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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西律师协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温馨提示

广西律师协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温馨提示
(2020年2月25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转发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52号)精神,为帮助我区律师事务所有序复工,温馨提示如下。

  一、严格复工程序,疫情防控机制落实要到位
  (一)合理安排复工时间。各律师事务所可结合律师业务实际需求有序安排复工。2月底前,建议实行弹性工作制,非因执业必要或者内部值班需要,建议不到律师事务所集中上班。
  (二)切实做好复工准备。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的要求以及所居住生活小区的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复工。同时,严格落实复工疫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疫情防控方案,成立工作小组,律师事务所主任为工作小组组长和第一责任人,明确工作小组职责,指定专人负责落实疫情防控信息报备工作,确保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   二、加强信息摸排,人员健康监测要到位
  (三)建立健康监测机制。复工前,各律师事务所应摸查清楚本单位人员疫情信息情况,掌握人员出入情况、疫情接触史等,全面掌握本单位人员健康状况。
  (四)实行健康状况报告。安排复工的律师事务所应做好人员出入登记,在办公场地入口处设置体温监测,体温正常方可进入。往来人员被监测出现发热(37.3℃及以上),是本单位员工的,应劝止上班并居家观察;是当事人或其他人员的,应劝止进入本单位,做好登记并报告有关部门。律师事务所按要求向所属律师协会报送疫情信息统计情况。   三、落实防控物资,工作场所防疫措施要到位
  (五)配足消毒用品。工作场所应配备消毒用品,75℃酒精、消毒洗手液等用品应配齐补足。
  (六)做好清洁消毒。工作场所、食堂、电梯、卫生间、洗手池、通勤工具等公共区域及相关物品,应由专人负责定期消毒。电梯按钮、门把手等频繁接触部位应适当增加消毒次数。
  (七)保持通风换气。工作场所需开窗通风换气,每日至少通风三次,每次20-30分钟,通风时注意保暖。
  (八)合理安排工作。尽量采取非接触方式与当事人洽谈业务,如确有必要在律所接待当事人的,应先报备,并做好防护措施。尽量使用视频、音频会议等方式,如必须集中开会,须控制会议规模及时长,参会人员须全程佩戴口罩,并做好手部消毒,会议期间保持室内通风透气。
  (九)注意进餐安全。在本单位食堂或办公区域用餐时,应当分散用餐,避免面对面就坐用餐,用餐时不与他人交谈。   四、增强安全意识,个人防护要到位
  (十)加强疫情防控健康教育。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复工后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使员工充分了解防控知识,增强防护意识,支持配合防控工作。
  (十一)做好个人防护。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避免去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不流动的场所。外出和与人交流务必正确佩戴口罩,减少面对面交流,人与人之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
  (十二)养成良好习惯。出入办公场所要正确洗手,打喷嚏或咳嗽时要用纸巾、手绢、衣袖等遮挡,倡导合理膳食、适量运动、规律作息等健康生活方式。   五、加大关爱力度,关怀保障要到位
  (十三)开展温馨问候活动。以电话或微信方式联系本单位滞留在湖北或湖北籍律师,以及生活困难的老律师和患病律师,及时了解他们的困难和需要,给予适当帮助。
  (十四)确保疫情期间薪资发放。要依法落实好授薪律师、实习人员和行辅人员的薪酬待遇,单位负责人切实做好栓心留人的稳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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