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城市垃圾、污水管理防止非典型肺炎疫情传播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
城市垃圾、污水管理防止非典型肺炎疫情传播的紧急通知
(吉建办字[2003]16号)
各市、州建设(公用)、卫生、环保局:
为加强对城市垃圾、污水的管理,防止非典型肺炎疫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非典流行期间城市垃圾、污水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城市垃圾、污水是传播非典的重要污染源之一,各地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非典疫区的主要领导要特别关注垃圾、污水的管理工作,防止带有病菌的污染物二次污染环境,给非典防治工作带来新的矛盾和困难。 各地要做好城市垃圾的收集工作。凡收住非典病人、
疑似病人或隔离区单位(场所),要使用专门的密闭垃圾容器,并标有明确标志。医疗单位要严格管理医疗垃圾,指定专人负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医疗垃圾及时清运。运输医疗垃圾时,要由专人、使用专用车辆和专用工具。同时,要做好运输人员的防护措施,防止因运输垃圾造成感染。 医疗垃圾特别是疫区的医疗垃圾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焚烧处理,焚烧后残渣应及时掩埋。 各级建设部门要严格管理生活垃圾场,及时覆盖。现阶段要严格做好垃圾场封闭。除环卫操作人员,禁止一切人、畜进入垃圾场。同时,做好垃圾运输、处理及管理人员的自身防护措施,防止疫情感染。 各级污水处理管理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有条件的城市应在含有非典病菌的污水进入主管道之前,进行预处理,避免污染物的传播。 各地环卫部门、污水处理单位直接接触垃圾、污水的人员要做好自身防护。工作时要戴好手套、口罩,穿好防护服。工作环境要及时消毒。 各级医疗卫生系统要积极配合,保证医疗垃圾收过程中不污染环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垃圾、污水管理工作。
省建设厅
省卫生厅
省环保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