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鲁医保发〔2022〕6号
- 公布日期:2022.03.19
- 施行日期:2022.03.2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2〕6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更加有效应对我省疫情形势变化,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病毒检测和疫情防控工作,降低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含检测试剂)价格最高不得超过28元/次。医保支付标准相应调整。 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规范进行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混合检测,不区分样本数量,最高价格为6元/人次,不得另外收取检测试剂等其他费用。 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 各类核酸检测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调整后的政策及时执行。对在核酸检测中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和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价外加价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医保部门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检测。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本通知自3月21日零时起执行,各类核酸检测机构要提前做好信息系统调整维护,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和督导落实,确保按时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9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