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长春市关于做好零售(连锁)药店恢复营业的通知
长春市关于做好零售(连锁)药店恢复营业的通知
全市零售(连锁)药店:
受市政府委托,通知全市零售(连锁)药店从即日起全面恢复营业。各药店要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疫情防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具体通知如下:
严格经营环境管理。恢复营业前,要具备储存通风、设施设备、品类库存充足等条件标准,准备不充分、不到位、不具备条件的不得营业。要严格落实《吉林省药品零售企业新冠疫情防控指导手册》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哨点”作用,发现疑似人员立即上报有关疫情防控部门。 严格从业人员管理。按照辖区或社区疫情防控总体要求,做到核酸筛查应检尽检、应测尽测、不漏一人、不落一次。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加强人员管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体征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不得上岗。 严格药品销售管控。加强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审核查验、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经营行为。依申请范围经营口罩(医用、防护)、抗原试剂盒等医疗器械产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严格实施顾客到店测温、验码、戴口罩等防疫措施。 严格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格购进渠道、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网络销售药品等方面经营管理,及时堵塞漏洞隐患,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可靠。
本通知即日起执行。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7日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