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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1号——南京海关关于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
(2020年第1号)


南京海关关于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公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南京海关各通关现场开通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为相关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证医用物资,海关可凭药品监管部门证明先予放行,证件后补。   二、各通关现场对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进口捐赠物资,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货物,后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免税进口捐赠物资,依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详见附件)执行。   三、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疫情防控物资申报前,可先咨询相关隶属海关,也可与南京海关业务部门取得联系。
  货物通关:南京海关综合业务处薛卫兵,13770773757;邓建锋,13912960777。
  关税减免:南京海关关税处汪薇,13770992366;李黎,13951642887。
  查验监管:南京海关口岸监管处刘晨,15951955515;王炜,13851729110;朱兵,13585106069。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102号(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略)
南京海关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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