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 发文字号:宁人社发〔2020〕23号
- 公布日期:2020.03.02
- 施行日期:2020.03.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宁人社发〔2020〕23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20年2月起,免征全区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含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总计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在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退休人员待遇领取等各项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对于通知下发前各地已征收的应减免社会保险费,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征收部门做退费处理,确保各类企业充分享受到社保费减免政策。 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划定的大、中、小微企业名单执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得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并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度基金收入预算。
阶段性减免、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区)要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兑现减免缓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具体经办问题,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缓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按时足额支付。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3月2日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