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南昌市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洪卫监督字〔2015〕11号
- 公布日期:2015.04.15
- 施行日期:2015.04.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传染病防治 疫情防控
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南昌市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
(洪卫监督字〔2015〕11号)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监督和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关于开展2015年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5〕58号)、《关于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5〕57号)、《关于印发2015年江西省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赣卫监督字〔2015〕2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2015年南昌市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方案》详见附件,包括:《2015年南昌市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2015年南昌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2015年南昌市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2015年南昌市放射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技术支撑机构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高度重视,认识到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部署落实,明确责任,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分级负责、责任到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负责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做到分工明晰、不留死角,做到专项整治工作的全覆盖,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 自查自纠,整改到位。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广泛利用各种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对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进行自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切实可行措施,整改到位。 依法监督,查处到位。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以往存在问题的重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立案查处,依法查处到位,并将查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监督检查要与案件查办相结合,按照案件上报制度(赣卫监督字〔2015〕18号)要求定期上报案件。加强区域协作,探索联动执法,确保不留死角。 监管结合,成效到位。要注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问题要建立违法线索移交机制,及时通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综合监督和疾控、妇幼、医政医管、中医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多措并举,形成工作合力。 加强稽查,通报到位。要认真总结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通报存在的问题。我委将适时组织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或飞行检查。要以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为抓手,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附件:1.2015年南昌市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2.2015年南昌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3.2015年南昌市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4.2015年南昌市放射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5. 2015年南昌市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联系方式。
附件1:
根据《关于开展2015年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5〕58号)、《关于印发2015年江西省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赣卫监督字〔2015〕22号)的要求,我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5年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作任务
(一)检查对象
全市所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结核病防治专科医院和开展血液净化、口腔诊疗的医疗机构,以及30%基层医疗机构。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本级发放《医疗执业许可证》的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市卫计委发放《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二)检查重点
以感染性疾病科(含结核病科)/传染病预检分诊点、血液净化诊疗、口腔诊疗、注射室等为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及落实情况,医务人员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情况,医疗用品、器械的消毒、灭菌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基层医疗机构安全注射情况。
(三)抽样检测
1、抽检所有血液透析诊疗单位处理水的细菌总数;
2、各县(区)至少抽检2件口腔诊疗牙科车针灭菌效果;
3、抽样工作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所辖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市县(区)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的专项监督检查对象的抽样检测工作。
4、检测依据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YY0572-2005《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进行全面部署,抓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4月20日前将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向社会发布公告;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市卫生监督所于4月20日前将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报委综合监督处。
(二)自查整改阶段(4-5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进行自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并于5月31日前报送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市直医疗机构自查报告报市卫生监督所。
(三)监督检查阶段(6-9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卫生监督信息卡填报时限要求,及时登录“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卡,杜绝缓报、漏报。
(四)总结上报阶段(10月)。各县区、开发(新)区于10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于10月30日前完成数据汇总,将工作总结和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省卫生监督所,并报我委综合监督处。突出情况及重大案件随时上报。
附表:1. 消毒隔离监督检查表;
2. 消毒隔离监督检查汇总表;
3. 消毒隔离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4. 消毒隔离监督抽检情况汇总表;
5. 消毒隔离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汇总表。
表1 消毒隔离监督检查表
机构名称(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医疗机构类别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其他医疗机构□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消毒隔离管理 | 设置消毒管理组织 | 是□ 否□ | |
制定消毒隔离管理制度 | 是□ 否□ | ||
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 | 是□ 否□ | ||
对医疗卫生人员开展消毒隔离技术培训 | 是□ 否□ | ||
开展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和使用管理 | 是□ 否□ | ||
感染性疾病科(含结核病科)/分诊点 | 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 | 是□ 否□ | |
建筑布局合理,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污染区分区清楚 | 是□ 否□ | ||
功能间设置齐全 | 是□ 否□ | ||
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一人一用一灭菌 | 是□ 否□ | ||
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 | 是□ 否□ | ||
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 是□ 否□ | ||
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消毒隔离措施 | 是□ 否□ | ||
使用的消毒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是□ 否□ | ||
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结果不合格有整改记录 | 是□ 否□ | ||
有消毒、灭菌工作记录 | 是□ 否□ | ||
血液透析室(中心) | 建筑布局合理、标识清楚,辅助区域和工作区域分区明确,洁污分开 | 是□ 否□ | |
根据设备要求定期对水处理系统进行冲洗消毒,并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 是□ 否□ | ||
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含透析液、透析用水、管路中消毒液残留量)结果不合格有整改记录 | 是□ 否□ | ||
有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专用隔离透析间(区),有专用透析机 | 是□ 否□ | ||
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一人一用一灭菌 | 是□ 否□ | ||
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 | 是□ 否□ | ||
使用的消毒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是□ 否□ | ||
每次透析结束有消毒、灭菌工作记录 | 是□ 否□ | ||
口腔科(医院、诊所) | 建筑布局及工作流程符合有关规定 | 是□ 否□ | |
诊疗室和器械清洗消毒室分开设置 | 是□ 否□ | ||
医务人员每次操作前后严格洗手或者手消毒 | 是□ 否□ | ||
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一人一用一灭菌 | 是□ 否□ | ||
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 | 是□ 否□ | ||
根据采用的消毒与灭菌的不同方式对口腔诊疗器械进行包装,并在包装外注明消毒日期、有效期 | 是□ 否□ | ||
选用化学方法进行浸泡消毒或者灭菌的,在器械使用前用无菌水将残留的消毒液冲洗干净 | 是□ 否□ | ||
有消毒、灭菌工作记录 | 是□ 否□ | ||
使用的消毒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是□ 否□ | ||
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结果不合格有整改记录 | 是□ 否□ | ||
注射室 | 室内设流动水洗手池,洗手液、干手设施(用品),速干手消毒剂等 | 是□ 否□ | |
医务人员每次操作前后严格洗手或者手消毒 | 是□ 否□ | ||
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 | 是□ 否□ | ||
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一人一用一灭菌 | 是□ 否□ | ||
配药、皮试、胰岛素注射严格执行注射器“一人一针一管一用” | 是□ 否□ | ||
多剂量用时,保证“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严禁使用用过的针头及注射器再次抽取药液 | 是□ 否□ | ||
抽出的药液、开启的静脉输入用无菌液体注明开启日期和时间,放置时间超过2小时后不得使用 | 是□ 否□ | ||
灭菌物品(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使用时间不超过24小时 | 是□ 否□ | ||
有消毒、灭菌工作记录 | 是□ 否□ | ||
使用的消毒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是□ 否□ | ||
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结果不合格有整改记录 | 是□ 否□ |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陪同检查人: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表2 消毒隔离监督检查汇总表
县(区) 单位(盖章):
检查科室 | 检查内容 | 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一级医院 | 其他医疗机构 |
消毒隔离 管理 | 检查单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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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合格单位数 | |||||
1.设置消毒管理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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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消毒隔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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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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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医疗卫生人员开展消毒隔离技术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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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展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和使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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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 疾病科 (含结核 病科)/ 分诊点 | 检查单位数 | ||||
以下为合格单位数 | |||||
1.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 | |||||
2.建筑布局合理,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污染区分区清楚 | |||||
3.功能间设置齐全 | |||||
4.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一人一用一灭菌 | |||||
5.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 | |||||
6.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 |||||
7.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消毒隔离措施 | |||||
8.使用的消毒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9.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结果不合格有整改记录 | |||||
10.有消毒、灭菌工作记录 | |||||
血液 透析室 (中心) | 检查单位数 | ||||
以下为合格单位数 | |||||
1.建筑布局合理、标识清楚,辅助区域和工作区域分区明确,洁污分开 | |||||
2.根据设备要求定期对水处理系统进行冲洗消毒,并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 |||||
3.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含透析液、透析用水、管路中消毒液残留量)结果不合格有整改记录 | |||||
4.有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专用隔离透析间(区),有专用透析机 | |||||
5.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一人一用一灭菌 | |||||
6.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 | |||||
7.使用的消毒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8.每次透析结束有消毒、灭菌工作记录 | |||||
口腔科 (医院、诊所) | 检查单位数 | ||||
以下为合格单位数 | |||||
1.建筑布局及工作流程符合有关规定 | |||||
2.诊疗室和器械清洗消毒室分开设置 | |||||
3.医务人员每次操作前后严格洗手或者手消毒 | |||||
4.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一人一用一灭菌 | |||||
5.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 | |||||
6.根据采用的消毒与灭菌的不同方式对口腔诊疗器械进行包装,并在包装外注明消毒日期、有效期 | |||||
7.选用化学方法进行浸泡消毒或者灭菌的,在器械使用前,用无菌水将残留的消毒液冲洗干净 | |||||
8.有消毒、灭菌工作记录 | |||||
9.使用的消毒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10.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结果不合格有整改记录 | |||||
注射室 | 检查单位数 | ||||
以下为合格单位数 | |||||
1.室内应设流动水洗手池,洗手液、干手设施(用品),速干手消毒剂等 | |||||
2.医务人员每次操作前后严格洗手或者手消毒 | |||||
3.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 | |||||
4.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一人一用一灭菌 | |||||
5.配药、皮试、胰岛素注射严格执行注射器“一人一针一管一用” | |||||
6.多剂量用时,保证“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严禁使用用过的针头及注射器再次抽取药液 | |||||
7.抽出的药液、开启的静脉输入用无菌液体注明开启日期和时间,放置时间超过2小时后不得使用 | |||||
8.灭菌物品(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 |||||
9.有消毒、灭菌工作记录 | |||||
10.使用的消毒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11.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结果不合格有整改记录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表3 消毒隔离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县(区)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类别 | 辖区 机构数 | 检查机构数 | 发现违法 行为机构数 | 立案数 | 行政处分 人员数 | 行政处罚单位数 | |||
警告 | 罚款 | 罚款 (万元) | 其他 | ||||||
三级医院 | |||||||||
二级医院 | |||||||||
一级医院 | |||||||||
其他医疗机构 | |||||||||
合计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表4 消毒隔离监督抽检情况汇总表
县(区)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类别 | 血液透析诊疗 |
口腔诊疗 | ||||
辖区 机构数 | 检查机构数 | 处理水细菌总数检测合格机构数 | 辖区 机构数 | 抽检牙科 车针件数 | 牙科车针灭菌效果检测合格件数 | |
三级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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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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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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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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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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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表5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汇总表
县(区) 填表单位(盖章):
工作任务 | 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数 (户次) | 举办培训班 (期) | 培训相对人数 (人次) | 举行宣传活动 (次) | 发放宣传材料 (份) | 媒体报道 (篇、条、次) |
消毒隔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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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件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管理,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5〕58号)、《关于印发2015年江西省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赣卫监督字〔2015〕22号)的要求,我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专项监督检查,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工作任务
(一)检查对象
以开展妇产科、泌尿外科、不孕症诊疗科目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含民营医院)为重点,监督检查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是会同综合治理、宣传、公安、工信、工商等部门,对涉嫌开展代孕宣传和服务的互联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进行查处,依法清理。二是通过群众举报、网络搜索、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获得线索,对涉嫌开展代孕的医疗机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进行排查,查处违法机构和人员。三是以开展妇产科、泌尿外科、不孕症诊疗科目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含民营医院)为重点,结合医疗广告、互联网信息和举报线索进行重点排查,对未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四是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类精子库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机构和相关医务及技术人员的资质,机构内部管理、开展服务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职责分工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整顿医疗秩序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职责分工的通知》(洪卫法监字〔2013〕30号)等文件精神,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部门及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未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和个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与执照等行政处罚。对涉嫌开展代孕宣传和服务的互联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相关案件线索依法抄送宣传、工信、工商等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各级卫生计生妇幼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医疗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日常规范管理,牵头对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类精子库进行监督检查。 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进行全面部署,抓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于4月20日前向社会发布公告。
(二)自查整改阶段(5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进行自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并在5月31日前报送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市直医疗机构自查报告报市卫生监督所。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卫生监督机构统计辖区内开设妇产科、泌尿外科、不孕症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的数目,调查其相关执业科目并填写调查表(附表4),并于5月20日前将调查表电子版及纸质版盖章报至市卫生监督所。
(三)监督检查阶段(6-9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卫生监督信息卡填报时限要求,及时登录“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卡,杜绝缓报、漏报。
(四)总结上报阶段(10月)。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于10月20日前完成本辖区的数据汇总,将工作总结和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于10月30日前完成全市汇总数据的终审,将工作总结和汇总表报送省卫生监督所,并报我委综合监督处。突出情况及重大案件随时上报。
附表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表;
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等案件查处汇总表;
3: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一览表;
4:2015年南昌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摸底调查表。
附表1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表
县(区) 填表单位(盖章):
工作任务 | 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数 (户次) | 举办培训班 (期) | 培训相对人数 (人次) | 举行宣传活动 (次) | 发放宣传材料 (份) | 媒体报道 (篇、条、次)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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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表2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等案件查处汇总表
县(区) 填表单位(盖章):
项目 类别 | 监督检查户数 | 查处案件数 | 查处情况 | |||||||||||||
责令改正 (户次) | 警告 (户次) | 罚款 (户次) | 罚款金额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 (户次) | 没收金额 (万元) | 吊销机构执业许可证 (户) | 吊销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 (人) | 移送公安部门 (件) | 移送工商部门 (件) | 移送工信部门 (件) | 处分 (人) | 追究刑事责任 (人) | ||||
“代孕”广告发布 | ||||||||||||||||
开展妇产科、泌尿外科、不孕症诊疗科目的综合医院 | 公立 | |||||||||||||||
民营 | ||||||||||||||||
开展妇产科、泌尿外科、不孕症诊疗科目的专科医院 | 公立 | |||||||||||||||
民营 | ||||||||||||||||
非医疗机构 |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 | ||||||||||||||||
人类精子库 |
填表说明:本表仅统计发布“代孕”广告类、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类案件。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表3
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一览表
县(区) 填表单位(盖章):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登记地址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违法事实 | 吊证(诊疗科目)依据 | 吊证 机关 | 吊证 时间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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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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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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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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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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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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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被吊销诊疗科目的请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2.请填写本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表4
2015年南昌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摸底调查表
县(区) 填报日期 :
医疗机构总数 |
| 开设妇产科或泌尿外科或不孕症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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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医疗机构 名称 | 妇产科 | 泌尿外科 | 不孕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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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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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填报说明:“医疗机构名称”指开设妇产科或泌尿外科或不孕症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名称,在其开设的妇产科、泌尿外科、不孕症的科目下打“√”。
附件3: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5〕58号)、《关于印发2015年江西省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赣卫监督字〔2015〕22号)要求,我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工作任务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医疗机构(含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
(二)检查内容
重点查处违法违规问题。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线索,及时发现辖区内主要电视台、广播电台、主流报纸、互联网站(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医疗信息服务类网站、医疗机构自设网站)等发布的违法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二是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主要包括未取得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以及冒用国家机关、公众人物形象和名义进行宣传,利用新闻形式、医疗咨询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等。三是违规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要包括未经审核(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超出审核(复核)同意范围或有效期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未按规定标明审核(复核)同意书编号,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等。 职责分工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西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关于调整省卫生计生委有关整顿医疗秩序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职责分工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关于整顿医疗秩序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职责分工的通知》(洪卫法监字〔2013〕30号)等文件精神,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部门及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对涉嫌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相关案件线索,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部门及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法抄送宣传、工信、工商等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各级卫生计生医政医管、中医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日常规范管理。 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进行全面部署,抓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并于4月20日前向社会发布公告。
(二)自查整改阶段(4-5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医疗机构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进行自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并在5月31日前报送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市直医疗机构自查报告报市卫生监督所。
(三)监督检查阶段(6-10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卫生监督信息卡填报时限要求,及时登录“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卡,杜绝缓报、漏报。
(四)总结上报阶段(10月)。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于10月20日前完成本辖区的数据汇总,将工作总结和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于10月30日前完成全市汇总数据的终审,将工作总结和汇总表报送省卫生监督所,并报我委综合监督处。突出情况及重大案件随时上报。
附表1
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案件查处汇总表
表(一) 医疗广告案件查处汇总表
县(区) 填表单位(盖章):
机构 类别 | 案件总数 | 违法情形(件) | 处理情况 | ||||||||||||||||||
A | B | C | D | E | F | G | Ⅰ | Ⅱ | Ⅲ | Ⅳ | Ⅴ | Ⅵ | Ⅶ | Ⅷ | Ⅸ | Ⅹ | Ⅺ | Ⅻ | ⅩⅢ | ||
公立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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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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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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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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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违法情形A: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B: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C: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D: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E:冒用国家机关、公众人物形象和名义进行宣传;F:利用新闻形式、医疗咨询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G:其他。处理情况Ⅰ:责令改正(件);Ⅱ:警告(件);Ⅲ:罚款(件,仅指A情形);Ⅳ:罚款金额(元,仅指A情形);Ⅴ:没收非法所得(件,仅指A情形);Ⅵ:没收非法所得金额(元,仅指A情形);Ⅶ: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件);Ⅷ:责令停业整顿(件);Ⅸ:吊销诊疗科目(件);Ⅹ: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户);Ⅺ: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件);Ⅻ:移送公安机关(件);ⅩⅢ:其他(件)。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表(二)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案件查处汇总表
县(区) 填表单位(盖章):
机构 类别 | 案件总数 | 违法情形(件) | 处理情况 | |||||||||||
A | B | C | D | E | F | G | Ⅰ | Ⅱ | Ⅲ | Ⅳ | Ⅴ | Ⅵ | ||
公立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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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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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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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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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违法情形A:未经审核(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B:超出审核(复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C: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D:未按规定标明审核(复核)同意书编号;E: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F: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G:其他。处理情况Ⅰ:警告(件);Ⅱ:罚款(件);Ⅲ:罚款金额(元);Ⅳ:通报通信管理部门(件);Ⅴ:移交公安机关(件);Ⅵ:其他(件)。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表2
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一览表
县(区) 填表单位(盖章):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登记地址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违法事实 | 吊证(诊疗科目)依据 | 吊证 机关 | 吊证 时间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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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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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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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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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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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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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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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被吊销诊疗科目的请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2.请填写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件4:
根据《关于开展2015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5〕57号)、《关于印发2015年江西省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赣卫监督字〔2015〕22号)要求,我委决定在全市开展放射诊疗机构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作任务
(一)放射诊疗机构
1.《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校验情况。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是否存在超范围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情况。深入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对照《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登记的放射诊疗许可范围、医用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概况、射线装置明细、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明细、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明细、含密封源装置明细等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逐一核查。
2.放射诊疗科目登记情况。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3.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与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
4.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及放射诊疗设备状态检测情况。
5.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患者及受检者的个人防护用品、陪检者铅防护衣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6.放射工作人员开展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7.放射工作场所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工作状态指示灯设置情况;放射治疗设备安全联锁有效情况。
8.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放疗剂量仪、活度计等)的检验或者校准及使用情况。
9. 放射卫生管理档案建立情况,重点检查放射治疗质量保证方案的制定情况,有关内容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GBZ 179-2006、GBZ 126-2011)的要求。
(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1.机构资质情况。核实是否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批准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2.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情况。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真实、规范;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条件;仪器设备是否满足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要求;是否建立和完善技术服务档案;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进行全面部署。
(二)自查整改阶段(5月)
放射诊疗机构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表(放射诊疗机构填写附表2内的表2-1、表2-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填写附表3-1)进行自查自纠。放射诊疗机构将放射诊疗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1内的表1-1、表1-2)、《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和所填的检查表及自查报告于5月底前报至具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将所填的检查表及自查报告于5月20日前报至市卫生监督所及相应的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三)监督检查阶段(6月-9月)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由我委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由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总结上报阶段(10月)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10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和汇总表(附表2内的表2-3、表2-4,附表3内的表3-3、表3-4报送市卫生监督所。重大案件及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附件1
放射诊疗机构基本情况表
表1-1 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同位素基本情况登记表
射线 装置 | 装置名称 | 型号 | 生产 厂家 | 设备 编号 | 主要 参数 | 所在 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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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密封 型放射 性同位素 | 核素名称 | 用 途 | 物理 状态 | 最大等效年操作量(Bq) | 最大等效日操作量(Bq) | 操作 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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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 级别(个数) | 甲级 □( ) | 乙级 □( ) | 丙级 □( ) | |||||||||||||||
密封型 放射性 同位素 | 核素 名称 | 活度 (Bq) | 活度测 量日期 | 生产 厂家 | 所在 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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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密封 源装置 | 编号 | 装置 名称 | 型号 | 生产 厂家 | 放 射 源 | 所在 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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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素名称 | 活度(Bq) | 活度测量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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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
序 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学历 | 专业 | 职称 | 工作 类别 | 本专业进 修培训情况 | 体检 日期 | 体检 结果 | 法规与防护知识培训时间 | 考核 结果 | 个人 剂量 | |
附表2
放射诊疗机构专项整治检查表
表2-1 放射诊疗机构基本情况表
医疗机构 名 称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身份证号码 |
| |||
注册地址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联系人及电话 |
| 职工总数 |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情况/说明 | ||
1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号: 发证时间: 年 月 日 | 多个放射诊疗许可证均要填写 | ||
许可项目:放射治疗¨ 核医学¨ 介入放射学¨ X射线诊断¨ |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号: 发证时间: 年 月 日 | ||||
许可项目:放射治疗¨ 核医学¨ 介入放射学¨ X射线诊断¨ | ||||
《放射诊疗许可证》 校验时间: 年 月 日 | ||||
已开展但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项目: 放射治疗¨ 核医学¨ 介入放射学¨ X射线诊断¨ | ||||
已投入使用但《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未登记的射线装置名称: | ||||
是否存在放射诊疗设备或放射工作场所已改变,但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是 ¨ 否 ¨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情况,已开展但未登记的二级医学影像科目: X线诊断专业¨ CT诊断专业¨ 介入放射学专业 ¨ 放射治疗专业 ¨ 核医学专业¨ 无 ¨ | ||||
2 | 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 |||
患者及受检者的个人防护用品、陪检者铅防护衣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 ||||
3 | 放射工作场所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工作状态指示灯设置情况 | |||
放射治疗设备安全联锁有效情况 | ||||
检查人员签字:
陪同人员签字: 检查日期:
表2-2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表
放射诊疗机构:
检查内容 类别 | 建设项目预评报告审核数 |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数 | 放射诊疗许可 情况 | 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人数 |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实监测人数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 | 放射诊疗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 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人数 | |||||||
应应做数 | 实实做数 | 应应做数 | 实实做数 | 开展该项工作 | 取得该项许可 | 应应持证数 | 实实持证数 | 应应测数 | 实实测数 | 应应测数 | 实实测数 | 应体 检数 | 实体 检数 | ||
放射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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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医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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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放射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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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射线影像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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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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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在岗放射工作人员体检人数按2年一个周期计算。
2.建设项目的应做数、实做数,以及性能检测的应测数、实测数是放射诊疗设备数的总和,不是放射诊疗机构数。
3.性能检测是指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设备性能检测;放射诊疗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是指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设备所在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储存场所的放射防护检测。
检查人员签字: 陪同人员签字: 检查日期:
表2-3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汇总表
县(区) 放射诊疗机构总数 (个) 持证机构总数 (个) 单位(盖章):
检查内容 类别 | 建设项目预评报告审核数 |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数 | 放射诊疗许可 情况 | 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数 |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实监测人数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 | 放射诊疗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 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人数 | |||||||
应应做数 | 实实做数 | 应应做数 | 实实做数 | 开展该项工作机构数 | 取得该项许可机构数 | 应应发数 | 实实发数 | 应应测数 | 实实测数 | 应应测数 | 实实测数 | 应体 检数 | 实体 检数 | ||
放射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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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医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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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放射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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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射线影像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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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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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放射诊疗机构总数指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总数,持证机构总数指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数。
2.在岗放射工作人员体检人数按2年一个周期计算。
3.建设项目的应做数、实做数,以及性能检测的应测数、实测数是放射诊疗设备数的总和,不是放射诊疗机构数。
4.性能检测是指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设备性能检测;放射诊疗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是指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设备所在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储存场所的放射防护检测。
填表人: 填表日期: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表2-4 放射诊疗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县(区)
序号 | 查处单位名称 | 违法情节 | 处罚情况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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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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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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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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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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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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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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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个医疗机构可能有多项违法情形,请在违法情况栏中分开填写并写明处罚种类及幅度。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日期:
附表3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整治检查表
表3-1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汇总表
(本辖区批准机构)
县(区)
序号 | 单位名称 |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批准服务范围 | 资质等级 | 资质证书编号 | 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 技术服务仪器设备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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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表3-2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机构性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机构资质情况
资质类别: 取得资质时间: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范围: 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1.取得资质以来是否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是□ 否□
2.2013-2014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数 。
2013-2014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数 。
3. 2013-2014年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报告数 ,个人剂量监测人数 。 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1.专业技术人员(包括评价、检测):高级 人;中级 人; 其他 人;管理人员:高级 人;中级 人; 其他 人;
2.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人,其中取得培训合格证 人。
3.人员配置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仪器设备情况
1.技术服务仪器设备台数 。
2.是否符合配置要求。 是□ 否□
3.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是否完整。 是□ 否□ 技术报告情况
1.抽查评价、检测和监测报告,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的情形。
是□ 否□
2.技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是否规范。 是□ 否□
抽查评价报告 份,评价报告格式和内容基本符合要求的 份,格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份,其中引用法规和标准错误的 份,数据错误的 份,评价内容、危害因素识别分析与项目不相符的 份,评价结论错误的 份。
抽查检测报告 份,其中检测方法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 份,原始记录不完整的 份,原始记录不规范的 份,检测报告不规范的 份,检测布点不规范的 份。
抽查监测报告 份,其中监测方法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 份,原始记录不完整、的 份,原始记录不规范的 份,监测报告不规范的 份。 技术服务工作档案情况
1.是否建立技术服务工作档案。 是□ 否□
2.技术服务工作档案内容是否完整规范。 是□ 否□ 质量管理体系情况
1.开展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是否纳入质量管理体系。
是□ 否□
2.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是否有相关记录。
是□ 否□
检查人员签字:
陪同人员签字:
检 查 日 期:
表3-3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汇总表
(本辖区批准机构)
县(区)
检查 内容 机构 类别 | 取得资质机构数 | 检查 机构数 | 人员符合要求机构数 | 设备符合要求机构数 | 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正常机构数 | 使用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系统机构数 | 检测/监测/评价报告符合要求机构数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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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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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防护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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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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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剂量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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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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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省(区、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总数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表3-4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查处情况汇总表
县(区)
检查机构数 | ||
违法行为 | 未取得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从业 | |
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技术服务 | ||
出具虚假报告(虚假证明文件) | ||
其他 | ||
处罚情况 | 警告机构数(个) | |
罚款机构数(个) | ||
没收违法所得金额(万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
吊销《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机构数(个)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件5
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处:
联系人:陈明安、张娜
联系电话:83987135
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红谷滩新区、桑海开发区、新建县、安义县等七县区片区及位于该片区的市直管医疗卫生单位联系监督五科
联系人:传染病防治专项 谢邦成
放射卫生专项 袁庆中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专项 万丽
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专项 万丽
联系电话:86830568,传真:86830568
电子邮箱:ncwj5k@163.com
东湖区、青山湖区、高新开发区、昌北开发区、南昌县、进贤县六县区片区及位于该片区的市直管医疗卫生单位联系监督六科
联系人:胡冰、罗春华
联系电话:86830558,传真:86830568,
电子邮箱:jdlk86830558@163.com
专项监督检查时间节点提示
1、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设立相关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于4月20日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将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报委综合监督处。
2、各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统计辖区内开设妇产科、泌尿外科、不孕症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的数目,调查其相关执业科目并填写相关调查表,并于5月20日前将调查表电子版及纸质版盖章报至市卫生监督所。
3、放射诊疗机构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表进行自查自纠,于5月底前报至具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
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进行自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并在5月31日前报送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市直医疗机构自查报告报市卫生监督所。
5、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10月20日前,将各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和汇总表报送市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