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字号:津公积金中心发〔2020〕15号
- 公布日期:2020.02.27
- 施行日期:2020.02.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疫情防控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发〔2020〕15号)
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进一步减轻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单位和职工负担,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2019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可按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2020年1月至6月的住房公积金。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职工所在单位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于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2020年1月至职工申请贷款之月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与2019年12月及以前的正常缴存月份合并计算连续缴存时间。 职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6月30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职工市场租房在当季度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延期至本年内办理,提取额度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