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司法局关于落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本市律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措施》(京司发〔2020〕7号)做好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门头沟区司法局关于落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本市律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措施》(京司发[2020]7号)做好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查工作的通知
按照市司法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本市律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措施》(京司发[2020]7号)通知要求,为落实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及稳增长促经济的工作部署,经市局党委同意并报司法部,拟对部分律师事务所许可审批业务进行调整,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调整内容:
1.设立:除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资金维持《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不变以外,其他各类设立参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将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资金要求由100万调整为30万,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资金要求由2000万调整为1000万,外地律所北京分所及北京律所同城分所设立资金要求由50万调整为30万,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对照表如下:
组织形式 | 现行资金要求 | 调整资金要求 |
个人律师事务所 | 50万 | 不变 |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 100万 | 30万 |
特普律师事务所 | 2000万 | 1000万 |
外地律所北京分所及北京律所同城分所 | 50万 | 30万 |
2.律所变更组织形式、章程、合伙协议等涉及资金的业务对照上述标准进行审查。
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资金条件暂停执行。其他审查条件、程序不变。 施行时间:
本次调整内容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注意事项:
1.受理业务时按“新业务新办法、老业务老办法”的标准进行审查。
2.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有问题请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联系。
市司法局联系电话:89150405
区司法局联系电话:69827136
门头沟区司法局
2020年3月1日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