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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2〕2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1日

  钦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组
  2.4 应急处理机构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监测、预警、报告与通报
  3.1 监测
  3.2 预警
  3.3 疫情报告
  3.4 疫情确认和公布
  4 应急响应与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应急响应的类别及基本程序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 新闻报道
  4.5 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应急处理效果评估
  5.2 灾害补偿与社会救助
  5.3 抚恤与补助
  5.4 责任认定与奖惩
  5.5 恢复生产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6.4 交通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经费保障
  7 各种具体预案、应急实施工作方案的制定
  7.1 各种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7.2 应急实施工作方案
  7.3 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和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钦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序、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市范围内有3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者有2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范围内有3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者有2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疫情。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l.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市范围内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者有l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范围内有2个县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10个以上;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范围内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分别达到10个以上。
  (4)在我区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传贫等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市范围内有l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3-9个。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范围内有l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3-9个。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范围内有1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3-9个。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范围内有1个以上县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l个县区内发生并且疫点数在3个以下。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区内呈暴发流行。
  (3)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境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的管理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生产、屠宰、运输、储存、进口、经营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观赏、演艺、比赛、科研教学、诊疗等活动的动物,以及候鸟等野生禽类。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是本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和重大动物疫情(Ⅱ级)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发生较大动物疫情(Ⅲ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时,由疫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启动县区级应急预案。
  (2)依法行政,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果断采取隔离、封锁、消毒、检疫、扑杀、无害化处理和监测等综合性防控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疫技术推广,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实施预警预测,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切实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在周边市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及时作出分析、评估和预测,有针对性地采取防堵措施,严防市外动物疫情传入。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为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市长任指挥长,分管畜牧业工作的副市长、副秘书长和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市物价局、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市工商局、钦州海关、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和武警钦州市支队、武警钦州市边防支队等。
  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市人民政府的决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相关应急方案;组织、指挥、部署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各地落实措施,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要职责: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督促各地按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疫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措施的落实;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县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为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主要职责是:制定相关应急措施,完善本级应急预案,分析、评估疫情,指挥、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2.1.3 部门职责
  市委宣传部: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新闻发布方案;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水产畜牧部门发布的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澄清事实,主动、正确引导舆论;广泛开展动物防疫的宣传报道,普及防疫知识;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报道。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追查疫源,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对疫区封锁等建议;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和扑疫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扑杀畜禽的补偿费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紧急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设备购置的计划安排。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疫区内有关人员自身防护的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安全、快速运送,防止疫病扩散;配合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疫点、疫区外监督检查消毒站的设置、管理,有效做好检查消毒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商务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稳定;加强屠宰场(点)管理,配合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畜禽类产品加工企业的质量监管,确保产品安全卫生。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安排科技项目,组织科技人员开展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的研究,解决疫情应急防治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市物价局:负责对有关应急防疫物资及市场供应的商品进行价格监管,防止哄抬物价。
  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关闭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关闭工作。
  钦州海关:负责口岸动物及其产品出入境的监管工作;打击动物、动物产品的走私活动;及时向应急指挥部通报有关情况。
  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市质监局:负责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参与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武警钦州市支队、武警钦州市边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内易感动物的扑杀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组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设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负责技术咨询,参与风险评估,进行疫情分析和预测,提出工作建议。专家组成员由经济专家、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具体职责是: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启动、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本辖区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调查疫源,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检测,加强疫情监测;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执法监督,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检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具体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图)
  3.1 监测
  3.1.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加强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管理工作,保证监测质量。各县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按照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市、县区、镇、村四级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特别是村一级和规模养殖场,要落实1名疫情测报员,负责测报疫情。实验室监测工作由市、县区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
  3.1.2 监测种类、范围、重点
  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种类主要有: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以及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人畜共患病,我区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传贫;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重大动物疫病。
  监测范围应覆盖全市所有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以及从事动物、动物疫病科研教学的单位和个人。监测重点是市际交界地区、国道、省道公路沿线、候鸟活动区、养殖密集区、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小区、老疫区等。
  3.1.3 监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主要包括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监测、免疫监测、血清学检测和病原学检测等方法。对监测结果,按规定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对涉及秘密的应当保密。   3.2 预警
  3.2.1 预警等级
  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监测网络结果以及其它动物疫情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通过危害确认、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信息交流,分析其传入和发生的风险、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严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红色预警: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且有扩散、蔓延趋势。
  橙色预警: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且畜禽发病数突然增多,疫情有扩散、蔓延趋势。
  黄色预警:市外出现新的动物传染病疫情,且有传入重大危险的;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且畜禽发病数突然增加,疫情有扩散、蔓延趋势。
  蓝色预警:在本市内某县区畜禽免疫保护低于临界水平;市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存在传入的可能;市内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3.2.2 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所获取的动物疫情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整理、分析和评估,上报市人民政府、市总值班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及时通报和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   3.3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疫情报告责任单位和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市、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②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④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⑤市、县区人民政府
  ⑥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和隔离、运输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3.3.3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4 报告时限和程序
  (1)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2)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如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无法确诊,可请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要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属人畜共患病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通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3)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由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消毒等措施;同时,按要求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实验室诊断。   3.4 疫情确认和公布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由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农业部认定。
  根据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重大动物疫情。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县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态势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或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可以立即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的类别及基本程序
  4.2.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疫情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应请求自治区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1)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①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对跨两个以上县区的疫区发布封锁令。
  ②根据专家组建议的措施,对事发地的县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作出具体的处置指令;责成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③迅速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④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防疫物资增援,必要时,可商请动用武警部队参与现场封锁、扑杀等应急处置工作。
  ⑤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疫情和扑疫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持。
  ⑥组织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⑦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①立即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②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③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④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3)县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①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辖区行政区域内疫情处置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②根据法定程序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组织力量落实扑杀、消毒等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③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其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彻底消毒栏舍、场地、交通工具,以及封闭被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④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⑤组织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⑥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①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②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技术措施。
  ③按规定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兽医实验室确诊。
  ④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①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
  ②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③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杀工作。
  (6)其他相关部门
  各相关部门在本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级应急预案规定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对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根据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前往事发地指导;紧急调集应急预备人员和各种应急处理物资增援;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必要时,可请求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并可商请动用武警部队参与现场封锁、扑杀等应急处置工作,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经报告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后,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迅速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辖区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
  (3)县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疫情发生地的县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其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县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县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有关县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建议,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并根据需要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请求提供技术支持。
  4.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2.6 与我市相邻的市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根据相邻市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疫情传入的风险程度及可能性,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密切掌握市外疫情信息。
  (2)市际交界地区的县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切实组织人员做好市际交界地区的防堵工作,加强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严防疫区动物、动物产品传入;
  (3)抓好市际交界地区免疫隔离带的建设,做好消毒、检疫等工作;
  (4)加强市际交界地区疫情的监测,随时掌握疫情动态;
  (5)落实应急人员和应急物资,做好应急准备;
  (6)加强群防群控,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配备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确保应急处理人员安全。严格应急处理人员及物资进出疫点、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配备应急药品以备随时使用。   4.4 新闻报道
  4.4.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改进和加强区内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通知》(桂办发〔2003〕42号)等规定。
  4.4.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新闻办要按照国家规定和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要求,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政策、措施及取得的成效,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传媒,要广泛宣传有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科普知识和个人防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疫水平。   4.5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的监测,无新的病例出现。
  4.5.1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疫情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并向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
  对于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根据规定,由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4.5.2 较大、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
  4.5.3 上一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下一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1 应急处理效果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传入、发生、流行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疫源追踪情况以及采取的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分析疫病防治工作的经验、教训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上报。   5.2 灾害补偿与社会救助
  (1)灾害补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疫区所在地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有关部门对因采取扑杀、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详细登记,进行评估,并将情况逐级上报财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合理补偿。
  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和自治区、市、县区财政分担。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的补偿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标准,在疫情扑灭后30日内补偿到当事人。
  (2)社会救助。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呼吁社会各界人士向疫区提供捐助;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灾害救助资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救济资金。   5.3 抚恤与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4 责任认定与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为烈士。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扑灭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5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达到再生产标准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积极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将移动电话、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分别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水产畜牧兽医、公安、交通、工商、军队、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有计划地举行应急演练,提高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3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加强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建设。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至少扑灭一起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要的防疫物资,并及时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储备物资要根据动物饲养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兽用生物制品;(2)诊断试剂;(3)消毒药品;(4)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器具、消毒容器等;(5)防护用品:包括各种防护服、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水鞋、安全风镜等;(6)交通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7)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GPS定位仪等;(8)封锁设施设备:密封尸体袋、帐篷、警戒带、警示标牌、警示灯等;(9)其他用品。   6.4 交通保障
  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配备性能较好的应急工作车辆。交通运输部门要保障与应急活动有关的车辆、船只通行畅通。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医疗救治等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及时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做好人感染动物疫病的防范工作。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畜禽的强制扑杀、销毁等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7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级动物防疫工作的实际情况,将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助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预案演练等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市财政视情况对县区财政予以补助;必要时,向自治区财政请求补助。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7.1 各种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报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备案。   7.2 应急实施工作方案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备案。   7.3 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县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备案。
  8.1 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区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马传贫等在我市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的牲畜或禽类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和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本预案由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印发的《钦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钦政办〔2007〕17号)同时废止。
  钦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附件:钦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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