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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朔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朔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处于关键时期,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我市社会大局稳定和各项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将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1.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人员阻碍、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拒不执行集中隔离、居家隔离等防控措施的;
  5.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有过密切接触人员阻碍、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拒不执行集中隔离、居家隔离等防控措施的;
  6.明知自己是确诊或疑似患者,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病情与他人接触的;
  7.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造谣滋事的;
  8.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9.制售伪劣口罩、防护服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以及假药、劣药的;
  10.制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11.盗窃、诈骗、哄抢、抢劫、抢夺、故意毁坏、侵占用于疫情防控资金、物资的;
  12.以信访为名滋事闹事,或者聚众扰乱党政机关、公共场所秩序的;
  13.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14.违反规定组织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违反规定聚集数量较多的人群,情节严重的;
  15.聚众赌博的;
  16.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或以募捐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的;
  17.未取得医师职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体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的;
  18.违法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
  19.恶意破坏医院秩序,妨碍医疗卫生人员救治病人,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
  20.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妨碍、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一律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从严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在疫情防控中出现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从严从快惩处。同时欢迎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拨打110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特此通告。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朔州市公安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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