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辽市政发〔20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3日
2020年2月13日
辽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全力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建立复工复产帮扶机制
畅通24小时热线电话(8890000或12345)和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等网络诉求渠道,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充分发挥政府、社会中介组织等各类用工信息平台作用,多渠道为企业解决用工难问题创造条件。深入开展“五包五促”和“千名干部包千企”活动,对疫情防控物资供应企业建立驻企特派员制度,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发展创新服务中心〕 加快重大项目建设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开复工时间节点及相关要求,实施领导帮扶、专题会议推进、项目管家“三制”制度,推动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能复工的尽快复工,具备开工条件的抓紧组织开工;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流程、快审快批,畅通重点项目开复工绿色服务通道。对项目建设中的立项、规划选址、土地指标、环评、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启动“不见面”在线办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营商局、市经济发展创新服务中心〕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对国家、省确定的疫情防控有关生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除中央、省财政给予贴息外,其余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不能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展期、续贷、利率优惠和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长期贷款等方式,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鼓励各银行机构发放专项项目贷款,提供专项金融支持,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新增贷款和续贷时,利率水平按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减点执行。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去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辽阳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发展局) 推进企业融资增信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开辟快速审批通道,采取就近办公、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充分发挥市普惠金融服务中心作用,用好“助保贷”“科技贷”等政府类金融合作产品,帮助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严重或生产疫情所需物资的企业应急贷款。(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 依法依规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进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自1月1日起,暂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公共交通、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可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弥补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加大对生产和销售防疫物资企业的支持力度
在疫情防控期间,市财政对我市生产防疫物资并供应我市使用的企业生产投入的固定资产给予20%补贴,每家企业上限为100万元;对面向我市销售疫情防护、消杀等物品(含口罩、防护服、酒精、消毒液、体温计、测温枪等)的我市企业,按照我市物资保障组采购额给予企业10%补贴,每家企业上限为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
对承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存在临时性困难的,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对项目建设手续齐备、具备开工和施工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计划提前支付中小企业工程账款,帮助施工企业解决资金困难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项目单位〕 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向旅行社(指已依法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暂退保证金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如数交还(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纾缓企业用能成本压力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能按期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由企业向主管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不影响企业享受现行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优惠政策。对参与生产防控物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中小企业,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科技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对减免租金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 全力保障“菜篮子”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供应
积极组织蔬菜和畜禽等生产,推动相关饲料、屠宰、加工企业加快复工生产,投放库存玉米,保证养殖业生产需要,增加肉蛋奶供给。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及时制止擅自设卡拦截、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突出保障重点地区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运输,畅通“菜篮子”产品绿色通道,严格落实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和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 规范企业用工
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本政策措施所指中小企业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本政策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各项条款由责任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