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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3号)要求,服务当前疫情防控需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
  适用范围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21号)规定执行。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检测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5元/人次,且为全省最高限价,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零差率”销售,检测总费用最高限价15元/人次(详见附件2)。公立医疗机构单纯进行抗原检测的,不得收取挂号费和门诊诊查费;患者自测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费用。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二、严格执行医保支付范围
  一是严格执行将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并按甲类耗材(项目)管理。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的相关费用,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直接纳入支付范围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二是严格执行国家新冠肺炎治疗用药医保支付范围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3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发〔2020〕1号)规定执行。   三、积极推进挂网采购
  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要做好新冠肺炎治疗用药和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挂网工作。对于尚未挂网的药品,允许医疗机构线下采购,并于30个工作日内向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补办备案手续。《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由医疗机构按照企业与有关部门沟通一致的价格采购,医保部门按规定做好支付。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限价挂网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0〕44号)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实行限价挂网。   四、持续做好医保经办服务
  各地要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发〔2020〕2号)要求,继续做好疫情救治防控的医保服务工作。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救治费用,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可按规定预付部分基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要大力推广“互联网+医保”服务,开通邮寄办、代理办、延后办等服务,推行“预约办”和“不见面办”,减少人员流动,助力疫情防控。要充分考虑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老年人等特殊情况,做好业务办理的引导帮扶,确保疫情期间经办服务不中断。
  附件:1.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略)
  2.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表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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