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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
(宁农市[2020]1号)


江北新区经发局,各区农业农村局: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运输保障工作,根据《关于转发交通防控组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物资运输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苏肺炎防控办〔2020〕33号)和《关于做好应急运输通行证管理的通知》(宁交运管〔2020〕100号)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现就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调拨和转运证明》开具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主体:地产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屠宰企业、种养殖大户等农产品生产主体;兽药、饲料、种畜禽、水产种苗、仔畜、雏禽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主体。   二、申请材料:《运输车辆和物资的基本信息表》(附件1)、运输车辆的《车辆行驶证》、从事运输的《驾驶证》。   三、申请程序:生产主体向所在辖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真实有效的《运输车辆和物资的基本信息表》、《车辆行驶证》和从事运输的《驾驶证》。农业农村部门经审查确认后开具《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调拨和转运证明》(附件2)。
  生产主体凭《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调拨和转运证明》等相关材料按照宁交运管〔2020〕100号文件(附件3)要求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应急运输通行证》。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各生产主体公布、告知办事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办理流程,对运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车辆,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快速、规范开具《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调拨和转运证明》,并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的沟通协调。同时,督促提醒各相关生产主体严格落实复产复工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抓好驾乘人员安全防护和车辆消毒等工作,确保安全有序生产。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请于2月11日上午11:00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运输保障工作联系表》(附件4),并于每日18:00前报送开具证明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5)
  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王涛;联系电话:68786029;信箱:582754548@qq.com
  附件:
  1.《运输车辆和物资的基本信息表》
  2.《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调拨和转运证明》
  3.《关于做好应急运输通行证管理的通知》(宁交运管〔2020〕100号)(略)
  4.《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运输保障工作联系表》(格式)
  5.《<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调拨和转运证明>情况统计汇总表》
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2月10日

  附件1
  运输车辆和物资的基本信息表

生产主体名称

 

承运单位名称

 

采购企业名称

 

紧急程度

 

车牌号码

 

车轴数

 

物资类别

 

车货总重

(吨)

入口收费站

 

通行线路及

途径省份

 

出口收费站

 

通行时间

 

司机姓名、电话

 

我单位提供的上述信息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不实,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调拨和转运证明
   农证[2020] 00X

   区交通运输局:
  兹有我区XXXXX(生产企业名称)委托XXXXX(运输企业名称)运输XXXXX(物资名称),起运地点:XXXXXX,目的地:XXXXX, 通行线路及途径省份:XXXX(包括入出口收费站),车牌号:XXXX(包括车轴数、车货总重),货重XX吨,通行时间:XXXX,司机:XXXX,身份证:XXXX电话:XXX。根据宁交运管〔2020〕100号文件要求,我区XXXXX(生产企业名称)现申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
  特此证明。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盖章)
2020 年 X月 X日

  附件4
     区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运输保障工作联系表

分管领导

职务

联系电话

联络人

联系电话

开具证明地点

 

 

 

 

 

 


  附件5
  《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调拨和转运证明》情况汇总表
  单位:                  日期:

日期

数量(份)

农产品(吨)

农业生产资料(吨)

备注

当日

 

 

 

 

累计

 

 

 

 


  备注:请每日18:00前报送此表;
  “当日”是指前日18:00-当日18:00开具证明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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