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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应对疫情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应对疫情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2020年2月1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市法院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人民法院稳企业、促发展、保平安、保民生的司法职能,维护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稳定社会大局。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制定如下意见。
  一、坚定理想信念,维护社会经济稳定
  全市法院要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审判工作对疫情防控的支持作用,化压力为动力。坚持依法办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努力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审判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优化诉讼服务,减轻当事人诉累
  (一)健全便民诉讼司法服务体系
  优化网上诉讼服务功能,综合运用“贵州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网络司法服务平台,推动诉讼事项远程办理,为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诉讼司法服务。
  (二)依法保障当事人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可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的,如不能及时缴纳诉讼费、提交上诉状和再审申请等,可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关于期限耽误和顺延的规定。
  (三)加大司法救助力度
  建立全市法院联合司法救助机制。加强对因疫情而涉诉的困难群众和危困企业申请司法救助的引导,依法加大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的支持力度。   三、公正高效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依法及时审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刑事案件
  要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厉打击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暴力伤医、诈骗、聚众哄抢、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大局稳定,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要审慎办理涉企业或企业家的刑事案件,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错当刑事纠纷,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保护企业家创业信心与积极性,支持企业正常发展。
  (二)依法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的民商事纠纷
  1.依法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争议
  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并重的原则,平衡双方利益,引导劳动者和企业同舟共济、共度难关。要依法妥善审理和化解劳动者因疫情治疗、隔离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积极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联动协作,完善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机制,积极促成企业与职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依法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施工、买卖及租赁等合同纠纷
  企业或个人因受疫情影响,造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能按期履行或全面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疫情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困难的原因、时间、程度等因素,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妥善处理。
  对按原合同履行将对当事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达成新的协议,若无法达成新协议,当事人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妥善处理。对疫情期间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买卖、租赁等合同,应鼓励继续履行。对因疫情防控工作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开工,承租人请求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应按照公平原则,结合合同约定及案件具体情形审查认定。
  3.依法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纠纷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部门联合或单独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强化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金融支持。
  案件审理中,要依法支持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出台的各项措施,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扩大有效抵押物范围,支持企业以新型担保方式拓宽融资渠道,促进缓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及原本经营状况良好但暂时受困的企业,因贷款到期未偿还产生的纠纷,应加大调解力度,努力促成银企调解与合作,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根据银保监会的要求,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合理回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延期还贷、降低融资成本的要求,依法保障银行和企业的生存发展。
  4.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非法违规民间放贷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部分企业存在资金压力大、融资需求迫切的情况。因此,要严防“职业放贷人”等相关主体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行为。从支持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和降低融资成本的角度出发,严守民间借贷年利率24%的底线。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发现非法集资、“套路贷”、虚假诉讼及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依法妥善审查疫情防控期间的企业破产申请
  对生产研发防控疫情物资,经营农贸市场等保障民生及原本经营状况良好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企业,可暂不受理破产申请。对已受理的破产案件中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或经营农贸市场等保障民生的破产企业,应与破产管理人和政府防疫部门积极沟通协调,支持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恢复生产,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切实保障防疫及民生物资的供给。
  (四)依法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的行政争议
  案件审理中,要依法支持政府实施的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政策及措施。要依法妥善审理涉阻挠和违反防控措施、散布不实信息及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维护正常的市场和社会秩序。要依法妥善审理企业因按规定经批准缓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行政案件,充分考虑返岗返工实际情况,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发挥调解职能,化解矛盾纠纷
  (一)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对因疫情影响产生的餐饮、旅游、物流等合同及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要加强与行业和专业调解的诉调对接工作,健全诉调对接联动机制,提供有效的司法指导,前移下沉司法服务。要结合当地实际,不断开创、探索和实践安顺中院行政争议诉前协商机制,切实化解行政争议。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推动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努力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
  (二)加大案件调解力度
  为有效减少人员流动,避免人员聚集,切实践行疫情防控期间对审判工作的要求,发现纠纷要及时就地解决,要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主动运用视频、微信、QQ等互联网线上远程方式开展调解工作,打造“线上调解法院”,探索创新远程调解模式。力争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切实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   五、创新工作方法,调整审判方式
  严格按照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和规定开展审判工作,保证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为有效减少人员流动,避免人员聚集,可结合民商事、行政及执行案件的审理情况,经各方当事人同意,采用视频、微信、QQ等互联网线上远程方式进行庭审、听证及询问等诉讼活动,搭建“网络移动法院”,探索创新信息化审判模式,提升审判质效。   六、善意文明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审慎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加大财产保全的审查力度,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做好保全风险评估工作。对生产疫情防控产品的企业为被保全人的,应暂缓采取查控措施或采取“活封活扣”等方式进行保全。对明确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二)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要注重善意文明执行,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对原本经营状况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纳入“执转破”程序,对债权人申请移送转入破产程序的,一般不予支持。对以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可通过专案执行、协同执行等措施,切实加大执行力度,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明确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
  对被执行人为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执行案件,在对其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有效查控后,应暂时中止线下执行活动。对利用疫情防控期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应依法严惩。   七、延伸司法职能,服务防疫大局
  (一)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
  及时通过法院官方微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贵州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及12368司法服务热线等网络司法服务平台,解读和宣传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发布典型案例,加强以案释法,助力社会及企业应对疫情、坚定信心,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二)积极开展疫情防控期间“线上调研”
  通过案件审判的各项措施,大力支持人民群众及企业战胜此次疫情。积极引导企业依法提高融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能力,创新企业治理和管理模式,完善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断增强协同防控意识,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疫情防控、监督管理等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及企业进行联系沟通,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要及时收集、归纳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线上调研”。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及相关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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