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政办字〔2017〕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原《衡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衡政办〔2014〕13号)同时废止。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
2017年3月30日
衡水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2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2.3 指挥部职责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 成员单位职责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舆情监测
3.2 预警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4.2 报告内容
4.3 事件评估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2 响应措施
5.3 市级应对工作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处置
6.2 奖惩
6.3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信息保障
7.3 医疗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宣传教育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培训演练
8.3 名词术语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
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衡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主要包括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 事件分级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共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安办)会同卫生计生委、食品和市场监管局、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评估指标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列为国家级启动级别: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港澳台地区或国(境)外,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涉及多个省份、港澳台地区或国(境)外,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2 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评估指标之一的,属于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列为省级启动级别: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死亡的;
(4)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5)省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3 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评估指标之一的,属于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列为设区市级启动级别: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地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件。
1.4.4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评估指标之一的,属于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列为县市区级启动级别: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县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件。 5 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按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食安办(食品和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预判可能达到较大以上事件标准需市政府处置的,由市政府食安办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政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同志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指定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食安办、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供销社、衡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城管局、市外事侨办、市台办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由市政府食安办、市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食安办,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会商、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事件涉及县(市、区)政府参照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政府共同负责。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县(市、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县(市、区)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向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提出请求。
各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3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
(1)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相关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向市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
(5)协助新闻宣传部门信息发布。 5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市政府食安办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监督、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组织开展医疗救治,提供相关标准解释;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协助制定对外口径和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相关检测、监测和风险评估,分析技术数据,提出相关结论。
市农牧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查处。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有关部门对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市林业局负责果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果品质量相关检测。
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粮食和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
市委宣传部和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订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件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及应急处置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助有关部门对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
市民族宗教局协助有关部门对清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及应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管理与监督。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协助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市外事侨办和市台办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国(境)外旅游者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者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市供销社负责食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衡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向有关部门通报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进出口情况;依法对该类食品采取扣留、实施退运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置的措施。
市城市管理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市区涉及交易市场、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网络销售食品的平台、网络销售食品经营者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食安办牵头,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卫生计生委、疾控中心、农牧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事件调查组。由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疾控中心、公安局、农牧局、林业局、监察局及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事件调查中发现失职失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监察部门。
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危害控制组。由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疾控中心、农牧局、林业局、质监局、公安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衡水海关等参加。
主要职责:监督、组织和指导事件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疾控中心、食品和市场监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救治方案,指导事件发生地政府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5)检测评估组。 由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疾控中心、质监局、农牧局、林业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后果,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
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网信办、工信局、食品和市场监管局、民政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协调事件发生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突发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7)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食品和市场监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专家组。由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组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为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市政府食安办、卫生计生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1 舆情监测
全市各级食品和市场监管、农牧、林业、卫生计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验、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 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农牧、林业、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研判结果,会商决定是否发布预警警示信息,确定发布预警警示信息时,要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根据《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县(市、区)有关部门经会商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当地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下一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3.2.3 预警行动。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存在的风险和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
3.2.4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1 报告主体和时限
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增强信息通报、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1.1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4.1.2 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1.3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和市场监管、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4.1.4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4.1.5 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举报,应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4.1.6 卫生计生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
4.1.7 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本级政府应按相关要求上报。
4.1.8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 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3 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
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1 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国务院批准启动Ⅰ级响应。初判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省政府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初判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市政府批准启动Ⅲ级响应。启动Ⅲ级以上响应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启动Ⅳ级响应,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未达到本预案Ⅳ级响应标准的食物中毒事件,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并向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报告,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按规定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县级政府按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件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配合食品和市场监管、农牧等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2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5.2.1 医学救援。
市卫生计生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5.2.2 现场处置。
有关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洗消毒;必要时应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有关调查工作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5.2.3 流行病学调查。
市疾控部门指导事发地疾控机构开展事故相关因素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学处理,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事发地疾控机构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在两日内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事件发生地与事件病人救治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由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县级卫生行政、疾控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卫生学处理。由事发地疾控机构完成该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报告上报工作。
5.2.4 应急检验检测。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物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后确认没有安全问题的应当予以解封。
5.2.5 事件调查。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应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电台、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2.7 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部门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2.8 涉外通报与援助。
突发事件可能涉及到港澳台地区或国(境)外,需要信息通报或请求国际援助时,及时协调市外事侨办、市台办等部门做好涉外、涉港澳台地区相关工作。 3 市级应对工作
5.3.1 部门工作组应对。
初判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事件调查、应急检验检测、产品召回、应急协作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应急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5.3.2 政府工作组应对。
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时,成立市政府工作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传达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2)了解事件基本情况、造成的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3)赶赴现场指导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地方政府请求,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对跨县(市、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6)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评估工作;
(7)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5.3.3 市指挥部应对。
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和市政府决策部署,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地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地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开展舆情研判,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件相关地区政府应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地区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事发地县级政府或市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有效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2 奖惩
6.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和相关部门通报。 1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 信息保障
利用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和省、市政府建立的应急平台系统,运用大数据和文本挖掘技术,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和分析。有关部门应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 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4 技术保障
市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市内外交流合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5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 宣传教育培训
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县级政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部门和县级政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2 培训演练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3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