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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潭政发〔20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修订的《湘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5日

湘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2.4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5 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6 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恢复与重建
  3.4 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 人员保障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
  4.8 安全防护
  4.9 通信保障
  4.10 公共设施保障
  4.11 科技支撑
  4.12 法制保障
  4.13 气象和水文保障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
  5.3 奖励与责任
  6.附则
  6.1 预案管理
  6.2 发布实施
  7.附件
  7.1 市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7.2 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7.3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7.4 应急预案体系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根据其发生机理过程和性质,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病危害、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与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社会安全事件不分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科学决策,规避风险。在制定重大决策方案时,要做到民主、科学决策,树立风险防患意识,尤其要重视政策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4)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5)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6)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专业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应急协同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7)依靠科技,科学处置。加强公共安全科技研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科学处置突发事件。   1.6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科学、迅速、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本市各类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是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的参考文本,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2)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种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单位)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市有关部门(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市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部门应急预案)。市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单一种类且以部门(单位)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的突发事件制定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市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发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4)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市区应急预案)。县市区应急预案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县市区应急预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发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单位突发事件制定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各单位制定,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6)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举办较大以上规模的庆典、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事先制定应急预案,报批准举办活动的政府部门审定后实施,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副市长、湘潭军分区负责人、武警市支队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其他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市委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全市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应急委办公室设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承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决定事项和市人民政府领导有关应急管理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指导编制和组织审核市专项应急预案,指导编制市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指导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以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总结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应急演练和宣教培训等工作。   2.3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湘潭市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公安局、市安监局、武警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市直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指挥中心履行应急救援职责,主要负责健全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完善组织体系;根据应急需要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力量进行救援处置;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确保市内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畅通;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训练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及主管部门(单位)、专家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2.4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5 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办事机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确定。   2.6 专家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整合各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类分级处置的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充分发挥城市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加强农村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应急救援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公众在突发事件中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的意识和技能。
  3.1 监测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监测预警系统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和风险隐患排查,综合分析各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并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监测预警的主要对象及内容包括: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报告;潜在的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类型及影响区域、危害程度;较大以上传染病疫情、影响区域及后果;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及分布;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等。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全市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并于每年1月底前对本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综合分析,报省、市人民政府。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市各专项应急预案按照国家、省标准予以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管理权限、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预警。预警信息要通俗易懂,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涉及到跨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批准。
  3.1.3 预防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并根据预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的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和应急常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6)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和控制事态,并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并加强与驻潭解放军、武警、中央在潭单位、毗邻市的协同应急联动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社区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必须快速作出反应,指派本单位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疏散现场人员,并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监控,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3.2.2 信息报告和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规定的分级标准,在组织应急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报告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在第一时间核实信息,并迅速上报至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原则上必须保证在事发后30分钟内通过政府电子政务内网信息报送系统报送书面材料。情况紧急或特殊的,可先口头报告,再迅速书面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应在事发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市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省政府主管部门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同时或先行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并同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还应将市人民政府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批示或指示及时传达至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及部门(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存在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有可能转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也应及时报送。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由市人民政府及市外事侨务办(市港澳事务办)、台办等部门(单位)按有关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有关部门。
  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由市人民政府及时与所涉及或所影响的市州人民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3.2.3 应急响应
  对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处置能力,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提出处置建议,经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启动市相关应急预案,必要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省人民政府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及时提出处置建议,经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必要时,提请省应急委统一指挥处置。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由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和处置。
  需要市人民政府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部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协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及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及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3)协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及部门(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部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立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突发事件跨市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有关联的市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程序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应急委和省有关部门(单位)。
  3.2.5 现场处置
  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
  (3)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4)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
  (6)决定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企业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处置措施后仍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或全市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实施。
  3.2.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紧急状态的解除,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宣布。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依法依规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给予相应的抚恤或补助,并对有需要的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总结评估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要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要组织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和应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
  3.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负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有针对性的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活、生产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明确救助程序,规范捐赠管理,组织恢复、重建。
  需要省、市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提出请求,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与媒体进行有效的沟通,正确把握和引导舆论的方向,消除杂音噪音,及时传递党和政府的声音,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市有关部门(单位)会同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其他突发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组织发布,市政府新闻办给予指导。   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构建统一领导、管理规范、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要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民政救灾、医疗卫生、水上援救、地震救援、矿山救护、防洪抗旱、森林消防、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救援、铁路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建设;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的要求,以及本单位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大力发展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对发生在本地、本单位的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提供支援。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培训和演练工作,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和业务能力;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驻潭解放军、武警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参与应急处置和支援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基本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各类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本专业抢险救援任务外,应当根据需要和有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支援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4.2 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要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市政府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全市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向省财政请求给予支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支持各保险机构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机构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4.3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物资保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市商务局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储备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地方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处置,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 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应当在突发事件中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紧急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等卫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建立医疗救治网络,及时有效的实施医疗救治,全面提升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性救援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组织群众参加现场医疗救护。
  加强社会心理救治,建立突发事件心理救治专家库,突发事件发生时,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及时开展心理咨询救治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制定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办法,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市交通运输局、湘潭火车站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单位)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应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交通运输畅通。   4.7 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部队要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 安全防护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要为在应对处置中的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突发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4.9 通信保障
  市经信、电子政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当与电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应急保障专业队伍应当至少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4.10 公共设施保障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交通运输、通信、水利、人防、电力、城管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的,当地人民政府、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4.11 科技支撑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靠科技创新,充分利用信息产业发展和社会信息化成果,积极推进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搭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互为支撑、安全畅通的应急平台;要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建设应急平台的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实现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等主要功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要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   4.12 法制保障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市政府制定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实施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分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保障工作,及时开展法制宣传,提供法律援助。   4.13 气象和水文保障
  气象部门要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准确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水利、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江河水情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5.1 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协同相关应急指挥部或市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综合性应急演练,并加强对演练工作的督查指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应急演练。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采(选)矿、冶炼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设施、交通工具和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大中型企业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应从实战出发,分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协同配合、现场救援、应急保障等。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基本程序,检验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现场处置能力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评价应急准备状态。   5.2 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
  社会公众均应学习防灾应急常识。各级各类机构和社会组织都有普及宣传应急管理知识的责任。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写应急管理教育培训教材,编印和发放应急知识通俗读本,设立应急管理网页,加强公众防灾和应急管理知识宣传。
  市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城管执法、商贸等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常识,增强公众的应急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市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
  市教育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拟定学校应急知识教育规划,并对学校、幼儿园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知识教育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会同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知识公务员培训制度,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社区、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和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奖励与责任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本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考核体系,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作为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或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6.2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1 市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 负责全市应急管理日常工作,领导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工作。
  市发改委 负责全市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有关经济安全应急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经信委 负责电力、铁路安全事故等应急工作;协调交通、铁路、通信、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医药等部门做好其他应急工作中的交通、通信、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医药用品等保障工作;负责各类应急工作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 负责学生应急常识的教育工作;负责恢复灾后教学秩序。
  市公安局 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应急工作;负责爆炸物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等工作。
  市监察局 负责应急工作中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市民政局 负责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发布自然灾害灾情;组织指挥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民政部门做好灾民转移、安置、慰问工作;负责困难灾民吃、穿、住的生活救助;申请、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市财政局 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公务员应急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应急工作中先进典型的行政奖励表彰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和地质灾害易发区人员撤离、抢险救灾与应急调查处置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和市政维护的应急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运输保障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公共交通、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水务局 负责防汛抗旱应急工作,负责水利设施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储备防汛物资;负责平时和应急工作中的城市供水保障工作;负责水毁水损水利设施的修整和重建。
  市农业局 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做好灾区农业生产安全和自救的指导工作。
  市林业局 负责森林火灾、林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工作。
  市商务局 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和成品油、医药用品保障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协调供应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市物价局 负责对发生突发性事件、严重自然灾害等异常因素导致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实行跟踪监测预警和价格干预措施等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城市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工作。
  市安监局 负责非煤矿山、工商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火灾、道路和水上交通、军用火工产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市外事侨务办(市港澳事务办)、市台办:负责涉外涉港澳台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涉外涉港澳台侨工作。
  市人防办 负责人民防空及其工程设施的应急工作。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负责动物疾病灾害应急工作,做好灾区畜牧生产安全和自救的指导工作。
  市质监局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协助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灾区产品质量。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湘潭市管理处 负责公众无线电通信网络受到重大突发干扰的安全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较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及时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气象服务。
  市信访局 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
  市粮食局 负责粮食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粮食保障工作。
  市工商局 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经营秩序。
  市地震局 负责地震灾害应急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 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法制建设工作。
  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协调推进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相关政策的起草工作,组织协调全市信息安全应急保障体系的建立;负责信息网络安全应急工作和其他突发事件应急中信息保障工作。
  市政府金融工作办 负责组织、督促各保险公司开展应急保险推介和理赔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应急工作中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应急知识。
  市煤炭行业办 负责煤矿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湘潭军分区 负责组织协调驻潭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市支队 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维护应急工作中的社会秩序。
  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应急救援支队) 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参与其他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 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工作。   7.2 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总  则→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分类分级-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应急预案体系
  -组织体系→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县市区机构-专家组
  监测预警→监测预警系统-预警级别和发布-预防预警行动
  -应急处置→先期处置
  信息报告和通报
  -运行机制→应急响应
  指挥与协调
  现场处置
  紧急状态
  应急结束
  恢复与重建→善后处置-总结评估-恢复重建
  信息发布
  -应急保障→人员保障
  财力保障
  物资保障
  基本生活保障
  医疗卫生保障
  交通运输保障
  治安维护
  安全防护
  通信保障
  公共设施保障
  科技支撑
  法制保障
  气象和水文保障
  -监督管理→预案演练-宣教和培训-奖励与责任
  -预案管理
  -附件→市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应急预案体系   7.3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略)   7.4 应急预案体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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