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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的通知
(黑建疫防〔2020〕22号)


各市(地)、县(市)住建(住房保障)局,省房地产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发展有关要求,针对疫情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始终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强化因城施策、因企施策,抓好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复工复业
  各地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和当地政府确定的复工复业时间,积极指导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复工、商品房销售门店复业,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同时,要及时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复工复业情况,进一步强化服务和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门店复业情况要进行登记公示(企业在复业前需登录“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门店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门店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复业登记及公示管理系统”https://www.houselj.com/fgba/ba/gs.do,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后方可复业),方便群众查询复业门店信息。   二、适当调整预售标准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市调研指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责任分工方案》中提出的,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做好“六稳”工作,尽可能降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有关要求。鉴于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要求关闭了商品房销售门店,对企业经营造成了较大影响。为支持企业发展,加快资金周转和回笼。现将“2019年1月1日以后获得土地开发权的新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房预售的,多层楼房工程形象进度达到封顶时、高层楼房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的三分之二时准予预售”政策,进行疫情防控影响之调整,执行时间顺延至2020年1月1日起,即2020年1月1日以后获得土地开发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仍按上述政策标准执行。   三、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一)尽快返还监管资金。2020年底前,对于实施监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满足返还条件的要尽快返还。同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如项目建设顺利并且监管资金充足,各地可根据企业信用、项目进展等情况,在现有各阶段返还监管资金数额基础上,按照每阶段提高原来应返还额的10-20%比例予以返还,以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二)暂缓缴纳配套费用。各地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本地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暂缓缴纳配套建设费,待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补缴不影响工程建设及相关建设手续办理。   四、改进预售审批方式
  疫情防控期间,新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要尽量采取不见面审批方式。各地要在现有审批方式基础上,采用互联网传输资料、邮寄等不见面方式进行申请和批准资料交互。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要及时在政务网站公示,供企业打印和群众查询。   五、加快房屋网签备案
  各地要加快推进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健全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管理系统,尽快实现全部通过互联网办理,减少企业提交纸质材料,实行不见面备案。要提高办事效率,尽快完成网签备案促成交易,加速企业销售资金回笼。   六、帮助企业多渠道销售
  各地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房地产行业协会要搭建交易平台,组织开办网上房交会,开辟网上项目和房源展示专题专栏,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群众方便交易。引导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商品房销售方式和渠道,通过微信、微博、APP、VR等信息化手段,推行线上看房、选房、售房。商品房销售门店复业并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后,可进行“一对一”预约看房和签约。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并及时报省住建厅备案。
  联 系 人:王岩
  联系方式:18646186088
  电子邮箱:hljfdc@126.com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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