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已被修改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政发[2017]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大同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3日

  大同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减少和消除食品安全事件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大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大同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由应急领导机构、应急工作组、专家组、相关县(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2.2应急领导机构
  2.2.1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成立组织指挥机构应对。在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成立大同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台湾办、市发改委、市经信息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市政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外侨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旅发委、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粮食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大同海关、大同市盐务管理分局、中国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大同供电公司、通信、大同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组成。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3)审议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4)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5)发布或者授权发布事件信息。
  2.2.2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有关县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有效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向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配合市委宣传部组织信息发布;
  (6)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市委宣传部: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的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提出信息发布方案和意见,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工作。
  市委台湾办:负责涉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涉台政策指导,对台联系和台湾媒体采访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工作。
  市经信委:按照现行医药储备体系负责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件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根据涉案人员提供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追查有毒、有害食品的流向;负责事故现场秩序,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防止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
  市民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死亡人员遗体火化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因公伤残、死亡的抚恤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安排对因某些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病、亡的群众进行临时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快速妥善处置环境污染,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市住建委:负责指导全市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车辆运输的畅通。
  市水务局:负责对水产品养殖生产环节造成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农委:负责对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对畜禽屠宰加工环节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林业局:负责对食用林产品种养殖生产环节造成的林产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测,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计委:组织协调开展应急救援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负责收集、通报食源性疾病及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市外事侨务办: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外国、港澳相关人员情形下,负责对外联系、协调和提供外事政策指导及协调国外媒体、外国记者采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工作。
  市工商局:协助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因商标、广告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件中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
  市旅发委:负责对旅行社组织的团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旅游景区(点)主管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对旅游景区(点)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对清真食品的安全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做好清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运输等环节原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和保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出口食品环节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支持等工作。
  大同海关:负责对进口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大同市盐务管理分局:负责由盐及盐产品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2.3应急工作组
  市指挥部下设医疗救治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1)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市卫计委
  成员单位:市食药监局
  职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提出救治措施,积极实施救治,最大限度降低危害。
  (2)事件调查组
  牵头单位:市食药监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卫计委、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教育局、市环局、市住建委、旅发委、市质监局、市水务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
  职责:协调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监督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和处理意见。市卫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查明事件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查明事件发生的监管漏洞以及导致事件发生的第一责任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监管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市公安局对涉嫌犯罪的,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发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调查。
  (3)危害控制组
  牵头单位:市食药监局
  成员单位: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建委、市旅发委、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粮食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大同海关、大同市盐务管理分局等部门。
  职责:负责组派应急队伍,监督、指导事发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检测评估组
  牵头单位:市食药监局
  成员单位:市卫计委、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的检测检验技术机构。
  职责:负责可疑样品的封存,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开展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配合事件调查组,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必要时检测评估组可与事件调查组一并开展工作。
  (5)维护稳定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农委、市食药监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旅发委、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等部门。
  职责:加强事发地安全保卫、治安管理、交通疏导,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制假售假和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必要时,冻结事件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资产,对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6)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委等部门。
  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及交通工具,负责协调组织调运应急救援设施,对中毒人员进行安抚,对受影响人群进行相应安置处理,保障应急现场安全和救援秩序。
  (7)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食药监局、市卫计委、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外事侨务办、市委台湾办等部门。
  职责: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信息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记者接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4专家组
  市指挥部聘请有关科研机构和部门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涉及应急管理、农业、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测、环境保护、渔业、林业、市卫计委等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5县(区)应急指挥部
  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和职责比照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确定。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预防工作
  (1)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市卫计委会同农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对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环节及其他领域食品安全进行风险监测,加强关注和防范,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特别是对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卫计委。
  (2)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市级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水务、林业、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热点问题的监管,做好节假日、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3)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本预案,完善配套本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预案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4)强化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综合利用和资源共享,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
  3.2监测
  市食药监局、市卫计委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不良反应、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媒体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敏感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地区通报。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的食品安全相关舆情信息;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经核实的公共信息;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其他渠道获取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波及的范围、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3.3.2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信息按规定由省级以上部门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市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
  3.3.3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3.4预警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信息报告
  4.1报告主体和时限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指挥部成员单位获得疑似或已确定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特别是敏感人群、敏感时期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简要情况,详情随后续报,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原则上不得超过2小时。
  (2)发生较大或一般食品安全事件,接到报告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2小时内报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或经研判认为是重大、敏感的信息,接到报告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4.2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市县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人员伤亡情况、临床症状、救治情况、先期处置措施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5 应急响应
  5.1事件分级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5.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5.1.2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5.1.3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本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市级行政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省、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5.1.4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县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市、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5.2先期处置
  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件信息,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和事件初步调查,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件导致人员伤害的人员。
  (2)保护现场,维护治安,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间;立即组织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生产经营。
  (3)根据各自职责开展事件初步调查。
  5.3事件评估
  (1)各级食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2)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对涉事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进行评估,确定事件级别,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本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5.4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情况,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国务院组织实施;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由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统一指挥处置。
  5.4.1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地市、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在国家、省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
  5.4.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1)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有关部门通报事件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事件进行调查确认及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市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2)市政府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和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迅速启动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3)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指挥部的部署,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医疗救治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件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事发地县(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应急工作组以及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级报告一次情况,重要信息必须立即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政府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一同协调指挥。
  (8)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相关部门报告和通报情况。
  5.4.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1)县(区)政府应急响应
  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市级有关部门应急响应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加强对事发地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根据需要组成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省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②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③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4.5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件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发布事件有关信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事件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对于较为复杂的事故,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信息,应当经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民事赔偿组,负责食品安全事件的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产品抽样和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
  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6.2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
  应急处置结束后,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县两级指挥部要在一周内做出客观、全面的调查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
  (2)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件结论;
  (4)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
  (5)经验、教训和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6)必要的附件。
  7 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畅通信息交流渠道,保障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通讯设施系统,确保事件发生时通信畅通。
  7.2队伍保障
  市、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防治与医疗救援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3技术保障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负责现场处置的监管部门要立即进行采样,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4经费保障
  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将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确保经费及时拨付到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经费不足时,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请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予以支持。
  7.5物资保障
  市、县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和调拨。
  7.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与补偿。
  7.7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对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安全意识,正确引导消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原则上各级人民政府每3年至少开展1次演练。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县级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本市食品从业单位结合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8.2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大同市人民政府授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