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 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发文字号:新医保明电〔2020〕4号
- 公布日期:2020.01.29
- 施行日期:2020.01.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新医保明电〔2020〕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部署,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州、市)医保、财政、卫健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强化措施、科学防治,全力以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确保各族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切实保障资金。各地(州、市)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专项资金预付工作,确保确诊和疑似患者先行救治。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 做好一单结算。各地(州、市)医保经办机构要指导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电子台账(见附件),协调做好异地就医患者备案,通过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无社会保障卡(含未参保人员)的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救治定点医院要做好相关信息记录和电子台账,疫情结束后统一组织清算。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先行垫付,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动态调整报销范围。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对全疆医保信息系统新增“(2019-nCoV)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疾病诊断名称及诊断编码“B99.90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需在医院信息系统(HIS)里新增病种,维护诊断编码,对按诊疗方案确定的确诊和疑似患者出院结算时按此诊断编码进行数据上传结算,医保信息系统将按诊断编码执行动态调整报销范围,执行甲类报销政策。医疗机构不向个人收取结算清单自费及自付部分费用。 协同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与价格监测监管工作。对防控疫情所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在自治区平台不能保障供应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先在网下采购应急使用。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要密切监测相关治疗药品价格和供应保障情况,做好稳价保供工作,对于供应和价格情况异常的,要及时通报移交相关部门。 建立信息收集和上报制度。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对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医保相关政策的指导,及时掌握各地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收集报送工作动态、预付医疗机构费用、患者结算人数、医疗费用和报销费用等情况。各地(州、市)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情况。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要指定1名联系人,将上述情况经局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每日下午20:00前报送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各地(州、市)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应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报告。
联系人:孙予杰18016858329?0991-8801131(兼传真)
卫峄鹏13899885323
附件: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电子台账
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情况表
4.预付医疗机构费用情况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29日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29日
附件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
治疗药品(一)西药
1.α-干扰素
2.洛匹那韦
3.利托那韦
4.糖皮质激素(甲泼尼龙等)
5.抗菌药物
6.血管活性药物
7.肠道微生态调节剂
(二)中成药
1.安宫牛黄丸
2.紫雪散
3.血必净
4.金银花颗粒
5.连花清瘟胶囊(颗粒)
6.疏风解毒胶囊(颗粒)
7.防风通圣丸(颗粒)
8.喜炎平注射液
9.苏合香丸
10.参附注射液
11.生脉注射液
(三)中药饮片
麻黄、杏仁、草果、槟榔、蝉蜕、连翘、苍术、桔梗、黄芩、牛蒡子、生甘草、石膏、桑白皮、金银花、浙贝母、生石膏、瓜蒌、大黄、葶苈子、桃仁、赤芍、人参、附子、山茱萸、陈皮、厚朴、藿香、生麻黄、羌活、生姜、生大黄、生炙麻黄、黑顺片、法半夏、党参、炙黄芪、茯苓、砂仁 诊疗项目
1.血常规
2.尿常规
3.C-反应蛋白(CRP)
4.生化检查(包括肝酶、心肌酶、肾功能等)
5.凝血功能
6.动脉血气分析
7.胸部影像学检查(包括X线检查、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等)
8.高流量氧疗
9.无创机械通气
10.有创机械通气
11.体外人工膜肺
12.血流动力学监测 医用耗材
1.一次性人工膜肺
2.离心泵
3.氧合器
4.插管 其他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三版)》未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如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在救治患者时确需使用,应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申报。
附件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信息台账
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2020年 月 日 单位:元
患者 姓名 | 身份证号 | 性别 | 参保所在地 | 就医医疗机构 | 参保险种 (职工/居民) | 是否 异地 | 是否持社会保障卡 | 是否备案 | 疑似或 确诊 | 确诊 时间 | 医疗总费用 | 医保支付 | 医疗救助 支 付 | 个人 负担 | 备注 | 患者联系电话 | ||
不纳入总控指标 | 超目录支付 | |||||||||||||||||
合计: |
填报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情况表
填报时间 月 日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项 目 | 当日结算人数 | 当日医疗总费用 | 当日基本医保支付 | 当日大病保险支付 | 当日医疗救助支付 | 当日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
确诊病例 | 本市参保患者 | 职工医保 | ||||||
居民医保 | ||||||||
异地就医 参保患者 | 省内异地 | |||||||
跨省异地 | ||||||||
疑似病例 | 本市参保患者 | 职工医保 | ||||||
居民医保 | ||||||||
异地就医 参保患者 | 省内异地 | |||||||
跨省异地 | ||||||||
合 计 | ||||||||
填表人: | 联系电话: | 审批人: | ||||||
填表说明: | 1.住院患者不需每日填报,仅填报出院结算人数,可以零报告。 | |||||||
2.本表于每日11点前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数据时间段前一日结算的人数和发生的费用,每日人数和费用不可重叠、缺漏 | ||||||||
3.第一次填报截止时间为1月28日17点,报送范围为既往全部累计结算人数和费用 | ||||||||
4.请各级医保部门及时沟通卫生健康部门,随时掌握住院人数、门诊人数等信息 |
附件4:
预付医疗机构费用情况表
填报单位 : 月 日 单位:万元
统筹区 | 预付费用 | |||
合计 |
填表人 审批人
填表说明
1.预付费用是指专项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列支的预算,并实际垫付到医院的费用。包括在医保中心账户可供医疗机构随时提取的费用。
2.本表于每日11点前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数据截止时间为前一日17点
3.第一次填报截止时间为1月28日17点,报送范围为既往全部累计结算人数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