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案件管理服务工作的公告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案件管理服务工作的公告
为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及当事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因案件移送、事项申请过程中流动聚集,防止疫情传播,同时切实保障诉讼工作顺利进行,有效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案件管理服务工作公告如下:
1.案件受理。在严格遵守办案期限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情况,建议检察系统外部办案单位移送案件材料和文书可提前三个工作日电话联系,案件移送可通过机要专线、邮寄纸质和电子卷宗光盘方式,尽量避免人工方式频繁送卷,移送的电子卷宗应制作规范,确保文书齐全、内容完整。
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及案件信息查询。2月3日起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提出相关会见、阅卷、提交诉讼材料等申请的,请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点击“案件信息公开”模块,使用有效身份证件注册绑定后进行相关操作,也可在手机上下载“检察12309”APP或关注“12309中国检察网”微信公众号完成以上操作),或者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完成预约申请、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与材料移送,尽量避免直接接触、实物传递。有条件提供电子卷宗光盘的,可向阅卷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电子卷宗光盘。
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要求承办检察官听取意见的,以电话方式进行,同时通过邮政、快递等渠道接收书面意见,保障诉讼参与人在尽可能不奔波、不接触的情况下顺利办理相关业务。
3.安全防护。疫情防控期间,案件管理大厅坚持每日全面消毒,加强案管干警个人防护。对于确实需要进行实物传递、卷宗移送、律师接待等工作的,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身体健康、维护案件管理服务大厅的公共卫生安全,请相关人员佩戴口罩并配合接受体温检测,对拒绝佩戴口罩、体温检测异常的人员案件管理部门有权利不予接待。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联系电话:0311-66872325
律师接待专线:0311-66872325
地址:石家庄市槐北路222号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日
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