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内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04]4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和完善我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维护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加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1、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政治敏感性,重视并认真做好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各项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配合、促进党和政府对突发事件的正确处置,保证现代化建设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2、省内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委宣传部和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由负责处置事件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主管部门和事发单位应及时向省委宣传部和省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配合宣传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认真、细致、及时、准确地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新闻发布中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对省内发生的可能产生全国性、国际性影响的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应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向中央宣传部和国务院新闻办请示,并遵照指示迅速组织落实。
3、建立并认真执行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管理制度,务必在第一时间掌握事件的基本情况。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归口管理分工如下:公共安全事件由省公安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负责;金融挤兑、欺诈等重大金融事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负责;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厅负责;水旱灾害由省水利厅、农业厅负责;崩山滑坡等地质灾害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重大动植物疫情由省农业厅负责;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由省环保局负责;重大交通事故由省公安厅、交通厅、民航管理局、武汉铁路分局负责;地震灾害由省地震局负责;气象灾害由省气象局负责;民族、宗教及涉外事件分别由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委员会、外侨办负责;其他可能产生重大灾害的突发事件,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承担新闻发布工作的相关责任。
4、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省政府和省政府所属各主管部门、各市、州、县政府要按照《省委宣传部关于全省设立新闻发言人、规范新闻发布制度的意见》(鄂办发(2003)45号)的精神,确定本部门、本地区的新闻发言人。名单报省委宣传部和省国家保密局备案,并由省政府新闻办统一组织参加全国或省内培训。 关于新闻发布内容
1、重大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重大火灾等。
2、特大安全事故。包括铁路、民用航空器、公路、水运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等发生的特大伤亡事故,以及重大电力、通讯和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主要河流、湖泊、水库及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发生的重大水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和放射性物质重大泄露事故、核设施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发生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传染性疫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病,炭疽、艾滋病等菌种、毒种丢失;口蹄疫、水疱病、禽流感等高致病性动物疫情等。
4、公共安全事件。包括金融挤兑、冲击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党政机构和要害部门,阻断铁路、公路重要交通,非法集会和集体静坐,上访请愿等群众性事件;杀人、爆炸、纵火、投毒、抢劫等重大刑事案件和走私、骗汇、偷渡,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传输等严重犯罪案件。
5、民族与宗教事件。包括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各类游行示威、群体冲突和人员伤亡事件。
6、涉外事件。包括涉及外国驻鄂领馆、驻鄂机构和在鄂人员,港澳台同胞的重要事件或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重大事件的具体标准参照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重大政治性、群体性事件,危害国家安全、损害我国国际形象的突发事件以及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事件,按国家有关规定一般不予主动发布;重大刑事案件根据危害程度和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有选择地发布。 关于新闻发布程序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党委、政府应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有关方面在迅速查明情况,掌握事态发展动向的基础上,及时研究和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并确定专人负责。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省政府办公厅协调确定发布新闻的部门、内容和程序。新闻发布工作方案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2、对重大突发事件,要由指派的新闻发言人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新闻发布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研究确定发布内容和口径,并与事件发生地政府认真核实,必要时派人赴现场核查,确保信息准确。省直主要新闻单位可以委派记者进行现场采访,报道稿件由新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阅后,送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审定,对是否报道和如何报道提出指导性意见。
省直主要新闻媒体包括:湖北日报、湖北人民广播电台、湖北电视台、荆楚网。各主要新闻媒体应按照要求组织、管理好本单位对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省内其他媒体对突发事件的采访报道工作,应服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听从有关部门的安排。
3、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争取主动,正确引导舆论,然后视突发事件发展处置的情况,及时发布有关新闻。
4、对于一般性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应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新闻稿涉及的事实进行认真审核,由省主要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影响有限的事件,由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对于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灾害评估部门的意见,做到准确、真实。
5、新闻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等形式,通过省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发布信息。
举行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应按规定程序报经省政府新闻办批准。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的主办单位应认真、周到地做好相关组织准备工作。凡向省内新闻媒体发布的新闻,也应及时向中央驻鄂新闻机构发布。尚未向省内新闻媒体发布新闻,中央和省外媒体驻鄂机构提出要采访报道的,有关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应热情接待,并按照既定的新闻发布工作方案,准确地介绍事实和情况。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新华社等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播发了消息通稿的,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应及时转载(转播)。
6、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省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关于新闻发布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各项规定和措施,切实履行新闻发布的责任。对于蓄意封锁消息,导致突发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力而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应严格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遵循“快讲事实、慎讲原因”的原则。对突发事件要积极主动地查清基本事实,力争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力求先声夺人、以正视听之效果。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一定要准确把握,在有权威性结论的基础上发布新闻,坚决防止猜测性、歪曲性报道。如遇媒体报道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澄清;如遇境外歪曲性报道,由省政府新闻办、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对外报道,以正视听。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指示或亲赴现场指挥处置,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工作组前往调查处理时,新闻发布工作应按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国务院、省政府工作组的意见办理。
(四)采取举办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等形式发布突发事件新闻的部门应严格遵守新闻必须真实的原则。不得泄露党和国家机密。没有新闻发布工作任务的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发布消息。对擅自对外发布消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举办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应讲求实效,避免形式主义,贯彻节俭精神,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记者和新闻单位赠送礼金、有价证券。
(六)从事突发事件采访报道的记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严守新闻职业道德,不得妨碍事件处理工作,不得采取非法的手段获取信息和传言,自觉防止和避免报道失实。对违反规定、不守纪律、自行其事造成严重后果的新闻媒体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要严肃处理。
二00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