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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保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已由保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2 次会议于2020年2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2月10日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0年2月10日保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举全市之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属地责任,贯彻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村)等防护网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落实全市联防联控机制,外防输入、内防扩散、严防输出,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坚决控制疫情在我市蔓延,服务好北京和雄安新区防控工作,确保实现总体防控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统一部署,发挥群防群治力量,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辖区管理,采取针对性防控举措,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疫情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在医疗救治、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环境风险管理等方面,根据需要制定和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任何机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疫情防控的规定,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和属地社区(村)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及时如实报告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人员的情况。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严格卫生管理,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和体温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开发区)内各项疫情防控工作。铁路、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人员都应当履行疫情防控中的法定义务,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指挥和安排,自觉接受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了解疫情防护知识,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不组织不参加聚会活动;凡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和医院就医,并及时向属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如实报告;需要进行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的,应当主动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相关防控管理,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物资储备和防疫设施建设,加大统筹力度,保障疫情期间防疫物资、重点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对应急救援物资的需要;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储备物资,并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供应和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防控工作中相关单位遇到的困难及时提供帮扶,有效解决相关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六、优化便民利民服务,充分发挥河北政务服务网平台的作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供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减少人群聚集。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冀时办”平台网上办理、证照快递等方式,在线办理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出入境证件等相关业务。   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疫情防控知识、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提升全社会防范疫情的意识和能力;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推广防控工作经验做法,开展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击疫情的积极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对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三返”工作,及早谋划制定健康诊断、交通组织等相应疫情防控预案,强化属地政府、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责任,切实做好恢复正常生产后疫情防控,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和教学秩序。   九、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案件,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   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制假售假、造谣传谣、伤害医务防疫人员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对疫情防控工作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惩处。
  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市相关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未按规定依法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病原携带者进行隔离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造谣传谣,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关决议决定,并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依法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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