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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永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违法犯罪的通告

永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认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依法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拒绝或阻碍、妨害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   二、严禁以任何方式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冲击、破坏检查站(点)、关卡及疫情防控设施设备;   三、严禁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短视频等方式造谣惑众、蛊惑人心,起哄闹事,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四、严禁明知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者曾经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的经历隐瞒不报,虚假陈述,恶意逃避、拒绝接受检疫、医学观察或者治疗,造成病毒传播,或者故意传播病毒;   五、严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禁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消毒药水等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   六、严禁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严禁假借防疫之名,对所推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或者开展虚假捐赠活动;   七、严禁违反国家规定处置与疫情相关的废弃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废物;   八、严禁串联、煽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滋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九、严禁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时机或交叉感染;   十、严禁旅馆、民宿不如实登记、不及时传送住宿人员身份信息;严禁出租房屋不实名登记租户信息;严禁以上住宿行业未经报告,擅自接纳疫源区人员入住;   十一、严禁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二、严禁拒不执行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或者实施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公安机关将依法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希望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类涉疫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永州市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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