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辽医保明电〔2020〕4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统一指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在前期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辽医保明电〔2020〕3号,以下简称“3号明电”),以及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辽财社〔2020〕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件”)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
  各市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指示精神,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党中央及省委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级医疗保障、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负责的领导小组,层层压实责任,积极主动做好防治工作。   二、对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实施综合保障
  在按要求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疫情流行期间,对于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最新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确定并接受隔离治疗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比照3号明电中针对确诊患者临时性扩大医保支付范围政策,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市级财政部门制定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和省属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市级),中央和省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确保确诊和疑似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
  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掌握专项预付周转金使用情况,确保专项预付周转金额度可覆盖相关医疗机构救治医疗费用中应由医保支付部分额度。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按国家统一组织开展清算。暂时无法确认异地就医疑似及确诊患者医保待遇状态的,要在确保患者先行救治后,由医保经办机构及时通过全国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向患者参保地确认其医保待遇状态,并做好患者分类管理服务。异地就医确诊及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分别按照24号文件及本通知第二条执行。   四、临时性授权市级医保部门开展目录动态管理,优化经办服务质量
  各市医保部门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诊疗方案》最新版明确的相关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内,结合定点救治机构临床需求,及时将相关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在事后向省医疗保障局备案。各市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医保局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医保中心函〔2020〕1号)及3号明电要求,优化提升经办服务质量和水平,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事项马上办、简化办、特事特办,为医疗机构和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保经办服务。   五、建立信息收集及上报制度
  各市医保、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政策落实情况。各市医保部门要及时上报工作动态(标题统一为xx市工作动态)、预付医疗机构费用、患者结算人数、医疗费用和报销费用等情况(附件)。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指定1名联系人,将上述情况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于每日11时前报送省医疗保障局,由省医疗保障局汇总后按日上报国家局。请各市于1月29日11时前,将分管领导及联系人信息报至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28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