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6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促进广西台资企业稳步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 公布日期:2020.09.15
- 施行日期:2020.09.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企业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6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促进广西台资企业稳步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台办、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金融办、医保局、投资促进局、税务局、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
《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促进广西台资企业稳步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2020年9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促进广西台资企业稳步发展的实施方案
(正式印发版)
(正式印发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等十部委印发的《关于应对疫情统筹做好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和推进台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厅〔2020〕755号)精神,支持广西台资企业(以下简称台企)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和投资发展,持续促进桂台经济交流合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统筹协调推进重大项目,持续帮扶台企复工复产和增资扩产
根据广西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总体安排,全面落实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打通桂台合作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关键堵点,帮助龙头骨干台企进一步加快复工复产,带动桂台合作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复工达产。(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参照广西重大外资项目有关机制,统筹协调推进重大台资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在投资项目审(核)核(准)备(案)、用地报批、施工许可、中介服务和监管激励等方面落实“五个优化”措施。密切跟踪在谈项目进展,加强各级联动和部门协同,充分发挥广西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等涉台产业园区发展平台优势,按照“谁出台,谁落实”原则,落实好已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出台具有竞争力和针对性的招商引资政策,明确具体的政策兑现办法,开展全流程对接服务,促进台资项目加快落地见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台办、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商务厅、投资促进局等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面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规定,支持台企以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支持台企参与广西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及其他涉台园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积极鼓励各类广西开放平台与有产业转移需求的东部地区台企合作,共同发展新兴产业。(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台办、商务厅等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深入实施“千企技改”工程,支持台企加快技术改造,推动工业企业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模式实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台企积极参与新型和传统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台企高质量发展 制定广西“新基建”发展政策,为台企和台湾高端人才从事新型基础设施相关的集成电路、工业软件、信息系统等提供同等待遇。支持台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实施广西推进工业互联网发展行动计划,与广西企业共同研发、共建标准、共创品牌、共拓市场,以多种形式参与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的研发、生产和建设,促进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继续支持台企依法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台企可参与建设项目的总包和分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等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台企稳外贸,有效引导台企拓展内销市场 支持台企入驻广西(南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和广西(崇左)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开展跨境电商。支持台企建设跨境冷链仓储项目,打造面向东盟的跨境电商供应链体系。指导台企充分利用中欧班列和西部陆海新通道海铁联运班列开展进出口贸易。(自治区商务厅等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帮助台资外贸企业统筹内外贸发展,支持台企借助大陆电商平台开展线上市场营销推广,拓宽对接内需市场的渠道,充分挖掘大陆市场潜力。支持台企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台企参加广西“壮族三月三·暖心生活节”、“八桂优品、桂品出乡”等活动,鼓励发挥各级各地区活动平台作用,积极帮助台企开拓市场。(自治区商务厅等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确保相关优惠政策惠及台企 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已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推动复工复产、促进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和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等一揽子税费优惠政策。(广西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等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研究出台减免物业租金、降低生产要素成本等相关优惠政策,加强宣传,确保符合条件的台企应享尽享广西相关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我区中小微企业和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12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6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因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亏损的参保台企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自2020年2月起,统筹地区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及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最多不超过5个月。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广西税务局等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延长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具体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9号)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金融支撑,着力支持台资中小企业发展 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资银行入驻广西,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台企参与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建设,对于符合条件的台企,按规定可同等享受最高6000万元人民币的财政奖补政策。(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等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培育长效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台企在大陆上市或到新三板挂牌,利用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发行公司债券,扩大直接融资。为符合条件的科创型台企在科创版上市提供支持。(广西证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健全区市县三级政金企融资对接机制、推送重点企业清单,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给予支持。鼓励银行机构通过设立线上服务、绿色通道、减免服务收费、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占比、提高首贷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等方式,加大金融支持台企力度,尽快恢复生产经营。(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台企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办理外汇业务,降低脚底成本。取消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特殊退汇业务登记,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台企申请经常项目跨境外汇轧差净额结算试点,帮助台企减少资金占用及汇兑量。(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台企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从境外融入人民币资金。在台企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其他外汇资金用于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时,允许贷款银行为台企办理购汇偿还手续。简化小微跨境电商台企货物贸易收支手续,允许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无需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有资金需求且符合续贷条件的台企,特别是疫情前经营正常、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台资中小微企业,鼓励银行机构提前做好展期或续贷安排,在贷款到期前完成续贷手续。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存续的应付利息,只要企业提出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且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各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办理、应延尽延,最长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对其他特殊困难企业贷款协商延期。用好用足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用好财政贴息稳企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台企贷款“应贴尽贴”。(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保险机构通过适当优化保险费率等方式,降低企业费用支出,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进口预付款保险的覆盖面。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出口信用保险新产品、新模式,在贸易真实和债权金额确定的前提下,适当放宽理赔条件,帮助台企更好地应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遭受的订单取消、货物拒收、货款拒付、进口国政治风险等外部冲击。鼓励保险机构采取顺延保障期限、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缩短定损核赔流程、预付保险金等方式,缓解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旅游等台企经营压力。(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统筹做好台资项目用地规划,保障台企合理用地需求 开通涉台企业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即报即审,推行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切实加快审批进度;深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三级联审”制度改革,优化用地审批系统,提高审批效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统筹做好急需项目的规划保障,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审批完成之前的过渡时期内,指导项目单位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进行选址,根据项目建设年限、建设时序、项目进度等情况,合理分期用地。对不符合规划但符合规划修改(调整)条件的,积极指导各地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审批过渡时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协调性,依法依规做好规划修改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原则,合理安排用地计划指标,逐步推行“标准地”供应改革。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的原则,统筹做好台企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工作。除按自治区规定的商服、商住用地须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外,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五网”建设重大项目、“双百双新”项目、“5个50”项目及单独选址基础设施项目中的台企项目试行用地指标核销制,由自治区统筹保障;其他项目由各市在自治区切块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保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指导各地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研判,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缴纳。疫情防控期间,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的企业,可申请暂缓缴纳土地出让租金;承租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可申请减免土地租金。允许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对受疫情影响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确有困难的,矿业权人可申请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台企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联营、合作等方式对城镇低效用地进行改造开发。支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的台企申报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典型案例,大力推广台企节约集约用地经验和做法。(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缓解台企用工难题 落实失业保险一般稳岗返还和应急稳岗返还政策。适当放宽2020年参保中小微台企稳岗返还审核指标,允许裁员率放宽至不高于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台企,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20%。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参保台企,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应急返还,返还标准为2019年度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实际月平均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金秋招聘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多渠道收集和发布劳动力资源供求信息。组织广西区内技工院校和优质培训机构主动对接台企,签订“双千结对”岗位技能培训协议,帮助台企提升职工技能水平。支持台企对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以工代训”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联系服务台企工作制度,主动做好台资企业服务工作 加强对台企投资动态监测,加强与本地台资企业协会、重点台企等沟通交流,及时通报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有关工作要求,认真听取台企关于落实惠台利民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台办、商务厅等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扎实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运用,探索开展台企公司律师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台企设置“公司律师”岗位,主动帮助台企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动关系等法律问题,积极回应台企关切诉求,妥善化解涉及台企的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台企合法权益。(自治区台办、司法厅等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应对疫情支持广西台企发展部门联动机制。各级发展改革委(局)和台办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通力配合,共同落实好支持广西台企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和投资发展各项举措,有效防范化解潜在风险,持续促进桂台经济交流合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台办、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证监局等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