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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房屋市政建筑施工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房屋市政建筑施工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辽住建﹝2020﹞8号)


各市住建局,沈抚新区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和省政府关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的决定,现就切实做好全省房屋市政建筑施工领域(以下简称:建筑领域)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上来,深刻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精准施策,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区建筑领域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指导和规范建筑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防控工作主体责任,坚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心和信心,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疫情防控与处置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压实防控责任,强化疫情防控工作监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加强与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建立联防联控联治工作机制。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建筑领域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管,以及对房屋市政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和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能够全面落实到位。要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协调施工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切实做好建筑领域疫情防控工作。施工总承包企业是主要责任人,要督促指导用工企业严格执行好各项疫情防控规定,严格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建设监理单位负监督责任,要对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省厅将加强对各地建筑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的督查指导,对未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人为因素造成疫情发生蔓延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建筑领域管理,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一)依规合理确定开复工时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本地区疫情防控进展,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要求,依规合理确定房屋市政建筑工地开复工时间。全省所有办理停工手续的房屋市政建筑工地,未经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开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须向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和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后方可施工。同时要督促指导建设、施工、监理、劳务等各参建主体及时调整建设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通知建筑工人延期返程。
  (二)暂缓工程项目开评标工作。自2020年1月31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暂停进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工作,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三)全面掌握房屋市政建筑工地人员情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房屋市政建筑工地逐一核准排查,建立施工项目台账,及时掌握建筑领域务工人员的动态信息。特别要重点对有疫区居住史或旅行史的务工人员进行排查和登记,密切关注返回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发现有发热等感染症状的人员要立即按规定程序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对目前计划返程或仍未返程的疫区务工人员,要及时与其取得联系,并耐心细致做好劝导工作,在疫情解除前不得返程。
  (四)加强房屋市政建筑工地封闭管理。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房屋市政建筑工地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控制人员出入工地,减少或停止与建筑行业有关的人员聚集工作或活动。每个建筑工地都要明确卫生监督人员,负责对工地防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体温测试,并做好记录,一旦发现可疑症状,立即报告属地防控部门,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五)认真做好消毒防疫。要做好建筑施工现场内的宿舍、食堂、厕所、办公区等重点区域的卫生消杀工作,对施工人员居住和饮食环境每日要进行两次以上消毒,餐具要及时消毒;要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用餐实施统一管理,食堂要有卫生许可证,炊事员要有健康证明,严禁食用无证、无照商贩的食品;要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加工、储存等卫生标准要求,工地食堂不得违规宰杀、处置家禽和野生动物,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六)加强宣传做好保障。要广泛宣传普及疫病防控知识,帮助务工人员提高防范意识,了解防治知识,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做好务工人员的生活保障,要配备口罩、体温计及必要的药品等防疫物资。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辞退因所在工地发生疫情而被感染或被隔离的务工人员,不得停发、少发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同时,要加强各项服务和医疗观察,稳定人员情绪。   四、强化应急值守,及时报送疫情防控信息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掌握工地、工人的动态信息,特别是春节后复工人员回流动态及排查登记措施落实情况。要公开值班联系电话,值班人员要保障通讯通畅,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处置,按规定程序向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并在防疫部门指导下做好房屋市政建筑施工工地的消毒防疫工作。对建筑领域发生疫情等重要信息,在报送当地疫情防控部门的同时要第一时间报告我厅,省住建厅春节假期24小时值班电话:024-23448688,工作期间联系电话:024-23448692。
  请各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于每周四中午前报送建筑领域疫情防控工作进展情况。
  省厅联系人:王海东 联系电话:024-23448692;
  传真:024-23448693 电子邮箱:aqdy801@163.com。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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