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三十条
汕尾市人民政府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三十条
(汕府〔202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力推动我市企业复工复产,特制定以下措施。
减少企业负担
1.对因疫情影响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类专业市场用房用地,纳税人可申请减免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下调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第一季度定额,下调幅度不超过50%。(市税务局)
2.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市税务局)
3.农村商业银行安排不少于2亿元额度的专项贷款,利率在同类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市财政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对受疫情影响较为直接明显的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汕尾中心支行、汕尾银保监分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银行机构)
4.对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应予以展期或续贷。降低中小企业贷款门槛。(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汕尾中心支行、汕尾银保监分局、各银行机构)
5.开展“访百万企业助实体经济”专项行动,对中小微企业进行贴心的专项金融服务。(人行汕尾中心支行、汕尾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各银行机构、保险协会、保险机构)
6.减免企业厂房租赁资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免除一季度租金。(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对第一季度产值增长10%(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市工信局)
8.对全市生产企业委托送检的产品一律实现免费检验检测,对企业生产要求紧急检验的,实行特事特办。(市市监局)
9.对年度进口、出口有增量的企业给予财政奖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0.对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境内外重点展会的企业给予参展费用补贴。(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1.对不具备自行设置集中隔离条件的企业,提供集中医学观察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卫健局) 支持企业用工
12.积极开展网络招聘,搭建用工调剂平台,盘活劳动力存量,促进企业之间用工调剂,实施“共享员工”“灵活工时”“灵活工作地点”等灵活用工政策;对帮助企业招工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给予20万元以内的奖励。(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
13.对2月25日前、3月3日前自行返汕返岗的员工,分别给予全额、半额的车票补贴。对本地员工及老员工带新员工来汕的,经企业确认,可同等享受上述补贴政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4.对重点企业、重点地区的员工,由政府组织专车、铁路专列、专门车厢负责接回,包车费用、途中用餐由同级政府全额保障。(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
15.在人力资源丰富的地区和高校设立的劳务协作站,按照为汕输送(入)人力资源数量,给予每个站点最高10万元的工作补助。(市人社局) 16.对直接招用首次在汕尾就业员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非公企业,给予1000元/人的补助。(市人社局、市社保局)
17.对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加强物资保障
18.对为增加疫情防控物资产能而改造现有生产线或新上生产线发生的设备投资,企业在享受省补助政策的同时,市政府再给予专项补助。(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9.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口罩、体温计、消毒液等防控物资,帮助企业联系采购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配套物资。(市医疗保障局、市工信局) 农产品保供给
20.屠宰企业从外地调运生猪,每头补助50元。(市农业农村局)
21.对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直接享受免征增值税。(市税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22.建立“汕尾市农产品产销对接联盟平台”,促进产销工作。(市农业农村局) 优化企业服务
23.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办理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水产品加工企业免予事前管理。(市税务局)
24.免费帮助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各类企业出具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25. 建立涉企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对于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企业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市司法局)
26.对城乡运行、群众生活必需、防疫物资新上生产线项目及重点建设项目,推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审核制,落实项目业主承诺制,从速审批。(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监局)
27.推行广东政务服务网、“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粤商通APP等办理渠道,实现网上办事、移动办事。(市政数局) 强化服务机制
28.成立以市长为总协调的领导小组,按照市委“1+3+X”工作机制(“1”是一套靠前服务机制,“3”是深化“三服务”,“X”是若干个部门、若干个项目),全面统筹指挥全市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市府办、市复工复产组)
29.推行“市县领导挂驻帮扶企业+复工复产专班+驻企指导员”服务机制,实行一线工作法,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用工保障、政策帮扶和生产配套等服务。(市复工复产组) 建立评价机制
30.根据“四上”企业、重点项目的复工率、企业产能增长率及项目建设进度,按一定比例设定权重,对各县(市、区)实行复工复产评估体系并排名通报。(市复工复产组)
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申请指南和操作指引,适用期限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措施已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本措施与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不一致的,按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7日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