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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1〕1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市属驻县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张家川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2005年制定的《张家川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应急预案》(张政发〔2005〕87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张家川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了确保全县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病的危害,确保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天水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张家川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县及相邻县(区)有10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天水市有包括我县内有20个以上乡(镇)发生或者10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县及相邻5个以上县(区)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天水市内有包括我县的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在天水市包括我县在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天水市内有包括我县及相邻的另一个县(区)或者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疫情发生。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14天内,呈暴发流行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3个以上县(区),并有继续扩散蔓延态势。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天水市有包括我县的相邻20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5)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县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县并发生。
  (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3个以上县(区),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农业部或省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14天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乡(镇)暴发流行。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县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
  (2)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有1个以上乡(镇)暴发流行。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县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辖区内涉及重大动物疫情(包括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等已被国家列入的动物一类传染病和已被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列入的A类传染病) 和呈暴发流行的二、三类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或者可能对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处置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同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责任人,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县委、县政府成立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5.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乡镇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5.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1 指挥机构
  张家川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为全县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人武部部长、县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武装部、畜牧兽医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商局、县卫生局、县工信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林业局、武警中队等部门组成。   2.2 日常管理机构
  张家川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县政府有关部门确定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按照指挥部决策,负责统一指挥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及有关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各乡镇政府可根据本预案建立分指挥部,根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宣传;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开展调查、诊断和评估;
  (6)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7)承担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和县畜牧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2.4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4.1 县畜牧兽医局 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成立县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中心,制定紧急疫情处理方案,组建应急工作组,组织本系统技术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做好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迅速做出全面评估;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对疫点内易感动物的扑杀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提出处理疫情时用于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扑杀补贴等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防疫人员参与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负责监督落实省设马鹿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进出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2 县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新闻媒体报道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教育群众积极配合防疫人员做好疫情处理和免疫工作,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宣传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2.4.3 县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动物防疫经费及应急防疫物资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
  2.4.4 县财政局 负责筹措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制经费,保障应急防疫储备资金和应急防疫物资所需经费,并加强对防制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2.4.5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封锁区公路上设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协助动物防疫人员做好流通环节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的检查管理工作,防止疫情扩散;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调运。
  2.4.6 县公安局 负责社会稳定工作,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交通管制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于疫情相关的突发事件,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2.4.7 县工商局 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日常管理。监督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2.4.8 县卫生局 加强人间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发生疑似人畜共患的重大动物疫情时,卫生局与畜牧局同时到达现场,及时开展调查,共同处置疫情,并指导疫情处置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和对患病人员的救治。
  2.4.9 县工信局 负责畜禽屠宰场(厂、点),肉品经营加工环节和管理,积极配合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做好动物检疫工作。
  2.4.10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2.4.11 县林业局 组织开展鸟类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鸟类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部门组织开展对鸟类禽流感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扑灭控制措施。
  2.4.12 县武装部及武警中队 配合做好疫区内有关封锁和病畜禽的扑杀工作。   3.1 疫情监测
  县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县畜牧站)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检疫站)负责对全县饲养动物、市场流通的动物及野生鸟类开展定期流行病学调查和血清监测,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调查,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上报监测结果。
  各乡(镇)、村应设立重大动物疫情观察员,负责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保障信息畅通,接到群众报告,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将调查核实情况逐级上报。   3.2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 责任报告单位
  a.乡(镇)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b.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c.乡(镇)级以上地方政府;
  d.有关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隔离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隔离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2.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2.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畜牧兽医局报告。县畜牧兽医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2名以上兽医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可请求市、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在2小时内逐级报到市、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县政府和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2.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3 疫情确认
  3.3.1 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兽医相关资格人员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3.3.2 对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畜牧局组织人员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进行检测,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采集病料。
  3.3.3 省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检测结果为阳性时,认定为确诊病例。
  3.3.4 疫情确认期间,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督促对疫点进行封锁、消毒、隔离。
  3.3.5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人畜共患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群众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情况。   3.4 疫情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生疫情后,要通过疫情报告体系及时上报,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程序及时准确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报道疫情。   3.5 疫情预警
  县畜牧兽医局根据动物防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消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基本应急程序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按照基本应急程序启动本预案及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启动后,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的相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1  特别重大(Ⅰ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确认特别重大(Ⅰ级)疫情发生后,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指挥部批准宣布。县指挥部要按照省、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紧急组织专门人员,迅速调拨资金、物资等投入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工作,督促指导疫区有关部门按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4.2.2  重大(Ⅱ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确认重大(Ⅱ级)疫情发生后,县指挥部要根据市级人民政府启动的相应应急预案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灭疫情;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上级行政部门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4.2.3  较大(Ⅲ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县政府根据县畜牧兽医局的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县畜牧兽医局要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并接受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畜牧兽医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畜牧兽医局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县畜牧兽医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封锁。乡(镇)级人民政府积极组织人员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应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县畜牧兽医局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根据需要向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提供技术支持。
  4.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扩大应急
  当疫情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事发地乡(镇)指挥部报请上级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   4.4 新闻报道
  县畜牧兽医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疫情相关信息;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4.5 应急终止
  4.5.1 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经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专家验收合格,由疫情发生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4.5.2 上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下级兽医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由省级和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由县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县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5.3  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1 后期处置
  5.1.1 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  处置疫情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疫情发生地乡(镇)政府以及畜牧兽医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由县畜牧兽医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上级畜牧部门派专家进行指导。
  5.1.2 灾害补偿
  在疫情处置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因参与疫情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对因疫情造成强制扑杀而受损失的养殖业主按国家规定并结合市场价给予补偿。   5.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中,对参加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迟报、漏报、瞒报等延误处置的;在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造成疫情扩散的;挪用、盗窃、贪污防疫资金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按照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捐赠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5.4 总结报告
  疫情处置完毕后,由县应急指挥部或县畜牧兽医局,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概况、疫情造成损失情况、疫情处置情况(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归档保存)、疫情原因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5 恢复生产
  疫情处置后,指挥部根据疫情实际及时发布灾后关键应变技术措施、补救措施指导救灾工作,指导受灾群众做灾后自救工作。   6.1 通信与物资保障
  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移动通讯工具等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县畜牧兽医局要建立防制重大动物疫病物资储备库(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等),物资要储备充足,满足疫情发生时调运需求。   6.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所需的物资储备资金,以及扑杀病害动物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随用随补。   6.3 技术保障
  县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完善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的建设。县畜牧站兽医实验室负责全县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接受省市动物疫病诊断机构的指导。各乡(镇)应建立相应的诊断机构,接受畜牧站兽医实验室的指导。   6.4 人员保障
  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要组建扑灭重大动物疫情预备队,承担本地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7.1 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宣传部门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重大动物疫病的危害性和妥善处置的重要性,以及紧急防控的有关常识;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墙报、版报、文艺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公众广泛宣传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基础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社会团体要在普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依靠广大群众,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7.2 培训和演练
  7.2.1培训 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员的培训和演练,内容包括:
  (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与配合。
  7.2.2演练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下,每个财政年度,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有计划地组织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8.1 名词解释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已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修订、完善和更新。
  8.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修订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张家川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指 挥 长:马中奇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总指挥:妥国保  县委副书记
  马利民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司健吾  县人武部部长
  汪丽琴  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成  员:马小平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白勇强  县公安局局长
  马云洲  县发改局局长
  扇忠瑜  县财政局局长
  ***英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 伟  县林业局局长
  杨正祥  县工信局局长
  汪双家  县卫生局局长
  马庭坚  县工商局局长
  肖 荣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李天祥  武警中队队长
  豆晓峰  县畜牧兽医局总工、副局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由汪丽琴同志兼任。指挥部成员如有变动,报经指挥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新任工作的同志递补,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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