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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借款操作指引(试行)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借款操作指引(试行)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向法人股东借款,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粤金监〔2020〕34号)、《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是指在小额贷款公司持股比例5%(含)以上的法人股东,不包括自然人股东。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法人股东借款,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在融资比例未达监管规定的上限时,经批准可向本公司法人股东借入资金,定向用于发放贷款。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法人股东借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经营管理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资本运用较充分,申请前一个月注册资本使用率在80%以上。   第五条 法人股东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借资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上一年度末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80%;
  (二)出借资金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50%;
  (三)法人股东借款的资金来源必须为法人股东的自有资金。严禁通过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或通过接受第三方委托、向第三方融资等非自有资金形式筹集资金出借给小额贷款公司。   第六条 法人股东借款的利率和期限由借款双方协商确定,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七条 借款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借款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借款合同即行终止,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全部本息,原则上不得以任何方式展期。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人股东借款合同终止前,做好后续融资安排。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办理法人股东借款,应向所在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如下申请材料:
  (一)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借款申请书,包括是否符合法人股东借款的基本条件,以及借款的原因、法人股东个数、额度、利率、期限等内容;
  (二)小额贷款公司同意向法人股东借款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以公司章程载明的有权机构的决议为准);
  (三)拟借款法人股东同意借款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以公司章程载明的有权机构的决议为准);
  (四)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
  (五)拟借款法人股东最近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
  (六)拟借款法人股东出具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为自有资金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承诺书。   第九条 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报所在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审核。   第十条 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资料和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审核底稿和批复应于出具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省级小额公司直接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   第十一条 法人股东借款申请获批后,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和期限内分次提款,过期则需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局要加强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借款的监督管理,密切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严禁帐外经营及非法集资行为,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法人股东在定向借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两年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进行外部融资。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法人股东借款方式融入资金的,应于实际借款发生的次月10日前将融资情况录入省非现场监管系统。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广州南沙开发区、珠海横琴新区金融局参照地级以上市金融局权限执行本指引。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在本指引实施期间出台相关监管规制的,我省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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