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厦门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0.03.13
- 施行日期:2020.03.1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厦门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附件1)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要求,为做好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一)根据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附件2)执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动态调整。 申报条件
申请纳入名单的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申报要求
(一)申报流程
申报企业填写《厦门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附件3)和《企业承诺书》(附件4),写明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及拟申报的税收优惠政策类型,盖章后一式两份报所在区(开发区),其中市属国有企业报市国资委。
按照“谁报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申报和审核,出具正式意见并通过金宏网报送市发改委;其他企业按属地管理,由各区组织辖区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申报和审核,区政府、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出具正式意见报送市发改委(函件扫描件和电子表格通过金宏网报送)。
市发改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对口原则,对报送名单进行会审。市发改委将会审后名单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时间安排
市国资委、各区(开发区)于3月20日前将审核确定的名单报市发改委。首批报送后,视情况开展后续企业申报,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加强名单管理
(一)各区(开发区)和市国资委要及时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情况,严格名单审核管理,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
(二)各区(开发区)、市国资委要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工作衔接配合,及时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
(三)申报企业须承诺所填报事项真实准确,不属于“信用中国”、“信用厦门”网站显示受联合惩戒的黑名单企业,一旦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调整出名单,由财政和税务部门取消企业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同时,视情节严重情况列入税务领域失信行为,有关失信信息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其他事项
(一)市发改委负责名单管理,对于企业申报过程中涉及的财税政策和征管等相关问题,由财政和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另行通知。
名单管理联系人:市发改委产业处 2893313
财税政策联系人:市财政局税政处 2858176
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2021623
市国资委联系人:统考处 2858541
各区、开发区申报联系人:
思明区发改局 2667120 邮箱:smq_fgj@xm.gov.cn
湖里区工信局 5280681 邮箱:huli322@huli.gov.cn
海沧区发改局 6891015 邮箱:1804331751@qq.com
集美区发改局 6283011 邮箱:luwenlong@jimei.gov.cn
同安区发改局 7315558 邮箱:redfish0058@163.com
翔安区发改局 7886868 邮箱:xafgjzhk@xm.gov.cn
火炬管委会经发处 5380089 邮箱:wupx@xmee.com
自贸区管委会 2620035 邮箱:zmwtzcjzx@163.com
附件: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略)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略)
3. 厦门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
4. 企业承诺书格式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13日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