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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科学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开工复工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科学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开工复工的通知
(绵府办函〔2020〕25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加快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开工复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出让滞纳金缴纳
  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开工的项目,疫情期间产生的土地出让滞纳金,可由企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减免。(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
  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防控解除后6个月内,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企业书面承诺,可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三、商品房预售申请条件
  疫情防控期间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工复工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条件中投资额和形象进度要求为: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工程形象达到正负零,并已明确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四、加强合同履约变更指导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同价款、合理顺延合同工期。
  (一)工期及停工损失:对因疫情防控导致建设工期延误的项目,发包人可根据实际延误情况合理顺延工期,停工损失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对因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可制定赶工措施方案,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取。
  (二)疫情防控费:对疫情防控期间开工复工的项目,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主要包括疫情防控增加的人员工资、防控物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三)人工机械费:对疫情防控期间开工复工的项目,如产生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以及原材料供应、人工与机械调配等原因造成降效时,由发承包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协商沟通,对人工单价上涨部分及降效费用,可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
  (四)材料价格:对疫情防控期间开工复工的项目,因疫情影响,导致建材价格上涨,上涨部分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材料价格监控,及时、准确收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适时缩短发布周期。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五、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
  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对受疫情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确实存在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后可适当提高支付比例和进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规定,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延至疫情防控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审计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六、优化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简化审批流程,采取电话办、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等审批方式,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和开展“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即报即批、上门服务。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设立企业复工复产专区,提供政策咨询、问题解答、投诉受理、审批帮办代办服务。各县市区(园区)、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企业开工复工指导,成立服务保障工作专班,主动上门服务、靠前服务,按照《绵阳市房地产业对外营业防控手册》《绵阳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手册》等,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支持企业尽快开工复工,多渠道协调解决防疫物资、劳动力、建材、交通运输等问题,不得随意设置开工复工前置审批条件。(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监管局、市住建委、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七、严格落实稳增长政策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财税、金融、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支持政策,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减免房屋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加快推动银企合作,鼓励商业银行对信用评定优良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以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费用。(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本《通知》由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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