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发文字号:桂医保发〔2022〕7号
- 公布日期:2022.03.24
- 施行日期:2022.03.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2〕7号)
各市医保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21号)和国家医保局有关文件要求,决定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现就项目及价格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价格
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采取“技耗分离”的方式,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检测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
项目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统一最高限价为每人次5元(详见附件),下浮不限。抗原检测试剂盒(含采样器具,下同)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单人单次抗原检测项目和抗原检测试剂收费总和不得超过15元。 医保支付标准
(一)“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执行甲类项目报销政策。
(二)自治区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住院的发热病人、呼吸病区住院的病人、经呼吸科会诊后怀疑感染新冠病毒的住院病人开展检测的有关检测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支付,随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自愿检测人员的新冠病毒检测费用可从个人医保账户支付。 公立医疗机构所需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应通过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采购交易,杜绝线下采购。 其他
(一)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属于临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仅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二)定点医疗机构可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委托服务开展前应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三)单纯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或一般诊疗费;对患者购买检测试剂进行抗原自测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费用。
(四)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制度,主动公开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服务内容及价格政策,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2年3月28日起执行,疫情结束自行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反映。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4日
2022年3月24日
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表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最高限价(元) | 说明 |
L250403101 | 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 | 指采集样本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含样本的采集、处理、标记、回收、出具诊断结果。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 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 | 每人次 | 5 | 单人单次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实际收费(含服务费、试剂费及采样器具)最高不超过1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