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财政厅等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0〕7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科技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我省企业积极生产疫情防控必需医药产品。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药品及新冠肺炎诊疗临床必需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鼓励企业生产用于新冠肺炎诊疗所需的药品、试剂、耗材、设备等产品。   二、扶持医药企业新产品创新研发。对于我省企业生产的化学药创新药、中药创新药、生物制品创新药,以及使用新研发医用试剂、耗材、设备等并取得明显临床疗效的诊疗项目,经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帮助解决医药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在对疫情防控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基础上,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再向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预付1个月医保基金,主要用于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以往采购药品和耗材的应付款项,解决医药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收到预付医保基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提供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企业支付应付款。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应付款情况,及时报送当地医保部门,并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考核范围。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大督导力度,并加快医保基金结算进度,确保企业药品和耗材货款及时拨付到位。实行虚拟个人账户的市,可以对大型连锁药店预付1个月药品和防护用品采购用医保基金,提高采购能力。   四、实行困难中小企业医疗保险费缓缴政策。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继续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完善中小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5号),该政策自2020年2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   五、开设复工复产企业医保经办服务绿色通道。大力推行医保经办服务“不见面”办理,对新开工复工企业医保登记、企业新增职工参保、医保缴费、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个人账户支付、门诊慢性病备案、异地就医转诊备案等业务实行“网上办”“掌上办”,鼓励参保单位通过传真、快递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对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适当延长征缴与年度基数申报期限,确保企业职工享受医保待遇不断档。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是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保障。各级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科技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6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