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的通知
(津卫疾控〔2015〕521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直属各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依法规范我市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报告质量,有效预防传染病的传播与流行,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5〕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履行职责
  传染病报告是《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重要法定职责,是加强我市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关键环节。自2004年实行传染病网络直报以来,我市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逐步规范,但是目前仍存在传染病漏报、未及时报告、不及时审核等问题。各区县、各单位要以落实《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为契机,认真对照分析本辖区、本单位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法推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职责落实。同时,进一步强化传染病疫情分析利用,落实区域间、部门间、机构间传染病疫情信息的通报机制,提升我市传染病整体防控工作水平。   二、落实制度先行,严格规范管理
  各区县、各单位要以《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为指导,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全面开展专业培训,保证全覆盖、无盲点,认真组织落实各项要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提升疾控人员自身信息系统操作和业务能力,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考核,继续完善和加强电子病历系统模式下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机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执行首诊负责制,明确传染病报告信息的责任报告部门及报告人,严格落实“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必须配备2名或以上专(兼)职人员,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人员”的规范要求,明确各相关科室职责,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培训、质量管理和自查等制度,根据传染病信息报告、数据管理、资料保存等工作要求,特别是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审核、订正、保存,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和患者身份识别号码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及时报告法定传染病。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提升报告质量
  各区县、各单位要将传染病报告管理信息化建设纳入本辖区、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设计,统筹协调,加快推进,要保障专项工作经费投入、专用设备更新维护和网络安全必需支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HIS系统功能基础,加强电子病历系统法定传染病报告推荐功能模块设计整合,规范信息化报告管理工作流程,加快完善电子病历系统中病例自动拦截、报告卡在线填报等传染病报告功能,更好的发挥电子病历系统对传染病报告的支持作用和全国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报告系统的平台作用,提高了法定传染病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监测的敏感性。   四、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
  各区县、各单位要认真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根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工作内容和检查方法,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等工作监督检查,对传染病报告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发现的违法违规机构及行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对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定期开展自查。
  2015年12月11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