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20.02.09
- 施行日期:2020.02.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税收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要求,为确保全市税务系统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支持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提振市场主体信心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提升政治站位,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准确把握疫情防控的复杂性和严峻性,增强底线意识、强化风险担当,主动作为,精准施策,努力做到严守阵地不麻痹、持续作战不松懈。要坚持“一盘棋”思想,着力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以最优惠的政策、最严格的措施、最严谨的体系、最严明的纪律,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抓细抓实税收支持政策的落实,支持企业生产经营,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有效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 支持防控物资供应
对生产、销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符合条件提出申请的,由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受理,税政部门、收入核算部门当天审核当天办理,第一时间协调有关部门完成退税工作。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申报期内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表免税收入栏次填报相应的免税金额,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积极为企业境外采购疫情防控物资提供税收服务,向境外支付符合条件的外汇资金,涉及货物贸易的,无需办理税务备案,涉及服务贸易的,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供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便捷通道。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的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生产、销售防疫物资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企业收入总额中减除。 助力医疗救治服务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申报期内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表免税收入栏次填报相应的免税金额。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切实减轻医疗机构税收负担。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暂缓对医院等参与防疫防控的单位和人员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工作,最大力度支持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中。 鼓励公益慈善捐赠
鼓励社会各界倾力相助、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符合相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捐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及提供税务证明的,各税政部门应及时协调办理或者提供有关证明。申报期内纳税人在申报表免税收入栏次填报相应的免税金额,涉税资料留存备查。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协助生活物资保障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生活物资供应纳税人情况的了解,及时推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物流企业自有和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服务企业科研攻关
加大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研发企业税收政策辅导,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发机构、科研院所,开辟绿色服务通道,优先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帮扶中小企业发展
对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辅导宣传,不折不扣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在2021年12月31日前,对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资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可在10年内弥补亏损。纳税人因疫情原因造成严重损失、符合困难性减免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征、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强化政策宣传辅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工作协调,加大政策辅导力度,第一时间了解掌握辖区内企业复工生产情况,认真对照上述政策逐户梳理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税政部门要联合税源管理人员开展“一对一”精准辅导,确保企业政策掌握清楚、申报填写清楚、政策落实到位。因政策理解执行导致的申报问题,基层税务机关要及时帮助纳税人修改更正。要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快速响应和解决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反映的涉税缴费问题,做到第一时间沟通渠道畅通、解决措施到位、解决效果企业满意。各级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暂不开放办公的办税场所,要对外公开政策咨询联系方式,确保专人值守,为纳税人便利办税缴费,提供精准的培训辅导和宣传指引。 提升税费服务质效
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至2月24日的决定,加大对延长2月纳税申报期限的宣传力度和线上办税渠道的辅导力度。对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延长后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纳税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需要调整定额或申请停业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对疫情期间新增欠税,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应暂缓发布欠税公告。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受当月征期限制,全月均可缴纳。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延期缴纳,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纳税人及相关行政相对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期限依法予以延长。 拓宽“银税互动”范围
主动参与全市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百千万”行动,进一步扩大“银税互动”合作银行范围,丰富“银税互动”贷款产品,积极组织好银企互动对接,降低企业信贷成本。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由A级和B级扩大到A级、B级、M级(新设立企业),为授信企业提供利率更加优惠的纯信用贷款服务,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精准匹配,切实缓解因疫情受损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拓展“非接触式”服务
加强前后台联动,充实在线咨询力量,确保12366纳税服务热线畅通。加强部门联动协作,确保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运行平稳。积极拓展网上办税缴费等“非接触式”服务,多渠道宣传引导纳税人和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网上渠道办理涉税缴费业务,灵活就业、城乡居民等社保费个人缴费可通过“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城市服务”等渠道办理,降低实体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交叉感染风险。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至疫情结束前,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可直接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上传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化备案,待疫情结束后再到办税服务厅补交相关纸质资料。对于需要纳税人缴费人进厅报送纸质资料的事项,实行邮寄申报和送达等办理方式;对于确实需要纳税人进厅办理的事项,实行预约服务,“承诺制”容缺办理,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减少纳税人缴费人的进厅办税次数,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营造安全缴费环境
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办税服务场所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落实对进出办税服务场所人员的相关防疫排查防控措施。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注重分析预判,结合人流量情况设置一定数量的备用办税场所,引导纳税人错峰办税、分散办税,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
在疫情期防控期间,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
2020年2月9日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