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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监测预报原则 
  1.4.2 属地负责、依法管理原则 
  1.4.3 分级防控、快速反应原则 
  2、组织体系 
  2.1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执法队 
  2.4 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技术服务队 
  2.5 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机构及疫病控制流程 
  3、监测、报告、预警 
  3.1 疫情监测 
  3.2 疫情报告 
  3.3 预警公告 
  4、应急响应 
  4.1 疫情分级 
  4.1.1 重点疫病 
  4.1.2 疫情分级与预案 
  4.1.2.1 疫情分级 
  4.1.2.2 预案等级 
  4.2 疫情处置 
  4.2.1 疫区划分 
  4.2.2 疫情控制
  4.2.3 疫病水生动物及尸体处置 
  4.2.4 养殖水体和养殖场处置 
  4.2.5 人与水生动物共患病处置 
  4.3 部门通报与协作 
  4.4 善后处理 
  5、保障措施  
  5.1 资金保障 
  5.2 物资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人员保障 
  6、责任追究 
  7、附则 
  7.1 地方预案 
  7.2 联系办法 
  7.3 预案生效时间 
  8、附录 
  8.1 信息呈报格式 
  8.2 信息发布格式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全市水生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提高疫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能力,切实有效地控制水生动物疫病突发事件,防止疫情的扩散,最大限度地减少水生动物疫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确保水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渔业健康、持续地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试行)》。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农业部公布的水生动物疫病以及其他突发高致病性、暴发性和流行性等重大水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监测预报原则。本市和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各级、各部门和渔业从业者防范水生动物疫病的意识,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和预警预报,发现疫情后,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上报、处置。
  1.4.2 属地负责、依法管理原则。本市和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水生动物疫病预防、疫情报告和控制等工作实施监管,并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调度水生动物疫病控制储备物资,组织开展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1.4.3 分级防控、快速反应原则。根据水生动物疫情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将疫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并启动相应等级的预案;按照“早发现、早隔离、早控制”的要求,建立监测、预警、控制、扑灭、防疫等五个快速反应机制,保证各环节紧密衔接,快速、准确反应。   福州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福州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体系由市、县、乡三级构成,组织结构如图示。

  福州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组织结构图
  2.1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担任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队长、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主任和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疫情等级开展相应工作并启动本预案,包括宣布水生动物疫情等级、发布疫病控制方案、指挥应急预案的实施与督查各项应急防控措施的落实。   2.2 日常管理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水产产业处。主要职责是负责收集有关分析、预测和疫情的发展态势的资料,报告重大疫病的发生,提出启动、停止或解除疫病控制等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照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及时调配控制疫情所需的资金、物资和人员,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   2.3 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执法队。由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负责。主要职责是在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下,会同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疫病的防控工作,承担辖区疫发地的应急执法,包括限制或者停止水生动物及水产品交易、扑杀并销毁染疫的水生动物;封闭被水生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2.4 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技术服务队。由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负责。主要职责是根据水生动物疫情预案等级,提出相应应急措施的建议;负责水生动物的检疫检验、疫情监测;制定具体的疫情防控技术措施和技术服务方案;负责培训防疫人员,指导开展消毒灭源、扑疫等技术工作。   2.5 水生动物疾病控制机构及疫病控制流程。水生动物疾病控制机构为:市、县(市、区)水生动物疾病控制中心。市水生动物疾病控制中心设在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县(市、区)水生动物疾病控制中心由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各级水生动物疾病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水生动物疾病的预报监测,市水生动物疾病控制中心负责向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疫情有关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防控措施。具体防控流程见下图。

  水生动物疫情控制流程图   3.1 疫情监测。现有水产养殖病害测报点承担本市辖区内水生动物的疫情监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市水生动物疫情预报监测网络。未设置水产养殖病害监测点的养殖区域,如有疫病发生,则根据发病情况随时取样、送检,列入监控。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产技术推广站的技术人员发现水生动物疑似病例或接到生产者的疫情报告后,应及时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取样初诊,发现疑似病例,应立即送交有资质的疫病诊断实验室确诊,并逐级上报。   3.2 疫情报告。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报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内容包括:疾病的发生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水生动物种类和数量;水生动物疫源、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上报的疫情信息,并根据有资质的诊断实验室确诊或省水生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对水生动物疫情的认定,向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疫情报告和预警建议。   3.3 预警公告。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到疫情报告和预警建议后,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海洋与渔业局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过授权发布水生动物疫情预警公告,确保疫情预警信息准确、迅速、有效。   4.1 疫情分级
  4.1.1重点疫病
  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8年12月11日发布第1125号公告,修订后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涉及水生动物的疫病的病种有:
  A.一类动物疫病: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征。
  B.二类动物疫病:草鱼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刺激隐核虫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病毒性神经坏死病、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斑点叉尾鮰病毒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流行性溃疡综合征;桃拉综合征、黄头病、罗氏沼虾白尾病、对虾杆状病毒病、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传染性肌肉坏死病。
  C.三类动物疫病:鮰类肠败血症、迟缓爱德华氏菌病、小瓜虫病、黏孢子虫病、三代虫病、指环虫病、链球菌病;河蟹颤抖病、斑节对虾杆状病毒病。
  ⑵其他突发高致病性、暴发性、流行性水生动物疫病,以及不明病因的传染性、危害性较大的疫病。
  4.1.2 疫情分级与预案
  4.1.2.1 疫情分级
  以出现首例疫病临床诊断为标志,由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水生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的情况划分疫情等级。水生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⑴、特别重大(Ⅰ级)疫情标准:水生动物重点疫病在本省或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呈暴发性流行,并在10日内造成30%以上水域面积水生动物(包括养殖和野生水生动物)发病死亡,且疫情可能进一步扩大。
  ⑵、重大(Ⅱ级)疫情标准:水生动物重点疫病在省内两个或两个以上设区市发生,并在10日内造成30%以上水域面积水生动物(包括养殖和野生水生动物)发病死亡。
  ⑶、较大(Ⅲ级)疫情标准:水生动物重点疫病在市辖区的两个县(市、区)以上发生,并在10日内造成30%以上水域面积水生动物(包括养殖和野生水生动物)发病死亡。
  ⑷、一般(Ⅳ级)疫情标准:水生动物重点疫病在市辖的一个县(市、区)发生,并在10日内造成30%以上水域面积水生动物(包括养殖和野生水生动物)发病死亡。
  4.1.2.2  预案等级
  根据疫情等级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实施分级控制。
  ⑴、一级预案。确认为Ⅰ级疫情时,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海洋与渔业局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报告。在上一级水生动物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重大水生动物疫情处理的需要,调度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技术设备,分析疫情发展趋势,确定Ⅰ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并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指令,启动一级预案。
  ⑵、二级预案。确认为Ⅱ级疫情时,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海洋与渔业局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级预案。市水生动物应急领导小组作为主要责任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技术服务队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向省级水生动物疫病指挥部请求援助,确定Ⅱ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并启动二级预案。
  ⑶、三级预案。确认为Ⅲ级疫情时,疫发地的县(市、区)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上报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级预案。疫发地的县(市、区)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作为主要责任单位;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给予应急防控支持。
  ⑷、四级预案。确认为Ⅳ级疫情时,疫发地的县(市、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为责任单位,疫发地的县(市、区)水生动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应在3小时内将疫情报告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福州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确定Ⅳ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并启动四级预案。福州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疫情和疫发地县(市、区)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的请求,对疫发地的县(市、区)给予应急防控支持。   4.2 疫情处置
  4.2.1 疫区划分
  水生动物疫区按水源状况划分。对封闭性水域,以疫情发生地划分为原则;对开放性水域,以水系划分为原则。疫发地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疫点、疫区的划定。水生动物疫区的封锁和解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4.2.2 疫情控制
  发生水生动物疫病时,疫发地市、县(市、区)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派专家组到现场勘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在1小时内报告有关上级机关,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后,市、县(市、区)应急技术服务队按照不同等级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防控措施。水生动物疫病在封闭型小水体呈暴发性流行时,应采取隔离、扑灭、消毒处理;对无法进行消毒、扑杀的大水体和开放型水域,应实施严格监管,并由县(市、区)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疫源监测,密切注意疫病传播情况,采取严厉的措施加以控制。市、县两级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执法队应在1小时内对疫区实行封锁,禁止疫区染疫和疑似染疫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水生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或其他限制性措施;协助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灭、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并通报毗邻地区。
  市、县两级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技术服务队应做好水生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疫知识宣传教育,传授防疫技能,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防护能力;对疫区、受威胁区突发重大水生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4.2.3 疫病水生动物及尸体处置
  染病水生生物如体表完整,外观正常,可用于加工,但其内脏、鳞片等废弃物以及加工废水须经无害化处理。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水生动物的尸体,应在水生动物检疫员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
  4.2.4 养殖水体和养殖场处置
  养殖用水的水源受到疫病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经过消毒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后方可使用;经处理后仍达不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的,应立即停止养殖活动。
  养殖场应按要求对养殖场地、养殖设施、养殖工具、以及养殖废水进行严格消毒。对进出养殖场的人员、车辆等运输工具进行严格消毒。疫情未解除之前,染病或未染病水生动物以及其他品种的水生动物不得进出养殖场。对病原的中间宿主和终末宿主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4.2.5 人与水生动物共患病处置
  携带人与水生动物共患病原的水生动物,或者携带人类传染病病原的水生动物均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从事水生动物生产和经营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人与水生动物共患病病原的检疫;患有人与水生动物共患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水生动物的诊疗、养殖生产及其经营等活动。   4.3 部门通报与协作
  发生可能感染人群并在人间传播的水生动物疫病,或者水生动物疫病直接威胁到人群健康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与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疫情,共同开展疫情控制和做好销毁染疫的水生动物的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4 善后处理
  要积极稳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应急工作总结,提出善后处置措施,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帮助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恢复生产。   5.1 资金保障
  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主要用于水生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疫情监测与确认,疫区封锁、消毒、扑杀染疫水生生物、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等疫情应急处置,以及补助或补偿等善后工作。疫情应急专项经费由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监督使用。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资金储备   5.2 物资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生动物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防护服、消毒剂、捕捞用具、运载用具、掩埋用具、采样车和检验试剂,快速理化检验设施等相关物资,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市水生生物疫病储备库设在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由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负责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疫情控制的物资使用实行专人负责,严格审批制度,及时补充和更新。根据疫情应急需要,由市水生动物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社会物资进行统筹使用,并向上一级指挥机构提出调拨申请,确保防疫物资充足。   5.3 技术保障
  在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设立市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我市各地水生动物疫病的诊断和技术指导工作;支持水生动物疫病有关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快速诊断方法、流行病学方面的研究。设立市水生动物疫病临床诊断专家组,负责为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提供控制和扑灭水生动物疫病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果可作为现场处理的技术依据。   5.4 人员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预案建立健全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防控机构和队伍。发生重大水生动物疫情时,由市、县(市、区)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按照组织结构体系,统一调度相关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实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应急机构负责人承担本预案相关工作的责任。
  建立水生动物疫情责任追究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水生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对瞒报、谎报、迟报等渎职、失职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生生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及暴发原因进行调查,查明责任,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7.1 地方预案
  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7.2 联系办法
  福州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3335149,87119372。   7.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8.1 信息呈报格式
  实发事件名称:                  事件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县(市)      乡(镇)
  情况描述:             日,在     县(市、
  区)      乡(镇)     村发生            疑似疫病,
                       ,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报告单位:                
  报告时间:                    8.2 信息发布格式
  关于               事件的公告        日,在      县(市、区)     乡(镇)      村发生                        疫情,                          
  特此公告。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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