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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的通知
(苏房金〔2022〕21号)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府〔2022〕4号)等相关文件,结合苏州实际,现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1.放宽提取材料有效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以下简称“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包括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相关从业人员,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因提供的材料时限已超过规定的材料有效期要求的,职工应提供居家健康监测管理告知书等相应证明材料,经分中心审核通过后,可合理放宽提取材料的有效期3个月。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2.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因受疫情影响,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手续或单位近期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说明情况并补缴的,在此期间其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视同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公积金贷款资格,职工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免收逾期罚息,不影响个人信用。宽限期暂设定至2022年7月31日止。宽限期到期后,职工须一并归还宽限期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可以到缴存所在地公积金服务柜面或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缴存所在地分中心提出申请,并通过传真、EMS、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提供居家健康监测管理告知书等相应证明材料。若缴存所在地分中心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已实施静态管理的,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可以通过12329服务热线记录相关信息,相应证明材料请发送至中心邮箱gjjzxsyglc@gjjzx.suzhou.gov.cn。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期间,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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