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律师行业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律师行业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目前,甲型H1N1流感疫情在全球持续快速蔓延,病毒传播力大于季节性流感,我国疫情呈现增速发展趋势,本土病例持续增多,聚集性疫情明显增加,重症病例连续出现。据专家预测,今年秋冬季节,甲型H1N1流感在北半球发生第二波疫情流行将不可避免,危害可能更大。由于律师职业的特点,更应加强防范工作。结合律师工作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形势的严重性
  各市律协及各律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督导检查,狠抓措施落实。   二、强化防控意识,明确防控责任
  各律师事务所承担防控管理责任,律师事务所主任为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   三、针对律师行业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制定和落实防控措施
  (一)加强健康监测。律师事务所应要求并督促本单位从国内、国外有甲型H1N1流感疫情地区的归来人员按卫生部的要求进行观察或隔离。同时要求员工自觉做好自身和有外出经历的家庭成员的健康观察,日常居家过程中注意开窗通风、进行个人物品和环境的清洗消毒。对本单位外来人员建立健康问询和联系登记制度。对因病缺勤人员要询问病情,监测健康状况并进行登记和追访。
  (二)发现流感症状及时就诊和报告。在向有关卫生防疫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省、市律师协会报告。
  (三)配合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如律师事务所发生甲型H1N1流感病例,应当配合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等措施,并监督密切接触者主动接受集中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不得停止支付隔离人员的工作报酬。
  (四)强化律所内部公共卫生管理,落实消毒、通风等日常防控措施。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防控知识。
  (五)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外出工作过程中,如到业务单位开会、在法院出庭等,要认真配合相关单位的防控工作。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