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防疫期间支持房地产中介行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防疫期间支持房地产中介行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坚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有序推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复工复产,现就房地产中介行业复工复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充分利用各种互联网应用技术,广泛提供线上委托、咨询、看房、交易等服务。开展各类线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房地产中介相关法律法规。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洽谈、带客看房、签订合同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时,应认真查验客户“穗康码”,检测体温,做好客户登记,并要求员工及客户佩戴口罩,做好防护措施。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实地看房时,应遵守各级政府部门疫情防控管理要求。房地产经纪人员及看房客户进入社区小区时,应主动出示“穗康码”,接受体温检测。房地产经纪人员需持《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信用信息卡》,提供业主书面(或电子版本)授权委托,经查验人员按规定确认后方可进入社区小区。   四、各物业服务企业及人员应为业主或租户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必要便利,不得以不正当理由阻挠符合条件并遵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业务活动。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应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管理要求,合理安排看房时间、看房人数及带看次数等。因不配合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促成的存量房交易、房屋租赁,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按期履行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主动积极地协助交易当事人友好协商,妥善解决。   六、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相互配合,严格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对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3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