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十四批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机构名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1.02.06
- 施行日期:2021.02.0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卫生机构与人员 疫情防控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十四批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机构名单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宁东社会事务局,自治区疾控中心,第三方检测机构:
近日,自治区临检中心和自治区疾控中心根据政策规定,对吴忠市妇幼保健院核酸检测实验室进行现场评估验收,确认该院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可开展核酸检测工作。
吴忠市妇幼保健院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医保局有关核酸检测收费和报销保障政策。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技术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核酸检测,切实做好“应检尽检”和“愿检尽检”人群的检测工作,保障检测质量。
吴忠市妇幼保健院核酸检测联系电话:0953-2012920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2月6日
2021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