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中秋、国庆期间药械监管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京药监发〔2021〕221号
- 公布日期:2021.09.16
- 施行日期:2021.09.1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疫情防控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中秋、国庆期间药械监管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京药监发〔2021〕221号)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药监局各分局:
中秋、国庆两节将至,为保障节日期间药械产品供应和质量安全,持续落实好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药械市场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各单位要加强两节期间药械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疫苗接种点的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工作,确保药械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对防疫用药械产品的购进渠道、产品资质等质量安全风险点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从非法渠道购进药械产品或无资质产品等违法行为,防止假冒伪劣药械产品流入市场。要规范药械企业经营行为和店内宣传促销活动,做好药械分类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督促辖区企业持续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指导全市药店充分发挥疫情防控“排头兵”的作用,主动服务,落实好人员进店测温、扫码、“四类”药品销售信息实名登记,流行病学询问等工作,摸排发热线索,做到闭环管理,落实好市政府“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 各单位应要求辖区“哨点”和“保供”药械经营企业,做好两节期间防疫产品的供应保障工作,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人,详细准确掌握企业信息,进一步提升全市的疫情防控保供能力。统筹做好辖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重点防控品种供应保障支撑,确保节日期间疫情防控产品供应充足平稳。防止两节期间因来京旅游人员增多等原因造成物资短缺。 各单位要将辖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作为监管重点区域,对区域内药械经营企业是否按“线上线下相一致”的原则通过网络销售疫情防控产品,是否做到闭环管理,是否按分类管理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含兴奋剂药品,药学服务人员是否在职在岗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是否按要求落实到位等作为检查重点,开展药械质量和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单位要依职责做好医疗器械生产、使用的监管工作。在医疗器械生产环节,切实做好风险隐患源头治理,加强对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疫情防控用械、医疗美容用械等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有效防控辖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安全风险。在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认真开展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疫情防控用械、医疗美容用械等重点产品的医疗机构加大检查力度,着力排查和防控质量风险隐患,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各项法规要求,不断规范医疗器械使用管理。 各单位要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加强数据上报工作,确保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数据。要关注舆情,妥善应对,及时消除药械市场存在的风险和隐患,把规范药械市场秩序,放在节日市场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位置,确保辖区两节期间药械市场安全。遇重大事件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6日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