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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关于调整远程会见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关于调整远程会见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宁律秘通〔2022〕49号)


各区工作机构,各律师事务所: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下的律师会见保障工作,依据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措施动态升级调整的通告》(第11号)工作要求,经与市监管支队共同研究,现就调整远程会见疫情防控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须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会见律师在进入会见大厅时,须在与工作人员无接触的状态下出示本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无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者,将被谢绝进入会见场所。   二、倡导非必要不会见。为最大程度减少人员流动,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倡议各位辩护律师在认真履职的同时,在当前疫情防控的紧要处,积极做好在押人员家属的思想工作,征得委托人和家属的理解,减少不必要的会见。
  特此通知
  (联系人:赵莉,联系电话:025-69851866)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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