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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资委、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资委、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的通知
(川财资[2020]6号)


省级各部门,省属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为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现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口径
  (一)实施主体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包括省级各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属国有企业及省属国有金融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
  (二)适用对象
  承租上述主体自有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中小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三)执行口径
  对承租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用房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在《政策措施》规定期限内视情况减免1至3个月房租。对减免房租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中小企业,实施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可进一步给予支持。实施主体前期已自行出台减免政策的,应做好政策衔接,与承租中小企业协商解决,但减免标准应不低于本通知要求。其中,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承租其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存在间接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减免政策,转租人在本文实施主体范围内的,视同自有经营用房出租;转租人在本文实施主体范围之外的,实施主体应督促转租人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   二、办理流程
  实施主体应摸清承租人等相关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政策范围内中小企业,力争做到应知尽知。符合条件的承租企业直接向出租方提交减免申请(疫情期间,应尽量避免人流集聚,可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证明材料等)。实施主体根据内部决策程序,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并及时审批承租企业减免申请。审批通过后,实施主体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人,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减免后,实施主体应逐笔记录,建立档案。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省级部门和省属国有企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克服自身困难,统筹协调,扎实推进此项工作,切实与中小企业共渡难关,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增长。省级部门要明确具体处室、落实专人,指导下属单位和所属企业做好工作部署。
  (二)依法依规减免租金。实施主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程序,规范流程,公开公正操作,力争做到相关中小企业对于减免政策应知尽知。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资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根据《政策措施》,省级部门可以围绕经营业绩考核、工资总额认定等方面对下属单位和企业减免租金予以考虑,支持所属单位和企业积极减免房租。其中,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免收租金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认定时视同利润处理。
  (四)及时反馈相关信息。为掌握房租减免情况,为后续制定支持政策提供依据,各实施主体应及时报送所属单位和企业房租减免情况。其中:省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房租减免情况由省级各部门分别报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房租减免情况由企业报其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汇总后分别报财政厅和省国资委。政策执行中,实施主体相关困难问题,政策建议、支持措施等应及时报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实施期限与《政策措施》一致。
  (二)减免租金其他未尽事项,由实施主体明确操作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三)各市(州)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也可根据《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细化措施。
  (四)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联系人:财政厅资产管理处康慨,联系电话:18602805680 ,邮箱:scczzcc@126.com;省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评价处刘倩,联系电话:18981886626,邮箱:zmz181653@sina.com;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处邓璐,联系电话:17828188611,邮箱:szgyzcgl@sohu.com。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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