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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成本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成本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发改价格〔2022〕669号)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扶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发〔2022〕9号)等文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现就阶段性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一般工商业用电,只分享、不承担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分摊。   二、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非居民、特种用水用户免收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各供水供电企业要多渠道向全体用户宣传告知,做好审核和抵减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各地要积极主动做好阶段性惠企政策宣传,精心组织,加强协调,确保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各供电企业于2023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及成效总结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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