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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并人社函[2020]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0﹞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切实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好参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受到感染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政策,做好工伤医疗救治和费用补助工作。
  做好工伤认定及待遇支付工作。对参与疫情防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伤医疗中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国家卫健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按甲类药品和目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优化工伤保险服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遇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的工伤保险申请,要特事特办,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一对一跟踪服务,确保工伤保险待遇落实到位,切实保障防治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联 系 人:郝兴平
  联系电话:13015481160
  附件:并人社函〔2020〕9号(略)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原市财政局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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