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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7〕182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遵义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办发〔2004〕23号)、《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14号)、《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遵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事故分级
  按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含我市在内2个以上市 (州、地)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我市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涉及我市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我市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四)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五)工作原则
  按照“市政府统一领导、当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食安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
  1.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决定启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食安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指挥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联系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协助总指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协调重大问题,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检查成员单位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应对工作。指挥部成员由市应急办、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粮食局、市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遵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组织机构图见附录)。指挥部成员可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适时增加。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市食安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一部署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应急工作;领导、组织、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各县、区(市)食品安全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指导意见。
  (3)组织制定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核批准本市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工作方案与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5)负责本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
  (6)承担省食安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办:负责指导、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制定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设施及基本建设的发展规划。
  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指导和实施监督检查。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校周边饮食摊点、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和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所引起的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对突发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突发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畜牧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畜产品及兽药、饲料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突发畜产品及兽药、饲料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供应的组织协调,组织对屠宰加工环节以及参与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突发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突发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对污染的处置工作,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城管局:协助卫生等部门,负责因城区街头流动无照经营食品等违法行为产生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临时控制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建筑领域发生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市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监测等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并负责拟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做好粮油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突发粮油质量安全事故的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市法制办:负责对有关食品执法单位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中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遵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检验检疫环节的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监督工作,对失职、渎职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增加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各县、区(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和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
  4.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市食安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指导、检查、督促各县、区(市)、各相关单位做好预防和控制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负责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等工作。
  (5)组织编制和修订遵义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草案;组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6)组织建立和管理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联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
  (7)完成市应急委和市食安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及职责
  市食安应急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卫生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信息发布组等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小组。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食安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市食安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食药监、农业、畜牧、卫生、工商、质监、商务、检验检疫等行业监管职能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收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卫生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原因及预防控制等工作。
  (4)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5)专家咨询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综合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7)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现场食安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由事故发生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
  (8)信息发布组
  在市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
  (二)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专家库由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贮藏、检验检疫以及临床医学、流行病学、公共卫生管理、法律、药学、环保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是:
  (1)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接受咨询和提出建议;
  (2)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三)县级食安应急指挥部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切实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系统
  全市建立统一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分别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动物疫病等质量安全检测检疫信息。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和市食药监局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及时传递,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系统
  1.日常监管
  市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商务局、遵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环保局、教育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突发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c.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b.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县、区(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级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应通报各县、区(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预测预警工作;
  c.市级有关单位及县、区(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必要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3)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上报市人民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县、区(市)报告的可能导致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市级有关单位,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根据事态发展程度及时上报市政府。
  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好可能引发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三)报告制度
  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县级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按照上级部门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责任报告人
  (1)各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报告的规定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区(市)突发食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事故的初步研判,初步研判结果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在1小时内向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应急办)报告;初步研判结果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在1小时内向同级应急办和市级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初步研判结果为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在1小时内向同级应急办和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事故情况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如:情况紧急,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5.初次报告
  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6.阶段报告
  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7.总结报告
  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四)预警级别及发布
  1.预警级别的确定
  各级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上报信息和基础信息进行风险分析,依据我市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并报上级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2.预警的发布程序:可能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较重(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
  蓝色预警信号由事发地县、区(市)食安应急指挥部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
  黄色预警信号由市食安应急指挥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
  橙色、红色信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四、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Ⅰ、Ⅱ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家、省食安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当实施Ⅰ、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时,市食安应急指挥部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省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以下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在市食安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不得推诿应付。
  1.Ⅰ、Ⅱ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发生Ⅰ、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省以上食安应急指挥部和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辖区范围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救援工作。
  (1)Ⅰ、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向市食安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向市食安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市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市食安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新闻报道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县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市食安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一同在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协调指挥。
  (8)Ⅰ、Ⅱ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在省以上食安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2.Ⅲ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食安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区(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通报。
  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已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二)指挥协调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县人民政府食安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开展救援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相关应急队伍在现场食安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食安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1.市食安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决定启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2.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市食安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市食安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县、跨领域、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决定。
  (四)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食安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二)保险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三)赔偿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四)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送有关部门。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建立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担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二)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中毒的,卫生部门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三)人员保障
  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四)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市食安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五)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六)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食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市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县、区(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七)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七、附 则
  (一)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能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和食品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通过摄取食物进入人体的致病因素,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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