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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儋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儋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20〕10号)和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琼社保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通过线上办理、电话报备、邮件寄送等方式提供不见面经办服务。各参保单位可通过线上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   二、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这段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仍未办理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欠费之日起征收滞纳金。   三、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   四、因疫情影响,参保企业未按时申报缴费,但在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终止次月前已补缴疫情防控期间工伤、医疗保险费的,视同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缴费,期间发生的工伤、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予以报销。   五、疫情防控期间国家或省另行出台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儋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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