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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港口岸、运输机场和铁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港口岸、运输机场和铁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省疫情防控办〔2021〕87号)


各市、县(市、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浙江海警局、浙江海事局、民航温州安全监管局、省交通集团、省海港集团:
  经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浙江省海港口岸、运输机场和铁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9月22日

浙江省海港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要求,继续强化“人物同防”,压紧压实“四方责任”,持续强化海港口岸疫情常态化防控和规范管理,严格防范新冠肺炎疫情经由海港口岸输入,在原有工作指引基础上,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抵离浙江海港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靠离泊、装卸作业、外轮供应等环节,以及相关人员、货物、通道的疫情防控管理。各地、各单位可结合本指引进一步细化完善本地、本单位海港口岸疫情防控专项工作指引。国家和我省对海港口岸疫情防控有新要求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新要求执行。外轮维修领域、远洋渔业领域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由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分别会同有关设区市另行制定。   二、总体要求
  海港口岸各有关单位要在口岸所在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港口生产、职业健康等工作。按照谁要求登轮、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登轮人员规范应用“登轮码”,有效落实个体防护措施并做好集中封闭管理等工作。海港口岸所在地政府要建立专项工作机制,完善工作体系,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海港口岸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落细落地,坚决筑牢严防疫情输入的防线。   三、严格压实“四方责任”
  (一)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海港口岸所在地政府应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组织落实港口一线高风险岗位人员集中封闭管理、定期核酸检测、“点对点”转运等防控要求,将隔离健康观察、日常健康监测期间的港口一线高风险岗位人员纳入属地防控重点人员管控体系,加强属地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大对海港口岸人员疫苗接种、定期核酸检测、集中居住等有关要素保障,并对口岸查验单位工作人员的集中封闭管理给予支持。协调专业检测机构到集中封闭管理区域和重点海港码头上门检测,组织做好海港口岸出现阳性病例(阳性环境样本)的处置工作。协调将国际航行船舶生活垃圾和港口码头个人防护废弃物等,按照医疗废物闭环收集处置。
  (二)严格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海关、边检、海事等口岸查验单位,应压实入境船舶和人员核查、登离人员管控、口岸卫生检疫检测、本部门及个人防护监督和健康管理等责任,配合口岸属地政府落实防境外疫情输入工作。交通港航等部门应督促港口企业严格落实港口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协同有关单位共同做好港口疫情防控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应根据职责和有关任务分工,指导做好疫苗接种、核酸检测、环境消杀、流行病学调查以及港口高风险人员的规范化闭环管理指导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应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港口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一把手亲自抓,定期专题研究部署,并配备领导和专门力量主动抓好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强化制度执行,根据国家、省、市最新防控指引和要求,制定并落实企业疫情防控操作规范,严格落实港口一线高风险岗位人员集中封闭管理等措施,将进港作业的外包工、临时工以及垃圾接收等人员纳入本单位一体化防控管理。加大疫情防控投入,保障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四)严格落实个人疫情防控责任。海港口岸从业人员要切实提高自我防控意识和能力,落实疫情防控个人责任,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制度,不折不扣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格落实个人健康监测,做到疫苗应接尽接,按时进行核酸检测,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及时向所属单位报告,并到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指定(或公布)的医疗机构排查、治疗。   四、科学实施人员分类管理
  属地政府要建立专项工作机制,组织交通港航、卫生健康、海关、边检、海事、公安等部门,对海港口岸相关人员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排查,科学精准判定每一类人员。港口等相关企业单位要对进入港口码头进行作业以及与国际航行船舶等有直接或间接接触的作业人员,按一线、二线、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划分和登记造册,及时更新和汇总人员名单,实施分类管理;其中,一线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应纳入属地重点人员管控范围,进行常态化闭环管理。
  (一)一线工作人员。分为港口一线高风险岗位人员和一线其他岗位人员,其中第1、2、3类情形人员为港口一线高风险岗位人员。
  1.登轮作业人员:即登临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引航作业、办理货运手续、参与装卸货作业等所有可能与船上船员有近距离接触、暴露于船舶环境的人员,包括登轮作业的引航员、捆扎工、监督员、消杀作业人员,以及国际航行船舶代理、物资补给、燃油供应、公证、计量、检验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单位登轮作业人员等。
  2.进口箱查验和直接接触进口冷链货物的人员:包括协助海关进行进口箱开箱查验的装卸工,以及与进口冷链货物有直接接触的装卸人员等。
  3.与上述人员有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包括接送登临国际航行船舶引航员的司机、引航艇船员,以及港口一线高风险岗位人员集中居住点的日常管理服务人员、保洁人员和“点对点”接送的驾驶员等。原则上引航艇船员应作为高风险岗位人员进行管理,有关设区市确因港口生产保障、人员组织调度存在困难的,可由设区市疫情防控办制定替代闭环管控措施方案,并严格做好督促落实,确保闭环管控。
  4.工作期间与国际航行船舶距离较近的非登轮人员:包括系解缆工、梯口值守等与靠泊国际航行船舶距离较近的非登轮作业人员等。
  5.进行特定垃圾接收转运的人员:包括进港进行医疗废物垃圾接收转运,对集中居住点垃圾进行接收转运等人员。
  6.其他经研判认为风险较高的作业人员。
  (二)二线工作人员。包括其他不直接接触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在码头、堆场等区域作业的人员等。
  (三)其他工作人员。包括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不需接触船员、船舶环境或货物的人员。
  一线工作人员每2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二线及其他工作人员每7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登临高风险国际航行船舶的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核酸检测频次。工作期间,应按要求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和做好日常健康监测。
  海关、边检、海事等口岸查验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上述单位会同属地联防联控机制商定。   五、规范高风险岗位人员闭环管理
  (一)工作期间的集中居住封闭管理。
  1.集中居住点设置。由港口一线高风险岗位人员所属用人单位负责设置;用人单位设置确有困难的,属地政府应予以统筹协调解决。集中居住点应相对独立,与人口密集居住、活动区域保持一定防护距离,远离污染源,远离易燃易爆产品生产、储存区域,以及存在卫生污染风险的生产加工区域。集中居住点应为合法建筑,其基础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抗震防灾、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标准要求。优先选择楼层较低的建筑作为集中居住点,加强高楼层窗户、阳台、天井封闭式安全防护,确保室内各类设施的安全。原则上不使用带回风系统中央空调。
  2.集中居住点日常管理。
  (1)相关用人单位应建立集中居住点日常管理体系,指定专人或组建专门团队负责,落实值班值守和视频监控,除涉及个人隐私的生活空间外,对集中居住点要做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落实专人定期开展视频巡查。集中居住期间,人员进入集中居住点或离开居住房间应规范佩戴医用外科口罩,不得将在工作场所使用过的防护用品(包括口罩)带入宿舍;人员不得外出、不得接访,避免人员聚集。集中居住点工作人员进入集中居住区域应穿工作服、戴医用防护口罩(N95口罩),并与居住人员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取消食堂集中用餐,实施分餐制度,采用单独宿舍内用餐或固定房间隔离就餐。集中居住点至工作场所应实现“两点一线”闭环管理,不得与其他人员存在交叉,避免出现监管盲区。距离较远的应“点对点”专车接送,合理规划行驶路径,严格落实“一车次一消杀”。
  (2)集中居住点内部根据需要分为生活区、隔离健康观察区和物资保障供应区等,分区标示要明确。集中居住点内部难以设置隔离健康观察区,或有条件在外部独立设置的,应独立设置隔离健康观察区。原则上要求单人单间住宿;确不具备条件的安排相同班次、相同区域的工作人员同住,原则上不超过3人。
  (3)集中居住点应加强宿舍通风,公共卫生间等公用空间每日至少预防性消毒2次(宜在人员集中使用前完成)。集中居住的房间及楼层的卫生间均应配备洗手液、流动水和手消毒液。每个房间的卫生间和生活区各放置一个垃圾桶,桶内均套上垃圾袋。轮换间隔期,要做好集中居住设施和环境消杀。
  (4)集中居住点宜设置独立化粪池,污水在进入市政排水管网前进行消毒处理。如确不具备条件设置独立化粪池,可采取“一用一投”消毒方式,及时进行消毒,消毒处理后再排放,消毒方式参照《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指南》执行。
  (5)集中居住点生活垃圾,包括用过的纸巾、口罩应装入塑料袋,放置到专用垃圾桶,每天清理,清理前用含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至完全湿润,然后扎紧塑料袋口,按照生活垃圾分类中的有害废弃物进行处置。当出现疫情或者集中居住人员有疑似症状时,污染区域内的所有垃圾均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二)换岗轮休期间的“7+7”健康管理。
  一线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离职、换岗或离岗轮休时,原则上实行“7+7”健康管理措施:即先实行集中隔离健康观察7天,第2天、第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再实行7天日常健康监测,第7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恢复正常生活。经卫生健康机构现场评估,符合居家健康观察条件,可采用居家健康观察代替集中隔离健康观察。如“7+7”健康管理期间需轮休后不进入社区生活、直接返岗的,则无隔离期及健康监测期长度要求,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即可返岗。同时,一线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所有同住人员要开展每日健康状况监测。
  日常健康监测期间允许外出,但应严格控制其活动范围,不参加会展、旅游、聚餐等聚集性活动,不进入学校、养老院、福利院等特定机构,不进入影剧院、歌舞厅、浴室、棋牌室、网吧等室内密闭场所,不开展线下教学、培训等活动。外出时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切实保持安全社交距离。日常健康监测期满时,健康状况无异常、核酸检测阴性,即可恢复正常社区生活或从事其他工作。   六、加强抵港船舶信息研判和人员进港管理
  (一)加强抵港船舶信息研判。
  引航机构、港口企业、海关、边检、海事、卫生健康等单位在船舶进港作业前,应加强信息沟通,及时研判船舶疫情防控风险。根据下列船舶、载货和船员信息,制定引航、装卸作业等相关工作计划。
  1.船舶抵港前14天内挂靠港口、靠离动态等信息。
  2.船员基本情况、身体健康、核酸检测等信息,船舶靠泊期间船员换班、人员上下船、物料交付和人员接触情况等信息。
  3.船舶检疫、船舶防疫措施等信息。
  4.船舶靠泊期间相关密切接触者信息。
  5.生活污水、压载水处理装置运行信息。
  6.冷藏集装箱、散装冷藏货物等信息。
  7.船舶垃圾消杀、转运等信息。
  (二)加强进港人员和车辆信息管理。港口企业应对进出港口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核对,对进港人员进行测温,体温237.3。。的人员禁止进入港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认真核查进港人员“健康码”、行程卡和核酸检测证明,所有情况应如实记录。对拟换班的外籍船员,需凭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及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予以放行。对经过港口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船舶代理、船舶修理、第三方检验服务等外单位相关人员,需严格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七、严格船舶靠港期间作业防控
  (一)提前告知船方防控要求。船舶抵港前,港口相关企业应要求船舶代理向船方发出《告船长书》,明确告知本港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和须遵守的要求,督促船舶在抵港前,落实消毒、通风等防疫措施,严禁船员在港口作业人员登轮期间出舱。
  (二)严格靠港期间船岸界面管控。船舶靠港期间,港口相关企业应采取告示牌、警戒线等措施,以及视频监控报警、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加强船岸界限管理,严格落实船岸人员不直接接触等防控措施。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梯口,严格落实“非必要不登轮、不上岸”等措施,准确记录上下船人员的身份信息、上下船事由、联系方式等,确保信息可追溯。登轮作业单位、港口企业应配合边检部门加强梯口监管,未注册应用“登轮码”、未完成疫苗接种、未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以及未落实集中封闭管理措施的,一律不得安排登轮作业。对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边检部门一律不得许可登轮。
  (三)严格港口作业期间防控管理。国际航行船舶经海关检疫并取得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后,船舶所在船公司或船舶代理还需出具船员健康承诺书,方可开展装卸作业。
  1.拟由国际航线转为国内航线的船舶,须待船员经核酸检测阴性后,方可在入境港口开展装卸作业。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由国际转国内航线,且自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不足21天或在国内航行未满14天的,按国际航行船舶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船员须进行核酸检测的国际航行船舶,须待船员经核酸检测阴性,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装卸人员等有关人员方可上船作业。集装箱班轮因班期原因确需提前上船作业的,上船作业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不得进入船员生活区域和船舶密闭空间。
  3.港口内外贸作业人员要固定岗位,避免交叉作业。严控登轮人员数量,特别是针对散装、件杂货物装卸等需要较多登轮人员作业的船舶,要合理安排班组轮换,明确相关作业人员具体防护措施及注意事项,落实责任到人。
  4.港口等相关企业有登轮作业的,应配备监督员,采取现场监督或视频监控等方式,对登轮作业人员作业期间防护情况、船员出舱以及消杀作业情况等进行监督,避免登轮作业人员与船员发生违规接触。一旦发现船员出舱,要立即劝返。
  5.船员换班、船舶供应、船舶检验以及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等活动,应符合疫情防控要求,并经属地疫情防控办商相关单位准许。港口企业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人员进出港口、上下船的管
  6.对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导致人员感染的船舶代理、船舶修理、第三方检验服务等有关单位,可以限制其人员14天内进入港口特定区域,并报边检、海关、海事等口岸查验单位。   八、规范港口作业人员防护
  (一)码头作业人员防护要求。
  1.作业场所、工作区域入口处配备体温检测设备。根据不同岗位作业风险等级,为作业人员配备防护口罩、防护手套、工作服、防护护目镜、防护面屏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指导培训其正确使用。与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有近距离接触的,在满足生产作业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穿戴防护服等防护用品。
  2.原则上码头作业人员不能登轮,不能与船员直接接触。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必须登轮、与船员近距离接触的,尽量选择在室外空间,并做好个人防护,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
  3.装卸作业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告示牌、警戒线等措施,原则上禁止船员进入码头作业区域。需要船岸配合时,船员应正确佩戴防护口罩、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尽量避免与码头人员发生直接接触,并采取轮流作业或增加作业间隔等措施。
  4.进口冷藏集装箱拆箱作业中,直接接触冷藏货物的人员应全程穿防护服、佩戴防护口罩以及防护手套、防护面屏等用品,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和体温测量,发生疫情的地区按属地规定提高核酸检测频率。冷藏货物检测出现阳性的,装卸人员应立即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按属地疫情防控办要求进行处置。
  5.尽量利用电话、微信、网络视频等方式沟通联系和部署工作,减少作业人员聚集。
  (二)引航员防护要求。
  引航机构应安排已完成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的引航员引领国际航行船舶。
  1.引航机构加强防疫物资储备和供应,加大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护目镜、防护面屏、防护服、红外线测温仪和消毒液等防疫物资配备力度,建立防疫物资供应制度。加强引航员健康状况监测,建立每日健康状况报告制度。
  2.引航员、接送车辆、引航船艇应相对固定,实施闭环管理,加强人员体温监测。引领中高风险船舶的引航员应穿戴防护服等防护用品登轮,并实行封闭管理。引领船舶上有核酸检测阳性船员的,引航员应立即进行核酸检测,并实行7天隔离管理,解除隔离前按属地疫情防控办要求进行核酸检测。
  3.引航员应按照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指导意见,根据船舶风险等级确定防护等级,全程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4.登离船时,应尽量选择室外通道,避开船员生活区域。
  5.引航期间,应通知船方控制驾驶台人数,加强驾驶台通风,减少与船员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有条件的,应使用专门的对讲机等通信设备,避免与船员交叉使用通信设备。
  6.引航员不得在船上就餐,尽量避免在船上如厕、休息。
  7.引航员下船后须按照规定釆取消毒措施,一次性防护用品等废弃物品按照规定集中处理。
  8.接送引航员的司机、交通船艇船员应正确佩戴防护口罩、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核酸检测。
  (三)通过码头登轮的港口企业、国际船舶代理、船舶燃油供应企业等单位登轮人员防护要求。
  1.登轮人员应佩戴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护目镜或防护面屏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做好体温检测和信息登记。直接接触进口散装冷藏货物的登轮作业人员须全程穿防护服,佩戴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面屏等防护用品,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同时合理安排轮班作业时间,避免长时间作业影响防护效果。
  2.登轮人员禁止进入船员生活区域,减少与船员接触。确需与船员近距离接触的,应尽量选择在室外空间,并做好个人防护,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与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有近距离接触且能满足生产作业安全要求的,原则上应穿戴防护服等防护用品。
  3.登轮人员原则上不在船上用餐,尽量避免在船上如厕、休息,相关工作完成后尽快离船。
  4.登轮人员下船后须按照规定采取消毒措施,一次性防护用品等废弃物品按照医疗废物规范集中处理。
  5.冷藏货物检测出现阳性的,装卸人员应立即进行核酸检测,并按属地疫情防控办要求进行处置。
  6.港口企业、国际船舶代理、船舶燃油供应企业、通过码头登轮的修船企业、第三方检验机构等单位应安排已完成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的人员登轮,对直接接触散装冷藏货物的作业人员、与船员近距离接触人员、引航员、船代外勤等登轮人员正确穿脱防护服进行专业培训,并定期检查,确保关键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九、加强环境卫生防护工作
  加强防护用品、消杀用品和设施设备等防控物资配备,优先保障防护装备、人力投入。按照高风险地区防护标准做好一线工作人员疫情防护装备的采购、配置、使用工作。防疫物资包括但不限于:防护口罩、防护服、防护护目镜、防护面屏、消毒液(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浓度75%酒精,二者不得混存混用)、消毒洗手液、消毒纸巾、一次性手套、橡胶手套、温度计、红外测温仪、应急交通车、应急药品等。
  (一)通风和环境卫生要求。
  1.加强环境通风。接待大厅、候工室、食堂、会议室、办公区等空间区域配置酒精、免洗手消毒剂等用品,定时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通风频率每日不少于5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2.正确使用空调。首选自然通风;如使用空调,应保证空调系统供风安全,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未使用空调时应关闭回风通道。
  3.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及时清扫转运垃圾并做好环境和物体表面消毒
  4.规范生活垃圾等废物处置。国际航行船舶生活垃圾和港口作业过程中使用过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口罩、一次性手套、防护护目镜、防护面屏、鞋套等,均按照医疗废物规范处置。使用双层黄色医疗废物收集袋封装后,放置于硬质容器内密闭转运至专门垃圾存放站,48小时内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用专车进行回收处置,并做好日期、数量、交接双方签名登记工作。
  (二)清洁消毒管控。
  1.接送员工的车辆和船艇在每次接送前都应进行消毒。
  2.对经常接触的物体表面(接待窗口、电梯间按钮、扶手、门把手等)以及垃圾桶等垃圾盛装容器,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釆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
  3.人员聚集区(接待大厅、候工室、会议室、办公区、集体宿舍等)每天清洁消毒不少于3次,电梯间、卫生间等场所不少于6次。消毒作业尽量避开作业时间。用含氯消毒液(使用84消毒液按不低于1:50的比例配比)进行喷洒,喷洒含氯消毒液每立方米保证不少于30mL,或用浓度不低于75%的酒精消毒液擦拭相关设备和多人触碰区域。含氯消毒液和酒精消毒液不得混用。加大对进口冷链食品装卸工人封闭场所和集中居住、用餐、休息区域的消杀频次。
  4.喷洒消毒液期间,喷洒区域要保证相对密闭,喷洒消毒液20分钟后,安排人员开窗通风至少10分钟后恢复正常使用。
  5.使用过的一次性防护用品应集中收集处置,冷链作业等高风险人员重复使用的防护用品应统一收集并进行规范消毒处理。
  (三)卫生防护要求。
  1.入场通道处设置非接触式体温检测点1-2个,尽量减少出入口或者保持单向进出。检查工作人员尽量与被检查对象保持1米以上距离,穿工作服,佩戴防护口罩、一次性手套或橡胶手套,有条件的可佩戴防护护目镜或防护面屏。
  2.需入场作业的劳务单位人员、来访人员、商务人员等应提前预约,通过港口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人员持2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接待人员和外来人员双方均需佩戴防护口罩,避免握手、拥抱等肢体接触,及时洗手消毒。
  3.人员聚集区采取间隔、分隔措施,保持合理距离,并有专人负责监督劝导。
  4.采用视频会议的方式开会,尽量减少现场会议o参会人员佩戴防护口罩,间隔1米以上,减少集中开会,控制会议时间,保持开窗通风;会议结束后,对场地、家具、茶具等用品进行消毒。
  5.食堂采用分餐制,避免人员聚集。食堂每餐前后各消毒1次。所有人员佩戴防护口罩,尽量减少接触公共物品和部位。勤洗手,没有清水时,可使用含酒精消毒产品(如75%酒精溶液)清洁双手。
  6.使用消毒湿巾擦拭门把手、电话、键盘、鼠标、办公文具等。
  7.明火作业场所禁用酒精喷洒、擦拭作业设备,禁用酒精对手、鞋、衣服进行消毒处理,推荐使用其他消毒液、消毒纸巾。
  8.危险货物作业,应注意穿戴防护服防范可能产生的静电危害,进入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必须进行静电消除作业程序。
  9.按规定做好车辆场地消杀、人员管控等工作,配合海关进行进口冷藏货物和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检疫的港口作业人员应相对固定,并按规定进行集中管理。作业过程中,全程正确穿戴防护服、防护护目镜或防护面屏、防护口罩、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同时,按照海关和属地疫情防控办的规定定期进行核酸检测。
  10.港口客运站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印发的最新版《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和我省相关工作指南要求做好防控工作。
  11.进口冷链食品港口作业和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港口作业,还需同时执行国家和我省相关防控及消毒要求。   十、健康管理
  (一)疫苗应接必接。落实新冠病毒疫苗应接尽接、应接必接要求,港口码头作业人员须完成全程疫苗接种。各设区市要统筹协调,优先保障重点岗位人员的疫苗接种。一线工作人员需完成疫苗全程接种满14天,未达条件的不能安排上岗。
  (二)每日健康监测。作业人员每日上岗前须测量体温,确认无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不适症状,出现异常情况应按规定报告和做好处置工作。   十一、做好应急处置
  (一)引航机构、港口企业等单位应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置工作方案,加强与海关、边检、海事等口岸查验单位和属地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
  (二)船员有发烧、咳嗽等异常情况的,登轮引航员应采取穿戴防护服、防护面屏、医用N95以上防护口罩、防护手套等严格的防护措施,并要求船舶釆取通风消毒、所有船员佩戴N95以上防护口罩、人员隔离等防控措施,必要时可安排专业人员现场指导引航员穿脱防护服和消毒工作。港口企业采取严格的船岸隔离措施,配合相关单位进行处置,并做好本单位密切接触者的排查、隔离等相关工作。
  (三)当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症状的人员呕吐时,应当立即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加足量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或有效的消毒干巾对呕吐物进行覆盖消毒。清除呕吐物后,再使用含氯消毒剂进行物体表面消毒处理。
  (四)疑似感染人员隔离后,立即安排消毒人员对其可能污染的临时留观室等区域进行全面消毒。用于疑似感染人员转运的船艇、车辆,应在转运完成后进行全面消毒。
  (五)登轮作业船舶发生船员确诊感染的,相关单位立即向属地疫情防控办报告,引航机构、港口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人员集中隔离、核酸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同时,及时向交通港航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浙江省运输机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严格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要求,落实“人物同防”各项措施,做好我省航空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入境物品和人员引起输入疫情风险,避免疫情扩散蔓延,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通过我省航空口岸入境的客、货防疫管理,以及相关人、物疫情防控工作,省内其他运输机场参照执行。   二、总体要求
  进一步落实航空口岸疫情防控措施,切实压实疫情防控“四方责任”,采取最坚决、最果断、最严格措施,加强航空口岸入境的客、货防疫管理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封闭管理,严防输入疫情。   三、严格压实“四方责任”
  (一)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航空口岸所在设区市政府落实航空口岸疫情防控属地责任,建立航空口岸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完善防控工作体系,加强疫情防控形势研判,完善疫情防控专项预案。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落实入境人员集中隔离,实现闭环管理。负责航空口岸涉疫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统筹保障航空口岸从业人员疫苗接种,按要求开展核酸检测。组织做好航空口岸出现阳性病例或阳性环境样本的处置工作,并对口岸工作人员集中居住点的设置、监管和垃圾、污水处理以及集中封闭管理予以支持保障。
  (二)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民航温州安全监管局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指导辖区民航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中国民航局和属地政府的防疫规定,制定专项疫情防控预案,负责监督航空公司、运输机场和其他驻场民航单位,落实民航部门和属地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部署,协同有关单位共同做好航空口岸疫情防控工作。海关、边检等口岸查验单位应压实卫生检疫、入境人员核查和本部门工作人员防护监督、健康管理等责任,配合属地政府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三)严格落实口岸机场公司和驻场单位主体责任。口岸机场公司和驻场单位严格落实口岸机场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口岸机场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和疫情防控专项预案。按照行业和属地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部署,强化“人物同防”,突出做好国际入境航班、入境货物等重点环节管控,将外包业务纳入机场防疫一体化管控,确保防疫管理闭环有序。强化制度措施执行,根据国家、省、市最新防控指引和要求,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加大疫情防控投入,保障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做好机场工作人员分类管理、防护监督、健康监测、技能培训等工作。
  (四)严格落实个人疫情防控责任。航空口岸从业人员是自我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自我防控意识和健康素养,切实落实疫情防控个人责任,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制度,不折不扣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个人防护;严格落实个人健康监测,做到新冠病毒疫苗应接尽接,按时进行核酸检测,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及时向所属单位报告,并到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指定(或公布)的医疗机构排查、治疗。   四、人员分类管理
  (一)入境人员管理。
  1.通过国际航班在我省航空口岸直接入境人员乘机管理。
  (1)提前报备与远端指导。切实做好入境人员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宣传,引导入境人员自觉遵守相关健康管理措施。落实入境人员联系人制度,联系人或用人单位提前向目的地社区(村)报备入境人员有关信息。入境人员登机来浙前,严格按照我国驻外使领馆有关要求提供核酸和抗体“双阴性”证明(或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血清抗体检测阳性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证明),申领国际版“健康码”,并在入境全过程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2)航空口岸通关入境检疫。充分发挥海关第一道关口作用,入境航班抵达后,严格按照海关总署要求做好入境人员核酸检测和血清抗体检测工作,相关检测结果及时通报入境口岸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将入境人员纳入口岸所在地政府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对核酸检测阳性或血清抗体检测阳性(无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史)的入境人员,按规定及时送定点医疗机构排查。
  (3)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与健康监测。严格按照《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入境人员全流程闭环管理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1〕58号)要求,做好入境人员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核酸检测、闭环转运、居家健康管理与日常健康监测等工作,确保所有人员不脱管、不失管、不漏管。
  2.入境人员结束隔离医学观察后的乘机管理。
  (1)信息通报。对在浙结束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乘坐飞机前往外省的入境人员,属地政府应提前48小时将乘机信息告知乘机机场;对在外省结束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乘坐飞机来浙返浙的入境人员,目的地政府接到出发地政府的通知或省大数据局等单位推送的信息后,及时与入境人员确认来浙返浙信息,并将有关信息告知目的地机场。各设区市政府和运输机场做好工作衔接和信息协同。
  (2)途中管控。对结束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前往外省的入境人员,由属地政府“点对点”转运至乘机机场,并由机场安排专门通道、专人引导快速乘机,避免交叉接触,全程做好个人防护;对在外省结束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乘机来浙返浙的入境人员,目的地机场接到乘机信息后,应及时与航空公司联系,督促做好前端管控,到机场后由机场安排专人移交给目的地政府,由目的地政府“点对点”转运至居住点。航空公司乘务人员按民航规定加强防护,并监督入境人员和同航班乘客做好个人防护。
  (3)应急处置。发现结束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入境人员阳性病例后,运输机场和航空公司应积极配合做好疫情处置工作,提供密切接触者详细信息,并做好航班消毒、工作人员核酸检测等工作。
  3.国际(地区)航班机组人员隔离管理。实施集中隔离、集中管理,将集中隔离点纳入属地政府疫情防控管理范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落实具体防控措施。
  (二)一线工作人员管理。
  航空口岸各单位要对所有一线工作人员登记造册,及时汇总人员名单、所属单位和岗位、健康状态;人员变动时,及时更新并按时上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航空口岸相关单位科学判定一线工作人员。
  1.一线工作人员。主要包括:登临入境航空器的作业人员;直接接触入境旅客、机组人员、物品(货物、行李等)的人员;直接接触入境航班保障设施设备的人员(含摆渡车、牵引车、平台车、传送带车等操作人员);直接从事医疗废物处置和入境航班消毒的人员;卫生健康专业人员评估认为其他符合认定标准的人员。
  接触上述高风险人员的后勤服务及管理人员(如集中居住点废弃垃圾转运工、保洁人员和“点对点”接送的驾驶员等),参照一线员工管控。
  2.建立“N+7+7”健康管理制度。航空口岸有关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若干天为工作期,工作期结束后进行7天集中隔离健康观察和7天日常健康监测。经卫生健康机构现场评估,符合居家健康观察条件,可采用居家健康观察代替集中隔离健康观察。
  (1)工作期间封闭管理。一线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实行“两集中”(即相关工作区域集中、相关作业人员居住集中),“四固定”(即作业人员固定、作业场地固定、生产设备固定、休息区域固定)闭环管理,定期轮换。严禁一线工作人员同时服务涉及国际、国内业务等多个岗位,严禁一线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岗位交叉、工作区域交叉或兼职其他岗位等情况。一线工作人员工作期间集中居住,不得外出、不得接访;工作期间实行分餐制度,在单独宿舍内用餐或固定房间隔离就餐。
  (2)集中隔离健康观察期管理。集中隔离健康观察期与工作期的工作人员应安排在采取有效物理隔离的不同区域居住。集中隔离健康观察期原则上单人单间居住,非因病就医等情况一般不得外出。
  (3)日常健康监测期管理。日常健康监测期一般采用居家方式,航空口岸有关单位应按照当地疫情防控的要求,主动对接社区做好日常健康监测人员的管理工作。按属地政府网格化管理要求开展每日健康状况监测,督促其控制活动范围,不参加会展、旅游、聚餐等聚集性活动,不进入学校、养老院、福利院等特定机构,不进入影剧院、歌舞厅、浴室、网吧等室内密闭场所,不开展线下教学、培训等活动。外出时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切实保持安全社交距离。期满健康状况无异常、核酸检测阴性,恢复正常社区生活或从事其他工作。
  (三)全体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和活动轨迹管理。航空口岸各单位做好全体工作人员(含临时作业人员、外包人员)日常健康状况监测,掌握工作人员14天内行程,健全健康状况和活动轨迹登记监测制度,完善风险接触信息报告制度。坚持工作人员上班测温亮码,一旦发现体温异常或身体不适,应立即送医。加强健康教育,引导工作人员掌握新冠肺炎和其他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和技能,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同时按要求做好一线工作人员家属的健康监测。一线工作人员轮休后返岗应筛查健康状况,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入工作场所。
  (四)全体工作人员核酸检测和疫苗接种。加强航空口岸工作人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新入职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核酸检测,一线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每隔1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隔离健康观察期第2天、第7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日常健康监测期第7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其他服务保障人员每周进行2次核酸检测、每次间隔2天以上。属地政府应做好机场工作人员核酸检测工作,由机场设置核酸检测点并做好现场组织。航空口岸工作人员除有禁忌症外应全部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全程接种。一线工作人员需完成疫苗全程接种满14天,未达条件的不能安排上岗。   五、现场作业防护
  (一)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现场作业人员工作期间应按规范要求正确穿脱防护服、工作服,佩戴工作帽、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手套、鞋套、雨靴等防护用品,保持工作服清洁并定期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直接接触入境人员和物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规范穿着防护服或一次性隔离衣,佩戴防护护目镜或防护面屏、手套等防护用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擤鼻涕时注意卫生,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口、眼、鼻。
  (二)防护用品处置。作业过程中使用过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口罩、一次性手套、防护护目镜、防护面屏、鞋套等,以及生活垃圾均按照医疗废物规范处置。使用双层黄色医疗废物收集袋封装后,放置于硬质容器内密闭转运至专门垃圾存放站,48小时内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用专车进行回收处置,并做好日期、数量、交接双方签名登记工作。
  (三)作业现场指导监督。航空口岸有关单位应优化作业流程,减少一线工作人员与入境人员或物品的接触机会,降低工作人员暴露风险。设立现场疫情防控督导指导岗位,加强督查检查。提前得知入境人员或入境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有发烧、咳嗽等异常情况的,必须登临作业的应提高防护等级,提前开展作业场所消毒,必要时可请卫生专业人员提供现场指导。
  (四)外来人员登记与管理。外来人员原则上不能进入入境人员区域、入境通道、入境货物转运作业区域和存放区域,确需进入的,应事先报备,在做好登记、测温亮码无异常、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情况下方可进入,并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外来人员进入国际货站送取货必须测温亮码。   六、入境物品管控
  (一)防范入境物品运抵后各作业环节疫情风险。航空口岸各运营单位要按照《浙江省航空口岸入境物品及相关人员新冠病毒防控工作指引》(省疫情防控办〔2020〕139号)和有关文件要求,深入梳理国际航班入境物品管理各环节风险点,针对全货机机舱作业、机下装卸、外围货舱、物品清关、海关查验,以及客运航班入境旅客行李提取、货物装卸等环节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制定严密的风险防范措施。
  (二)分类实施入境物品管控。对国际航班运抵我省航空口岸的进口货物,区分冷链货物和普通货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设置货物装卸、转运、分拣、储存等区域,不同风险等级货物的操作设备和运输车辆应避免混用。入境旅客托运的行李应设立单独行李转盘,避免与其他航班旅客共同等候提取。
  (三)严格落实入境物品的消毒。对经航空器入境运抵我省航空口岸的进口货物,除部分大宗商品外,应对航空集装器和货物外包装进行预防性全面消毒,入境旅客托运的行李外表面在通过行李转盘前原则上都应经过统一消毒。消毒工作遵循安全有效、操作便捷原则,既最大程度降低新冠病毒通过进口货物输入的风险,又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作业环节和成本。   七、重点场所管理
  1.机场为入境国际航班设立专用机位,提供专用通道和专用转运车辆。为搭载可疑旅客及疫情严重国家(地区)入境航班的旅客设置隔离候机区域,提供餐食等基本生活保障。旅客下机时至少应佩戴医用外科口罩。
  2.机场应为机组人员设置专门通道、工作区域,或采取分时段入境等方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3.国际入境航班保障完成后,对入境保障区域的环境、车辆、设施设备及高频接触物体表面(如电梯按钮、手推车等)严格进行预防性消毒。对有症状旅客停留过的场所及触碰过的物体表面、污物等及时进行终末消毒。
  4.入境人员通道管理单位按照卫生健康部门防疫要求和标准实施管理场所消杀。
  (二)隔离留观点。
  1.机场设置临时隔离留验点、流行病学调查和样本采集区、留观场所。机场负责落实场地和配足工作人员,属地政府安排医务人员,共同做好进出港旅客的健康监测排查。
  2.隔离留验点、流行病学调查区应位于相对独立区域,保持通风,确保工作人员与待排查旅客之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
  3.现场配备防护用品、消毒药械、采样器材、转运车辆等设施设备O
  4.隔离留观点等场所开展日常预防性消毒,疑似、确诊病例或可疑旅客转移后进行终末消毒。
  5.隔离留观点管理单位按照卫生健康部门防疫要求和标准实施管理场所消杀。
  (三)安检区域。
  1.安检通道配备快速手消毒液。
  2.每日定时清洁消毒,根据人流量调整频次。
  3.每日运营结束后,对安检现场、垃圾桶等进行湿式清洁并全面消毒。对重点区域(验证柜台、行李整理区域、行李筐、手持金属探测器)和民航安检设施设备进行重点消毒处理。
  4.安检区域管理单位按照卫生健康部门防疫要求和标准实施管理场所消杀。
  (四)机场公共区域。
  1.加强通风,可采用自然通风;如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可实行全新风运行,并开启排风系统,保持空气清洁。
  2.公共环境及物体表面开展预防性消毒。根据人流量大小,采取相应频次对高频接触物体表面进行消毒。
  3.旅客聚集重点区域,每天至少进行2次环境消毒。
  4.如发现疑似、确诊病例或可疑旅客,或发现呕吐物、血液等感染性体液时,由专业人员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5.机场公共区域管理单位按照卫生健康部门防疫要求和标准实施管理场所消杀。
  (五)货站及地面分区。
  1.机场货站根据货物装卸、转运和消毒的工作流程,依次设立货物的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清洁区,不同区域予以明确区分标记,作业时货物不得逆向流动O
  2.货站地面工作人员的活动区域,区分设立工作人员室内办公及休息区、穿脱防护装备区和货运作业区,分别视为货运操作人员的清洁区、缓冲区和污染区,不同区域间应予以区分标记,保证物理隔离,相互不交叉。货运操作人员的缓冲区应每日进行环境消毒,作业期间至少每4小时一次消毒,脱卸的防护装备按有害垃圾清运后集中处理°货站管理单位按照卫生健康部门防疫要求和标准实施管理场所消杀。
  (六)集中居住点。
  1.集中居住点设置。集中居住点应相对独立,与人口密集居住与活动区域保持一定防护距离,远离污染源,远离易燃易爆产品生产、储存区域,以及存在卫生污染风险的生产加工区域。集中居住点应为合法建筑,其基础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抗震防灾、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标准要求。优先选择楼层较低的建筑作为集中居住点,加强高楼层窗户、阳台、天井封闭式安全防护,确保室内各类设施安全。原则上不使用带回风系统中央空调。
  2.集中居住点日常管理。
  (1)相关用人单位应建立集中居住点日常管理体系,宿舍入口处设非接触式体温检测点,明确专人负责工作人员的日常健康监测,分班次详细记录工作人员出勤和休息状态,工作人员每日早、晚上报自身健康状况。不得将在工作场所使用过的防护用品(包括口罩)带入宿舍。工作场所与集中居住点在不同区域的,应安排固定的车辆“点对点”接送。
  (2)集中居住点内部根据需要分为生活区、隔离健康观察区和物资保障供应区等,分区标示要明确。有条件在外部独立设置的,隔离健康观察区应独立设置。原则上要求单人单间住宿;不具备条件的安排相同班次、相同区域的工作人员同住,原则上不超过3人。加强宿舍通风,公共卫生间等公用空间每日至少预防性消毒2次,在人员集中使用前完成。
  (3)集中居住的房间及楼层卫生间均应配备洗手液、流动水和手消毒液。每个房间的卫生间和生活区各放置一个垃圾桶,桶内均套上垃圾袋。轮换间隔期,做好集中居住设施和环境消杀。
  (4)集中居住点宜设置独立化粪池,污水在进入市政排水管网前进行消毒处理。如确不具备条件设置独立化粪池,可采取“一用一投”消毒方式,及时进行消毒,消毒处理后再排放,消毒方式参照《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指南》执行。
  (5)集中居住点生活垃圾包括用过的纸巾、口罩应装入塑料袋,放置到专用垃圾桶,每天清理,清理前用含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至完全湿润,然后扎紧塑料袋口,可按照生活垃圾分类中有害废弃物处置。当出现疫情或者集中居住人员有疑似症状表现时,污染区域内的所有垃圾均按照医疗废物处置。
  (一)制定完善应急预案。航空口岸所在地政府及机场运营有关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疫情防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做好预案衔接,明确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属地政府要统筹组织应急情况下的全要素演练,相关单位要各自开展专项演练。航空口岸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保证随时都有领导在岗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二)加强信息共享。航空口岸要主动加强与海关、边检等口岸查验单位和当地公安、卫生健康、大数据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加强入境人员健康状况、入境货物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制定相关工作计划。省公安厅、省大数据局做好重点人员数据信息对接,及时提供相关密切接触者、解除集中医学隔离人员、“健康码”信息异常人员等重点管控对象信息,特别是加强对入境未满28天来浙返浙人员的预警,做好分类管控。
  (三)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航空口岸所在地政府协同机场运营有关单位统筹本地资源,结合机场货运客运航班作业特点,提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工作。加强不同场景的应急演练,确保出现异常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浙江省铁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人物同防”的防控策略,规范做好我省铁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近期新冠肺炎流行的特点和我省实际,在原有工作指引基础上,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我省列车在运行准备、上线运行及到站出场等环节开展消毒、通风、运输组织、人员防护等疫情防控工作,以及铁路运行涉疫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各环节防控基本要求
  (一)运行准备环节。
  1.工作环节风险点。
  (1)车站消毒可能不到位,重点部位的消毒流程可能不规范,存在接触传播风险。
  (2)车辆消毒可能不到位,车辆重点部位的消毒流程可能不规范,存在被污染的风险。
  (3)列车工作人员健康状况可能有异常,出车前人员检测可能未按照要求落实,存在交叉传播风险。
  (4)旅客客流量大,存在交叉传播风险。
  (5)进口冷链货物,存在接触传播风险。
  2.作业和消毒要求。
  (1)封闭环境的车站。乘客接触闸机、门把手、无障碍设施设备等的消毒,要求: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以下简称高风险地区)每2小时1次,中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以下简称中风险地区)每4小时1次,低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以下简称低风险地区)每日1次。有条件的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施。火车站如使用集中空调,开启前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对冷却塔等进行清洗,保持新风口清洁;运行过程中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加强对冷却水、冷凝水等卫生管理,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乘客接触区域如公共卫生间、电梯间等的消毒,要求:高风险地区每4小时1次,中风险地区每6小时1次,低风险地区每日1次。候车室(含座椅)、商店等区域,每日消毒1次。公共区域通风时间间隔,要求:高风险地区持续通风,中风险地区每2小时通风1次,低风险地区每4小时通风1次。若出现人员发热情况,立即对接触区域及设施设备进行消毒。
  (2)货运营业厅。客户接触设施设备如业务等候区座椅、台桌等的消毒,要求:高风险地区每2小时1次,中风险地区每4小时1次,低风险地区每日1次。有条件的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施。客户接触区域如业务等候区域、公共卫生间等的消毒,要求:中高风险地区每6小时1次,低风险地区每日1次。公共区域通风时间间隔,要求:高风险地区持续通风,中风险地区每2小时通风1次,低风险地区每4小时通风1次。若出现人员发热情况,立即对接触区域及设施设备进行消毒。
  (3)列车。车厢内部厕所、盥洗室、通过台、过道等的消毒,要求:中高风险地区每2小时1次,低风险地区每4小时1次。空调出风口、车窗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消毒;车厢内座椅套等织物应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洗涤和消毒处理。
  (4)站内工作人员和列车工作人员(包括乘警)。应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及时更换。要求:站内工作人员100%佩戴口罩;中高风险地区的100%佩戴防护手套;高风险地区每4小时1次对工作人员测量体温,中风险地区每6小时1次,低风险地区每日上岗前1次。列车工作人员上班时应接受每日健康监测,建立一线列车工作人员体温监测台账,当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和胸闷等症状时,应及时主动上报,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就医,不带病上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一线列车工作人员不应出车并及时上报:14天内有疫情发生的设区市逗留经历的,有与疫情区域重点人员接触的,有与已确诊或疑似病例接触史的;体温N37.3Y的,有咳嗽、流涕等呼吸道症状的,有呕吐、腹泻等消化道症状的,有其他疑似症状的。站内工作人员和列车工作人员新冠病毒疫苗应做到应接尽接。定期开展站内工作人员和列车工作人员核酸检测,其中停靠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列车工作人员核酸检测每2天一次(在途时间超过2天的,每趟一次),途经(不停靠)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列车工作人员核酸检测每7天一次,其他站内和列车工作人员核酸检测每14天一次。属地政府应当配合铁路部门做好铁路工作人员核酸检测工作,由车站在合适位置设置核酸检测点。
  (5)加强进口冷链等货物风险管控。严把受理审核关,在网上受理承运进口冷链食品时,审核海关放行通知或检验检疫证明,无海关放行通知或检验检疫证明的,一律不予承运,也不得提冷藏集装箱进出站。优化业务流程,划小作业单元,对进口货物装卸人员、货站内外勤人员实施分级管控,防止人与人、货与人之间交叉感染。源于港口的自备集装箱无论空重一律视为进口箱,不在站内开箱。站内堆存留出充足距离,非作业人员避免靠近,作业人员应落实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原则上不得接触箱体、门把手等区域;确需接触的,必须规范穿戴相关防护用品,接触后立即做好清洁消毒工作。吊箱作业时如需调整集装箱,应使用司索钩,严禁身体接触箱体,作业完毕对司索钩进行消毒处理。
  (6)统筹安排铁路运力。针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城市、街道(乡镇)或小区封闭管理情形,铁路客运站配合属地政府对进站旅客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严格控制客运列车超员率;针对城市(或县域)全域封闭管理情形,根据疫情发生地省级政府要求,按程序报批,暂停该地区铁路客运站旅客乘车业务,保证其他地区铁路运输畅通。始发或者途经中高风险地区的车次应合理安排运力,通过售票尽可能安排乘客分散就座。
  (二)上线运行环节。
  1.工作环节风险点。
  (1)列车在行驶中存在通风、空调使用不规范情况,车内乘客拥挤度可能不符合要求,存在接触传播风险。
  (2)列车工作人员防护措施可能不到位,操作不规范,存在接触传播风险。
  (3)乘客上车未出示健康凭证,没有规范佩戴口罩,存在接触传播风险。
  (4)中途站消毒和乘客秩序管理不规范,存在接触传播风险。
  2.作业和消毒要求。
  (1)车内环境。在列车醒目位置张贴疫情防控告示。通过车载广播、视频等开展卫生防护知识宣传。车辆通风时间间隔,要求:中高风险地区持续通风;低风险地区每趟次通风1次、每次通风时间N10分钟,室外温度和车速等条件适宜情况下可关闭车内空调、开窗通风;中高风险地区车辆使用空调时,选择外循环模式。车内乘客拥挤度应控制在合理范围,每平方米W4人。
  (2)列车工作人员健康。列车工作人员上线运行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每天检查落实车辆和公共场所规范消毒,列车工作人员上岗前测量体温,列车工作人员戴口罩、勤洗手,监督乘客戴口罩乘车,每天按时报告身体状况及有关情况。上线工作期间,列车工作人员体温测量:高风险地区要求每趟次1次,中风险地区每次往返1次,低风险地区每日上岗前1次;防护手套佩戴:中高风险地区要求佩戴率达到100%。
  (3)乘客要求。乘客应出示“健康码”、行程卡,对乘客出行信息进行数字化管理,做到涉疫人员的乘车信息可查询、可追踪。老年人等群体可凭有效身份证件登记,或持纸质证明或出示“行程卡”等作为辅助行程证明。乘客应服从疫情流行期间采取的各项管控措施。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的乘客不得乘坐列车。乘客应做好下列防护措施:口罩佩戴率要求100%;不用手触碰口、眼和鼻部;尽量不触碰车上易污染的部位;接触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后,下车后洗手或用手消毒剂消毒;上车后自觉接受列车工作人员的安排,分散乘坐,并与他人保持一定距离。要求:高风险地区乘客体温检测率100%,必要时进行复测;劝返有发热、干咳等症状和不佩戴口罩的乘客。鼓励乘客使用移动支付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便利老年人持不同类型有效证件乘坐列车。现场购票时与其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人群聚集。
  (4)车站要求。根据《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2021年8月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82号)和省疫情防控办的要求,火车站售票大厅、出入口处应设置体温测量设备并定期进行校准,铁路部门工作人员应在售票大厅入口处核验“健康码”、行程卡,属地政府工作人员应在客运车站进出站口外核验“健康码”、行程卡,核验正常者方可出入。在适当位置设立应急区域,临时隔离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乘客,并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5)货运营业厅要求。营业厅出入口处设置体温测量设备,定期进行校准;对进出营业厅客户进行体温检测和核验“健康码”、行程卡,核验正常者方可进入。体温N37.3°C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前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行诊治。
  (三)到站环节。
  1.工作环节风险点。
  (1)车辆到站消毒及车内设施卫生检查不到位,存在被污染风险。
  (2)呕吐物、排泄物及分泌物直接污染地面情况的处置不规范,存在被污染风险。
  (3)防护服处置不到位,工作服的洗涤消毒不规范,存在被污染风险。
  2.作业和消毒要求。
  (1)车辆消毒。列车消毒程序应自列车后车厢起的全部车厢进行消毒。列车消毒范围包括:车厢的地板、座椅、扶手、空调通风口、内壁及乘客接触设施、驾驶室、厕所,均需全面消毒。结束运行后,由场站物业工作人员对当天营运车辆做好保洁和消毒工作。中高风险地区首末站做好“一趟一保洁”“一趟一消毒”。
  (2)污染处置。呕吐物、排泄物及分泌物少量污染时,应用一次性纱布、抹布等吸水材料沾取5000mg/L-l0000m^/L含氯消毒剂或能达到高水平消毒的消毒湿巾小心移除。大量污染时,应用一次性抹布沾取50000mg/L-10000mg/L含氯消毒剂或含高效消毒剂对污染物进行覆盖消毒。处理污染物时,工作人员应佩戴手套与口罩,并使用专用工具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应彻底洗手消毒。
  (3)工作服应一日一换,采用可高温洗涤模式的洗衣机,水温达65°C以上浸泡30分钟后,洗涤烘干;也可煮沸30分钟后或用5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以上,再进行常规洗涤烘干。需重复使用的织物,也按上述步骤进行洗涤消毒。使用过的口罩、手套应投放在有生物危害标识的垃圾桶集中规范处置。   三、应急处理
  (一)列车应急处理。
  1.疫情报告。在列车上发现发热(体温N37.3C)、咳嗽等症状旅客(以下简称发热旅客)时,列车长应立即向本单位生产指挥中心报告。列车担当单位应按照规定上报所属铁路局集团公司防控办、客调。所属铁路局集团公司防控办及时上报国铁集团防控办。铁路局集团公司客调及时向国铁集团客调报告。
  2.应急处置。
  (1)应急隔离。列车长应立即将发热旅客移至防控隔离席位进行隔离。防控隔离席位,普速列车预留一间软卧包房,每两节硬卧预留车厢一端、两组相对席位,每两节硬席车厢指定一个乘务员间;动车组列车每节一等座预留一排席位、每两节二等座预留一排座位。
  (2)做好防护。让发热旅客佩戴口罩,并测量或复测体温。列车长或指定专人佩戴口罩、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处置发热旅客。暂时关闭发热旅客所在车厢空调。
  (3)确定密切接触者。了解发热旅客的活动范围,确定密切接触者。原则上,乘坐全封闭空调列车,发热旅客所在硬座、硬卧车厢或软卧同包厢的全部乘客和乘务人员;乘坐非全封闭的普通列车,发热旅客同间软卧包厢内,或同节硬座(硬卧)车厢内同格及前后邻格的旅客和为该区域服务的乘务人员,以及其他已知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均应判定为密切接触者。
  (4)旅客登记。对发热旅客所在车厢及可能污染的旅客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单位、目的地、居住地、旅行目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3.下交发热旅客。立即向前方车站或所在局防控办发调度报告,调度部门根据铁路局集团公司防控办确定的处置方案,安排列车在前方最近车站停车,列车上进行应急消毒。车站及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接车紧急处置。
  接收发热旅客的车站,做好个人防护,由专人负责发热旅客移送属地卫生健康部门。
  4.维护秩序。公安部门维护好站车治安秩序,确保区域封锁、旅客隔离、站车移交等工作正常开展。
  5.终末消毒。当列车到达目的地后,由铁路部门组织对全列车进行消毒。
  6.应急处理箱。列车上应配备应急处理箱一套,包括:一次性医用口罩10个、N95口罩5个、一次性手套10副、防护护目镜5副、体温计2支、防护服2套、片剂含氯消毒剂等,可视编组情况适当增加。重联动车组前组、后组各配备应急处理箱一套。
  (二)车站应急处理。
  1.疫情报告。车站发现发热等症状旅客时,及时通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并上报铁路局集团公司防控办。铁路局集团公司防控办及时上报国铁集团防控办。
  2.应急处理。因地制宜,立即将发热旅客进行隔离,减少污染。
  3.移交发热旅客。铁路客运站指定专门场地作为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临时隔离场所,待地方转运车辆达到后,按照属地政府有关要求,移送相关人员。
  4.维护秩序。公安部门维护好站内治安秩序,确保区域封锁、旅客隔离和疏散等工作正常开展。
  5.终末消毒。车站按照规定对发热旅客隔离地点进行终末消毒。
  6.应急处理箱。车站应急处理箱应配备一次性医用口罩20个、N95口罩10个、一次性手套20副、防护护目镜10副、体温计5支、防护服5套、片剂含氯消毒剂等。
  (三)结束隔离入境人员乘坐规范。
  1.信息通报。对在浙结束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乘坐火车前往外省的入境人员,属地政府应提前48小时告知始发火车站其乘坐信息。对在外省结束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乘坐火车来浙返浙人员,目的地政府接到出发地政府的通知或省大数据局等单位推送的信息后,及时与入境人员确认来浙返浙信息,并告知到达火车站其乘坐信息。
  2.防控措施。对结束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前往外省的入境人员,由属地政府“点对点"转运至火车站,经相对独立的通道进入列车,安排在防控隔离席位就座,全程做好个人防护o对在外省结束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来浙返浙的入境人员,到达火车站接到乘坐信息后,应及时与列车联系,安排至防控隔离席位就座,全程做好个人防护,到站后经相对独立的通道离开车站,由目的地政府“点对点”转运至居住点。同时,车厢乘务人员提高防护等级,并监督入境人员和同车厢乘客做好个人防护。
  3.应急处置。发现结束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入境人员阳性病例后,铁路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疫情处置工作,提供密切接触者详细信息,并做好列车消毒、工作人员核酸检测等工作。
  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浙江海警局、浙江海事局、民航温州安全监管局、省交通集团、省海港集团:
  经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浙江省海港口岸、运输机场和铁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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