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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9号)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已由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2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2月9日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2月9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市委、市政府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带领全市人民共同应对疫情挑战,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当前,本市即将迎来返常人员流动高峰,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为了依法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以下决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依规、有序规范、科学防治、精准施策、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按照市委的决策部署,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辖市(区)、镇(街道)、村(社区)等防护网络,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等工作,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落实全市联防联控机制。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园区、开发区内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综合管理保障工作,全力维护医疗、隔离秩序;着力做好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等紧缺物资的调拨储备,组织相关企业抓紧复工生产;鼓励科研院所、企业等加大科研攻关力度,提高科学救治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采取各种措施,支持、服务和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做好返工、返校、返岗后的疫情防控工作,维护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辖市(区)统一部署,组织指导村(社区)做好区域管理,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发挥群防群治作用,扎实做好防控工作。
  村(社区)应当组织力量群防群治,协助相关部门及时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工作,宣传疫情防控的相关知识。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要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疫情防控工作,为业主提供相关生活服务。   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有关方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各级人大代表要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社情民意,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做好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督促有关人员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进行隔离、治疗,发现异常情况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按照政府要求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个人应当加强卫生防疫、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人员聚集活动;不违规饲养动物,自觉抵制食用野生动物;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个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按照规定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依法、有序开展疫情防控志愿服务。   五、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并依法予以归还、补偿。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统筹力度,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的物资需要。
  发改、工信、财政、住建、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供应和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防控工作中相关单位遇到的困难及时提供帮扶,有效解决相关问题。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疫情防控相关慈善捐赠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六、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线上政务服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网上办理、证照快递等方式,在线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等相关业务。   七、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依法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为企业信贷、融资等提供政策支持,帮助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的生产经营困难。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疫指引,指导企业做好复产复工准备工作,督促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复产复工;细化复产复工保障方案,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以及口罩、消毒用品等防控物资购置问题;帮助企业拓宽招工渠道,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
  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复产复工的要求,严格执行外地返常人员复工登记和健康检查。制定落实疫情防控相关制度,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依法保障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合法权益。企业员工应当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如实报告个人健康情况,做好自我防护工作。   八、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建立疫情防控区域合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疫情联防联控。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推广防控工作经验做法,开展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共同抗击疫情的积极氛围。   九、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野生动物保护等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聚众哄抢、破坏交通设施、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情况。接到举报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以及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其信息纳入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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